2024届高考写作素材:烟花爆竹的“禁”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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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届高考写作素材:烟花爆竹的“禁”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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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素材】烟花爆竹的“禁”与“放”+时评+写作方向
新闻背景:
近日,全国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写作方向】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作为充满仪式感的传统民俗,“燃放烟花爆竹”不该完全从节日的记忆里消除;随着人们环保和安全意识的提升,“禁放”也确有其合理之处。如何在“禁”和“放”之间寻求平衡,考验着城市治理的“绣花功”。其实,找回久违的“爆竹声”,与保护环境、保证安全并不冲突,关键是要把握尺度、合理规划,兼顾群众的各类需求。在辞旧迎新的时刻,我们期待能有更多从“一禁了之”到“有序燃放”的举措照亮夜空、温暖人心。
【时评1】
烟花爆竹的“禁”与“放”考验城市治理“绣花功”
2024年01月03日 15: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燃放烟花爆竹不应“一禁了之”
  连续过了几个“寂静的春节”,很多人怀念“爆竹声中一岁除”的热闹氛围,期待从传统民俗的回归中寻找记忆中的“年味”。基于这样的社会诉求,重新审视烟花爆竹的“禁”与“放”,回望这些年相关政策因时因势的演变,不仅及时,而且很有必要。
  地方出台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法规,多出于防治环境污染、降低安全隐患等目的。然而,对于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社会没有形成普遍共识。不少公众认为,过年放烟花爆竹有辞旧迎新的寓意,是传统文化,不应说禁就禁;同时,全面禁售禁燃会对相关行业造成冲击。此外,尽管有关法律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但并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
  “一刀切”的懒政思维才该禁
  那么,一些地方为何要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呢?主要原因可能是懒政思维。因为烟花爆竹的生产、出售、燃放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密切相关,管理起来难度不小,而全面禁售禁燃的“一刀切”做法最省力。可这样一来,有关部门过年安心了,春节的年味儿却淡了,群众自然会给出差评。
  其实,政策本身就是社会互动交流的产物。从“禁燃”到“限放”,体现的是认知水平和治理能力的不断进步。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空气条件、环境容量、人口密度、风俗习惯相差较大,不应该“一禁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综合考虑大气环境容量、民俗文化等因素,找到公众需求和社会管理的平衡点,合理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这既考验城市精细化治理的水平,也依赖市民规则意识的提升。
  “禁”还是“放”需要精细化管理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优秀的传统文化需要传承沿袭,老百姓对春节习俗的体验感也应得到满足。一方面,各地要对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适时调整燃放时段和区域,引导大家科学合理地燃放烟花爆竹。另一方面,要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从而有效减少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影响,减少不当燃放带来的安全隐患。
  期待更多地方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倾听民众呼声,基于科学和法治推进形成负责任的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做好精细化的管理,以文明年俗守住记忆中的“年味”。
  (以上综合经济日报、南方日报、红网、钱江晚报)
  V视角:
  @冰封元林:过年过节就该放烟花,这才有年味,才有烟火气。
  @拉拉001:人间烟火,天长地久。年味回归是中华民族的本色。
  @我在芳菲路口想你:城市居住人口密集的地方最好还是要有指定燃放区域和燃放时间,这样不给消防和环卫添太多麻烦,也能保障老人病人的休息。
  @伸手不见脚趾:对民俗有感情,对懒政有意见。
  @薰衣草庄园:燃放烟花爆竹固然喜庆,但真得注意火灾。
  @小一的乌托邦:实事求是地讲,大城市放烟花爆竹确实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空气污染也不是谁都受得了的。
【时评2】
禁燃烟花不应“一刀切”
2024年01月03日 06:5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经审查认为,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此事引起了社会关注。
  地方出台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法规,多出于防治环境污染、降低安全隐患等目的。然而,对于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社会没有形成普遍共识。不少公众认为,过年放爆竹有辞旧迎新的寓意,是传统文化,不应说禁就禁;同时,全面禁售禁燃会对相关行业造成冲击。此外,尽管有关法律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但并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
  此次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制定机关同意尽快修改,背后是平衡年俗传承和环境保护问题的积极探索,是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有益之举,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生动体现。这也提醒各地在出台地方性法规时需合情依法,既要广泛听取民意,也要遵循上位法精神。
  征求意见有助于更好了解公众的需求和关切,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制定更为全面、科学、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增进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法规出台前应通过官方网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渠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组织调研、座谈、论证,邀请行业专家、利益相关方参与立法工作,就草案内容反复推敲打磨,并公开回应社会集中关注点,保持信息的透明度,把立法工作建立在普遍的民意基础上。
  地方立法将对一地行政、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能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近年来,一批“小快灵”的地方性法规充分结合实际、焦点鲜明,解决了突出问题,受到公众好评。期待更多地方慎用善用立法职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制定修改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曾诗阳)
【时评3】
“全面禁燃烟花爆竹”的懒政思维才该禁
2023年12月29日 07:16 来源:红网 敬一函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备案审查报告公布多起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涉及燃放烟花爆竹。报告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这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12月28日 《北京青年报》)
  毫无疑问,这个结论和态度,既权威也清晰。因此,消息甫一发布,就引来网友热议,大家不约而同为其点赞支持。
