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同 步课件(共26张PPT)-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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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同 步课件(共26张PPT)-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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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6张PPT)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三.名誉隐身不可侵
知识框架
对受害者进行殴打、攻击,导致受害者身体健康受到伤害
肖像权
用粗俗的语言侮辱受害者,导致受害者身心受到伤害。
故意编造、丑化受害人的照片并上传网络,导致受害者名誉隐私受侵。
故意排斥、孤立受害者,导致受害者心理受创。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名誉权
隐私权
1.视频中的学生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学生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2.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请说说你的理由。
依据《民法典》规定,视频当中的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法律依据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P7中1)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P7中2)
2.范围(内容)
3.要求
4.意义
(P7中)
深入理解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名词点击】: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身体层面)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精神层面)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1.法律依据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的完整性(致伤残)
身体功能、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深入理解
1.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范围(内容)(P7中1)
(P7下)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自然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人身权的内容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人身权利分类
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具体人格权
自然人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其他人格利益: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相关权利(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人人都有
并非人人都有
1.法律依据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范围(内容)(P7中1)
(1)自然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要求
(1)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P7中1
(2)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P7中2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权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至于人格权的前列。P7中2
4.意义
(P7中)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法律规定: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P7“相关链接”)
深入理解
案例分析
材料 秦某一家5口在某酒店就餐。席间点了一道菜叫“春雷一声响”,该菜是锅巴炒鱿鱼再浇上滚沸的汤料而成。服务员张某在上该道菜时,未提示大家注意,就将沸汤往菜盘中倒,操作过程中,滚烫的汤料溅到秦某脸上,秦某本能地躲避,致椅子滑倒摔倒在地,右腿骨折,秦某要求酒店承担责任。
(2)酒店的行为侵犯了秦某的哪些权利?
(3)秦某可以要求酒店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侵犯他的生命健康权中的身体权、健康权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权利。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P8中间)
1.姓名权
①决定权: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②变更权: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使用权: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P8中间)
(P8)
(P9上)
鲁迅、金庸
(1)依据:
(2)内容:
(3)表现
(4)随父母之外选取姓氏的三种情形
小沈阳
(P9相关链接)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特别提醒】:
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法律规定
①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②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字,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深入理解
姓名权
案例 张甲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乙生活。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并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甲改回姓张。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张丙的行为。
答案:①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②张甲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张丙将甲的姓氏改回姓张,属于干涉张甲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张甲的姓名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肖像权(P9中间)
(1)含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3)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1.姓名权
【特别提醒】: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用明星的照片做表情包,做微信头像,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注意】:
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营利,不刻意丑化他们,就没有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
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注意:下列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知识拓展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P10【相关链接】
“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法律规定: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③荣誉与名誉是有联系的: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相关链接】:“英烈条款”p10上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名誉权和荣誉权(P10上)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名誉 荣誉
不同 社会公众随意进行的评价,没有严格程序、专门要求 国家和社会给与民事主体的正式评价,授予、剥夺都有严格程序,否则侵权
来源于社会公众的 一般评价 政府、单位或社会组织给与的评价,
非一般评价
社会对民事主体的综合评价,有批评、有中性评价 国家和社会积极的、褒奖性的、
非消极评价
生活活动中自然产生 不可能自然产生
相同 都属于一种社会评价 甲:“一米线”是个人隐私的保护线!
乙:我不偷不抢,为何要隔得这么远呢?
父母偷看儿女隐私
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 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侵权表现: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例如——偷拍;擅入他人民宅、侵入他人邮箱;监视、跟踪、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擅自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
2.隐私权
(3)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要求
(4)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意义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③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分处理。
①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探究活动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更比一浪猛。2020年3月1日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治理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的依据是什么?
提示:恶意“人肉搜索”行为侵害民事主体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易混区分】:正确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
(1)名誉权:损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
(2)隐私权: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只能为自然人所有,侵害表现为公开散布。
对待网络上的“人肉搜索”,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辩证看待:
积极作用:
①对社会的假恶丑现象进行揭露,起到了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
②可以使广大网民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
③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光大。
负面影响:
①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随意挖掘他人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学习,就很可能成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会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有可能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③由于网络规则不健全,“人肉搜索”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一种工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知识拓展】:“人肉搜索”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权利 属性 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 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兼具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综合性权利,既包括精神价值,也包括财产价值
权利 客体 主要是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 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
权利 内容 主要是维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不被打扰等 主要是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保护方式 侧重于事后救济;主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法律保护的方式 侧重于于事前预防,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采用财产补救的方式;保护方式呈现多样性和综合性
课堂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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