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本框重点把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育小职责大 探究与分享①、中学生小飞在学校和同学打架,把同学打伤,需要赔偿1万元的赔偿费。小飞的父母以事情发生在学校为由拒绝赔偿。上述情形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解析:不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飞因打架伤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为理由而主张免责。②父母离婚后,小芙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一直希望探望小芙,但母亲与父亲探望不利于自己管教孩子为由予以拒绝。母亲要求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则以母亲长期阻止她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上述情形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解析:不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有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小芙的父母离婚后,其父母依然是她的监护人,父亲有探视女儿的权利。母亲有协助的义务,不得拒绝小芙父亲的探望;小芙的父亲有抚养、教育、保护小芙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小芙母亲不允许他探望女儿为由拒绝支付小芙的抚养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解读教材:父母对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或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解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抚育子女、赡养双亲构筑了中华文明之炎黄子孙血脉的最核心的文化遗传密码。两千多年的中华家事文明在现代民法上有着无比深刻的内涵。中华民族的尊老爱幼存在于我们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民法典直截了当地确定了父母和子女在不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那就是:孩子未成年,父母有抚养义务;父母老了,成年子女有赡养双亲的义务。抚养与赡养与道德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案例一某地一名年仅6岁的女孩玲玲在5个多月时间里遭受惨绝人寰的虐待:铁钳拔牙、针刺大腿、烟头烫嘴唇、滚水浇头、掰断胳膊……小女孩遍体鳞伤,惨不忍睹令人发指!施暴的居然是女孩的生母李某和其男友陈某。经过法医鉴定,小女孩重伤二级一处,多处轻伤,一处轻微伤。母亲被依法逮捕,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法庭经过审理,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情节特别残忍恶劣,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生母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解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被告人李某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伙同男友对孩子用铁钳拔牙、针刺大腿、烟头烫嘴唇、滚水浇头、掰断胳膊等手段进行摧残迫害,导致玲玲一度濒临死亡。被告人手段异常残忍,情节极端恶劣,其恶行令人发指,李某已构成虐待罪。被告人李某与前夫离婚,本就对年龄尚小的玲玲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作为母亲应在生活上、精神上给予女儿更多关爱,但被告却对女儿施以毒手。故法院对二被告给予了重判。家庭应该是相互温暖、相互包容的港湾,家人之间的感情纽带应当建立在相互支持的基础上,不应当成为暴力犯罪的地方。依本案案情改编为选择项如下1.李某和陈某侵犯了玲玲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 )2.玲玲可以向二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3.因母亲李某存在虐待玲玲的犯罪行为,玲玲的父亲可以申请法院取消其母亲李某的监护权。( √ )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保护义务,监护人不履行职责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参考答案1.√ 2. √ 3.√ 4.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解读教材: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中途退学或辍学。解读:对未成年人来说,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其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行为,法律是绝对禁止的。案例二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关系,二人因长期不合而离婚。夫妻双方育有男孩丙(12岁)女孩丁(14岁)。女孩由乙抚养,儿子由甲抚养。甲为了让儿子丙跟随自己生活,除了一味娇惯纵容孩子外,为阻止母子二人见面,甲竟私自为当时就读四年级的儿子丙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儿子学校上课,造成儿子失学长达半年之久。母亲乙以甲侵犯了儿子丙的受教育权和自己的探望权为由,将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解除甲的抚养权,由自己抚养儿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甲严重侵犯了儿子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甲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两个孩子均由母亲乙直接抚养。