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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制文明史》
作者简介
张晋藩,1930年出生,辽宁沈阳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专业研究生毕业。1952年至198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担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1983年至今,在中国政法大学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研究工作。1987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法制史学带头人,1991年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2001年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2012年入选“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1986年8月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1996年和1998年两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制课。
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著作有《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史》《中国监察法制史稿》《中国宪法史》《中国刑法史新论》《清代民法综论》《依法治国与法史镜鉴》等30余部,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等,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
图书简介
中华法制文明的历史历经数千年而从未中断,其文化底蕴之深厚,法律发展的连续性、系统性、完整性,均为世界文明古国所仅见。它既是中华民族智慧与创造力的结晶,也为世界法文化宝库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书以法制文明为主线共分三卷,即古代卷、近代卷、当代卷。古代卷内含十二章,主要是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朝法制;奴隶制法制文明的发达形态——西周法制;儒家化的两汉法制;中华法系定型的隋唐法制;封建法制文明最后形态的清朝法制。近代卷内含十四章,主要是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固有法观念的更新;晚清预备立宪与宪法;晚清修律崭露近代法制文明的曙光;走向司法文明的改革;民主共和的国家方案与法制文明的新纪元;北京政府时期近代法制文明的推动与顿挫;谱写新民主主义法制文明的根据地法制。当代卷内含三章,主要是新中国法制文明奠基之作——《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文明。
《中华法制文明史》主要特点
《中华法制文明史》作为专史领域的通识读本,通俗易懂,语言平实有力,思想、文风统一。同时,作为一部系统性的著作,《中华法制文明史》运用法制文明这一贯穿古今的主线完成了从制度到文明的跨越。
视野宏大。首先,以“法制文明”的角度解读中国法律史,把中华法制放入中华法文化与中华文明的背景下进行解读,说明了法制与法文化、民族精神的血肉联系。其次,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将法制文明放入中华文明中去考察。如,“撰写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的产生背景时,先将铁器的出现、私田冲击王田、战争引起的阶层变化等客观因素,再讲制度上的‘礼崩乐坏’和公布成文法运动”。再次,作者既注意到了文明侧重人类法制发展的普遍性,也兼顾了本土社会里本民族法制发展的特殊性。如,在论证不同的法制文明可以实现相同的法制功能时写道,中国古代的立法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虽然在法律形态上迥异,但在实现社会整合文明功能上基本一致。我们既要注重世界范围内法制文明的共同之处,又要重视中华民族大家庭内丰富多彩的文化。最后,在全球范围内为中华法制文明找定位。譬如,介绍中华法系的形成、定型、消亡和影响力时,将之与世界其他法系进行比较,说明中华法系的独立性,将《唐律疏议》放在东亚法律文化圈和丝绸之路中进行考察,证明了中华法系的时空影响力。
以史为据。法律史作为一个年轻的学科分支,既要注重法学素养的培养,也要汲取历史学的营养。全书以史学为基调,说理清晰的研究模式在全书中一以贯之。对中华法制文明的研究以大量详实的史料为基础,从文明的普遍性层面出发,大胆对中国法律发展历史中优秀的闪光点进行发掘,运用史料有所甄别地对中国法制史的闪光点进行论证。作者讲道,“不仅要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而且需要详细地占有资料,阐明各种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是治史的基础。只有对大量经过鉴别的史料进行认真的研究,才能概括出规律性认识。”
受众广泛。在这本学术专著里,作者还关注到基础研究所需的广博。作为法学专业的通读书,法律史专业的精读书,在本科生、研究生的人才培养上,我们的教育思路是既要专其一块,精通一域,也要学识广博,见高见雅。只关注专业一域往往会忽略背景知识、具体语境和社会反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因缺乏宏观的把握而偏向单薄与飘忽。作为一套学术专著,《中国法制文明史》也将大众学术作为一个面向。读者在汲取学术营养的同时,不会觉得晦涩艰深。
《中华法制文明史》英译本的问世,使得世界范围的读者可以开展广泛阅读和深入研究。世界文明具有多样性。中华法制文明史绵延一贯、博大精深,十分值得世界范围的学者深入研究。中华法制文明是世界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撰写中华法制文明有关的书籍,并将之翻译成英文版本推至国外,能够为世界打开中华法制文明的大门,推动中华法系下法制文明与世界各个法系间的各国家、地区法制文明进行交流互鉴。
《中华法制文明史》一书指明中国法制文明中蕴含着一些对现代社会具有积极意义的文明性因素。如古代“缘法断罪、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综合为治,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制定法与判例法互补”等法制文明因素,这些文明因素在法治建设与文明传承中具有启示意义与研究价值。通过对《中华法制文明史》一书的阅读,可以认识到中华法制文明同时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人类法制文明的共性。世界文明是不断发展的,法制文明作为文明的组成也是不断发展的。中华法制文明散发跨越时空的文明光辉,对挖掘研究世界法制文明具有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华法制文明是古老的,也是年轻的;中华法制文明既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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