  因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同层级的法规之间存在位阶关系,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并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实际上,相关上位法,只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有些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从这个角度看,那些全面禁燃禁售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原本就突破了基本的法治常识。
  那么,一些地方为何要全面禁燃禁售烟花爆竹呢?这里的主要原因可能还是懒政思维。因为,烟花爆竹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密切相关,确实是难管的事情。这几年因此丢官去职的干部也不少,全面禁燃禁放的 “一刀切”做法最省力。可这样一来,相关部门过年安心了,春节的年味却淡了,群众差评自然会冒泡。
  其实,群众的最大公约数意见也一目了然:禁燃禁放不可取,限燃限放最合适。大家也认同,在文物单位、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医疗、养老、公共文化等区域确实不应燃放。再就是燃放时段应该有规定,要做到不影响他人休息。
  节日本来就是中华文化和传统的一部分。在数千年的传统积淀中,中国人过中国节,形成了很多习俗。诸如放鞭炮等习俗本身就是节日氛围的一部分。如果一禁了之,不仅会降低节日氛围,而且会逼死相关产业。这样一来,相关企业,也就无法改进技术,让烟花爆竹更环保更安全,一些老手艺等非遗文化也会消失。这无疑就是“把洗澡水和婴儿一起倒掉”的昏招。
  好消息是,报告称:经沟通,制定全面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当然,这个“尽快”是多久,我们尚未可知。再过不久,就要过年了。如果再拖,群众又要抒发不满情绪了。
  要知道,前几天,联合国正式通过了决议,将春节作为联合国假日。在中国,我们更应该让中国人过中国年过得更有滋有味。当然,对于群众来说,也要自觉做到“文明燃放”和“安全燃放”。惟其如此,年味更浓了,文化也就更活了。
【时评4】
松绑“禁燃令”很有必要
2023年12月28日 07:22 来源:南方日报 王庆峰
  时近春节,关于烟花爆竹“禁燃令”是否松绑,再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指出有的地方性法规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不合法,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连续过了几个“寂静的春节”,很多人怀念“爆竹声中一岁除”的热闹氛围,期待从传统民俗的回归中寻找记忆中的“年味”。基于这样的社会诉求,重新审视烟花爆竹的“禁”与“放”,回望相关政策这些年因时因势的演变,不仅及时,也很有必要。
  在法理层面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十分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地方被授予了禁售、禁燃的权力。不过,上位法并没有作出全面禁止性规定。一些地方动不动全域禁售、禁燃,甚至连偏远的山区农村都不放过,的确有“懒政”“一刀切”嫌疑,不仅在认识上有分歧,在实践中也难执行。
  但如果适当回顾历史,就不难发现,政策制定要兼顾法理和现实,往往有特定的现实背景。“禁燃令”最早可以追溯到1988年,当时更多是出于安全考虑,城市街巷里的“放炮”带来了诸多危险。时间来到2015年,严重的雾霾和大气污染问题让全社会忧心忡忡,人们普遍希望解决十面“霾”伏,对于铁腕治霾形成了共识。随后,各大城市都将“禁燃令”作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组成部分,郑州、天津等地明确主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通过这些年的治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大范围持续性霾过程次数直线下降,几乎已经绝迹。在“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背景下,压抑已久的传统民俗又开始萌动。叠加三年疫情,人们格外需要一种“烟花飞舞迎新年”的仪式感。于是,“禁燃令”在2023年春节显示出了松动。年初,广东、山东、辽宁等地将“禁止”改为“限制”,规定民众在特定时段和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就让不少人狂欢了一把。
  可见,政策本身就是社会互动过程的产物。从“禁燃”到“限放”,体现的是认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不断进步。总的来说,中国很大,各地的空气条件、环境容量、人口密度、风俗习惯相差较大,不适合不应该“一禁了之”,也不能拍脑袋“一放了之”,而是要综合考虑大气环境容量、民俗文化等因素,找到公众需求和社会管理的平衡点,合理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这既考验城市精细化治理的水平,也依赖市民规则意识的提升。
  期待更多地方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更多倾听民众呼声,基于科学和法治推进形成负责任的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做好精细化的管控,以文明年俗守住记忆中的“年味”。
【时评5】烟花爆竹,应依法“禁”“放”
2023年12月29日 07:11 来源:钱江晚报 项向荣
  近日,全国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临近春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常常引发网友热议。比如2023年春节前夕,关于烟花爆竹的“禁”与“放”就曾引发讨论,西安、郑州等地重申全面禁放,杭州则把它列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不少二三线城市甚至农村地区,更是一刀切地禁止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
  之所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要原因集中于两点:一是会对空气造成污染,二是会引发一些安全事故。但这样的规定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吗?
  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在国家法定节日或者其他重大活动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则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简而言之,这些法律法规并未对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作出全面禁止性的规定。
  事实上,从实际监管情况来看,全面禁燃烟花爆竹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难度。烟花爆竹是传统文化,燃放烟花爆竹是民间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民俗,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对于面广量大的燃放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监管,能否做到应管尽管,实事求是地讲,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所谓爆竹声声辞旧岁,老百姓通过燃放爆竹来感受过年的氛围,本身是一种流传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同时,经过这些年的禁燃禁放管理,大众的环保意识已经大为增强,奢侈浪费的陋习也大为改进,的确到了不再简单地一刀切、予以依法适当“解禁”的时候。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传统文化需要得到传承沿袭,老百姓对春节习俗的体验感需要得到满足。一方面,法律法规需要对燃放烟花爆竹的限制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各地要适时调整烟花爆竹的燃放时段和区域,引导大家科学合理地燃放烟花爆竹。另一方面,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的质量。
  通过以上这些措施,既可以有效减少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影响,减少不当燃放带来的安全隐患,又可以满足群众对烟花爆竹燃放的需求,不再让我们的春节变得冷冷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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