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0张PPT)走进司法机关——法院我国国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立法、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报告的听取、审议和批准程序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程序法律案的通过程序决定案的通过程序选举和任免案的通过程序我国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关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国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法治社会的一项根本原则。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检查院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公安机关同学们提出的问题有:1.我们学生可以到法院去吗?2.如果学生犯罪了,会不会被抓进监狱?3.法庭中公诉人是做什么的?4.法官和审判长、审判员是一回事吗?什么关系?5.辩护人是不是法官?他们俩的区别是什么?6.和同学之间的矛盾可不可以去法院解决?7.我们学生会被判刑吗?8.如果我们学生受到欺负怎么办?9.法警也是警察吗?有枪吗?10.陪审团是干什么的?11.法庭的座位是规定的吗?12.国外法庭和我们国家的一样吗?13.法庭中有哪些成员?14.合议庭是什么?15.我们和父母之间的事情可以到法院解决吗?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沈阳市星辰小学六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贾浩回到班级后,请同班同学王林帮忙,叫王林和他一起去教训丁新,王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王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二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贾浩、王林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造成丁新腿部骨折,丁新大呼“救命”。二人行凶后,逃窜至校外,贾浩、王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沈铁检刑诉[2021]76号??被告人贾浩,男,2006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沈阳市星辰小学学生。住本市铁西区阳光花苑52号。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林,男,2006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住本市铁西区江南家园28号。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贾浩、王林寻衅滋事一案,由沈阳市铁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贾浩在本市六十五中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丁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浩遂与被告人王林欲对丁新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7:30分,二被告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拦住,丁新逃跑,二被告人随后追赶贾浩、王林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造成丁新腿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贾浩、王志林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浩、王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浩、王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系主犯;被告人王林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贾浩、王林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检察员:刘鹏2021年6月25日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