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官单独征询了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想和爸爸甲一起生活。母亲乙表示,甲平日对孩子行为一贯纵容,也不关注孩子学习,俩孩子年幼处于懵懂期,以为纵容就是爱,所以会表达想和爸爸一起生活。甲自己也承认平日在家对孩子格外娇惯,甚至让儿子休学在家玩游戏。二审法院认为: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物质基础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根本保证,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更为重要。结合甲长期无故阻挠儿子接受义务教育,虽经多人劝解,仍固执己见,拒不改正的事实,甲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人丙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故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解析: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特别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侵犯。甲长期无故阻挠儿子接受义务教育,系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即便在二审期间两个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本案中孩子的意见并非构成决定抚养权的必要因素,还应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虑因素,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些父母出于经济负担等考虑,提出把孩子分开抚养,“一人养一个”的想法。但是应指出的是,这种做法未能考虑到兄弟姐妹分离对子女造成的心理痛苦和精神伤害,也忽略了兄弟姐妹之间的血缘牵绊之情和不愿分离的童年感受。因此除非有特殊的必要,不宜将子女分别交由父或母各自抚养。本案的处理,即遵循了兄弟姐妹不分离原则,给兄妹俩一份完满、幸福的童年。依本案案情改编为选择项如下1.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禁止任何人非法侵犯。(√)2.姐弟俩因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法庭应考虑该俩孩子的意见并尊重其意愿,让姐弟俩随父亲一起生活。( ×)3.审理抚养权案件时,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抚养权应当考虑的原则。(√)4.甲因法庭判决丧失了监护人身份( ×)5.甲乙有俩孩子,法庭应以公平原则判令甲乙一人养一个。(×)注意:甲丧失的是俩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并没有丧失监护权。法庭不能因此而剥夺甲的监护人身份。参考答案1.√ 2. × 3.√ 4. × 5.×◆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健康以及财产利益的监护职责。教材: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解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要保障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父母必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见以案说法1)。父母要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例如:父母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给卖掉、出借而没有收益、抵押、质押造成财产贬值或损毁的、财产增值收益不归还给被监护人的,都是法律禁止的。案例三晶晶今年11岁,她的姑姑终身未婚,因病去世后给她留下一笔不菲的遗产,并注明用作她日后上学的费用。平日里不务正业、赌博成性的父亲得知后便要求女儿给他一部分钱以作赌资。晶晶不给,父亲便骂女儿“忘恩负义”,声称把晶晶一把屎一把尿拉扯大不容易,而且提出晶晶现在还是未成年人,还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晶晶的财产也就是家庭的共有财产,应由父母为其保管。晶晶经不住父亲的再三请求,告诉了父亲银行卡密码。父亲从中提走20万作为赌资,结果输得精光。晶晶的姐姐见状,要求父亲赔偿妹妹的损失并报警。警方介入后,追回了10万,另外10万因参与赌博的一个人死亡而不能追回。晶晶的母亲请求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由自己管理晶晶的财产。法庭经过调查 ,接受了晶晶母亲的请求。解析:晶晶是未成年人,姑姑点名给她留下的遗产属于晶晶个人财产。晶晶的父亲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不是为了晶晶的利益,擅自处分她的个人财产,属于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要觉得自己是孩子的父母,就可以为所欲为。依本案案情编写选择项如下1.晶晶的父亲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 )2.若不是为了晶晶的利益,晶晶的父亲不能随意处分晶晶的财产。( √ )3.晶晶的父亲可以处分晶晶的财产。( × )4.晶晶可以请求自己的姐姐和母亲作为自己的监护人。( × )5.晶晶的父亲可以自己是晶晶的亲生父亲为由提出抗辩,法庭应当考虑其抗辩意见。( ×)注意:晶晶只有11岁,现实中无法提出更换监护人的要求。其他有资格的监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更换监护人。也就是说,晶晶的母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由自己来管理晶晶的财产。参考答案1. √ 2. √ 3. × 4. × 5. ×小贴士 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要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确实能够为被监护人带来实际经济利益,而不是一些人气、名声等无形的精神利益。如甲的小孩是一名童星,收入颇丰,甲以孩子的名义 为慈善机构捐款10万元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案例四“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解读。大壮(12岁)和小磊(11岁)均系碧里小学五年级在校学生,且系同班同学。2016年3月10日13时54分许,正值下午14时上课前,大壮、小磊等几名同学在学校午休后,准备上课。在教学楼楼梯口,大壮与一名同学一同走上楼梯,而小磊等另几名同学走下楼梯,几人遇见互相打闹玩笑。在打闹中,小磊用脚踢到大壮,造成大壮受伤。事故发生后,碧里小学值班人员、教师立即做好受伤学生安抚工作,并通知双方家长到校处理。大壮于当日被送往县医院救治,后又转市医院救治,次日转南京军区福州总院住院治疗,于3月14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4天。同年4月22日,司法鉴定所鉴定,大壮构成十级伤残。大壮父母将小磊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大壮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医药费、营养费、大壮父母的陪护费、护工费共计128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小磊承担70%的责任,赔偿大壮各项损失70万元;碧里小学承担10%的责任,赔偿大壮20万元;大壮自行承担20%的责任。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法律保护。事发时,小磊 11周岁、大壮12周岁,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处于准备上课的学习时间,大壮在碧里小学学习期间受到了同学小磊的人身伤害,应由小磊及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因同学间打闹玩笑,大壮也自行参与,大壮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认知能力,应当遵守学校的纪律,即将上课时还与其他同学互相动手打闹,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10%责任。被告碧里小学作为未成年人学习教育管理机构,安排部分学生中午留校午休,固然为照顾学生及家长,但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更重的安全管理职责,其安排值班人员巡查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碧里小学在事发后处置及时、措施得当,且事发过程较短,不及一分钟时间,被告碧里小学应承担10%补充责任。依本案案情编写的选择项如下1.小磊父母若能证明已经尽到监护职责,则可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 )2.无论小磊父母有没有过错,都不能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 )3.碧里小学若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则可以免责( √ )4.小磊侵权,对小磊的父母的归责原则是公平责任原则( × )参考答案1.× 2. √ 3. √ 4.×实战小贴士 熊孩子走进校园,监护权从父母手中转移到学校了吗? 监护职责是部分转移,不是全部转移。 假如孩子在校园中侵权,坑的是爹妈。 如果学校有过错,则顺带坑了学校。◆教材 “相关链接---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解读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解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第一顺序:父母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顺序:成年兄姐第四顺序:经基层组织同意,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第五顺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教材重点内容解读 :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要求。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老人对老年人在经济上进行供养就是履行好赡养义务了吗?赡养老人不仅仅是对老年人在经济上进行供养,如果认为自己没有经济条件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律不允许的。没有经济条件,但可以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老赵和老伴儿今年都七十多岁了,辛苦把孩子养大成人,孩子却几乎不来看望自己,老赵和老伴儿可以通过法律要求孩子看望自己吗?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子女必须要常回家看看,如果长时间不回家探望父母,父母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子女定期探望父母。◇三十岁的李某反对六十五岁的父亲再婚,并称如果父亲执意再婚,自己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李某的做法正确吗?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案例五周女士早年丧夫,育有一子二女甲、乙、丙、丁,丁小时候被王女士依法收养。周女士68岁那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先生。俩人准备结婚时遭到了甲、乙、丙兄妹三人的反对,三人威胁母亲周女士:如果不听劝阻执意与李先生结婚,则三兄妹以后将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周女士思虑再三 ,义无反顾地同李先生结了婚,母子四人再无来往。周女士78岁那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孤苦伶仃的周女士体弱多病,要求仨兄妹承担赡养义务,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的周女士将兄妹四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每人承担赡养费3600元,照料其生活起居。法庭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甲乙丙三子女自2017年6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周女士赡养费300元,并轮流照顾母亲的日常起居。丁因被收养,不承担对周女士的赡养义务。解读:赡养扶助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种强制性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限期的,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即使父母离婚、再婚,只要父母需要赡养辅助,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对父母予以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丁因被送养,对周女士没有赡养义务。依该案案情编写的选择项如下1.赡养父母是一种强制性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2.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 )3.小妹丙可以自己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为借口,不承担赡养义务。( )4.小妹乙可以自己经济条件差没有赡养能力为由,不承担赡养义务。( )5.因周女士婚姻关系变化,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 6.因李先生经济条件好,周女士再婚后,三兄妹可以不用赡养母亲。( )7.兄妹三人不得干涉母亲周女士的婚姻自由。( )8.丁虽然被收养,但对于亲生母亲周女士依然有赡养义务( )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意定监护---从一则热闻开始一位上海八旬老人,老伴去世,患有精神疾病的独生子猝死,儿子后事是老人家楼下做水果生意的摊主陪伴料理,自家亲戚无人到场。三年前,老人带着摊主找到了公证员做监护公证,还要把300万房产送给这位毫无血缘关系的摊主。老人说:我的妻子没有了,儿子没有了,当我无能为力的时候,没有人来养育我了,怎么办?趁着自己意识尚清,让摊主一家当我的监护人。公证员了解到:一天,老人在家中摔倒昏迷,是监护人摊主发现并送医。由于无亲戚照护,摊主便早上进完货再去医院,晚上回家,日复一日。此后,老人便邀请住在简易棚的摊主夫妇及其三个孩子住进自己的房子,组建成一个特殊家庭。摊主李先生表示:我的心情非常复杂,万一老人还有子女,到时候提出反对该怎么办?社会舆论认为我是贪图老人的房子才答应照顾他。这就是法律上的“意定监护”。解读:“意定监护”是法律制度的光辉点和核心点,目的就是依据自治原则,保障老年人自我决定权的优先实现。◇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主体需要什么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自行设定监护人。意定监护协议应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定监护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吗?必须是书面方式。口头协议无效!◇哪些人可以担任意定监护的监护人?老年人可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确定人选。◇监护人的人选由被监护人自行确定,不受任何组织和外人干预。◇意定监护人并非继承人,老年人可与其监护人在协议中约定监护职责所需的开支和报酬从其财产中予以扣除。如老人有子女,其子女的继承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依热闻改编成选择项如下1.老人通过意定监护协议指定水果摊摊主为自己的监护人,未征得其他亲属的同意而无效。( )2.若老人在签订协议时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且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协议无效。( )3.若老人在签订协议时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且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协议无效。( )4.若老人在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协议后患了阿尔茨海默病,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影响协议效力。( )5.若老人有子女,则不得通过指定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充当监护人。( )6.老人指定监护人后,其他子女则丧失对老人遗产的继承权。( )参考答案1.× 2.√ 3.× 4.√ 5.× 6.×◆家暴、虐待、遗弃解读◇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才构成虐待。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经常进行摧残、折磨、迫害。◇遗弃则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家暴强调的是偶尔的暴力行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反家暴法》第十四条案例六2019年1月31日, 22岁的方某被因不能怀孕被丈夫、公婆虐待致死,去世时仅60多斤。据媒体报道,2018年以来,方某被丈夫、公婆打、冻、饿、罚站等,持续时间长达半年。有关专家指出:基层村居委会、医院、学校在妇女、儿童、老人等遭受家庭暴力、甚至虐待向警方主动报警的,媒体报道中我基本没看到过。方某的表哥在接受采访中回忆,最开始就怀疑表妹被软禁,报警后警方称理由不成立,两人是合法夫妻,不存在绑票、软禁。解读: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若发现家庭暴力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也就是说,方某所在村的村委会负有强制报告的责任。法条中若出现 “应当”一词,其含义是“必须”的意思,是强制性规定。方某长期遭受家暴,被丈夫、公婆打、冻、饿、罚站等,持续时间长达半年,属于虐待。其实该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另外一个家暴的案例的受害人梨子这样描述:今年9月份,爸爸从厨房拿起的菜刀,成了我和妈妈一个噩梦,当时我和妈妈死死地抵住卧室门,用凳子、枕头挡住。连夜收拾东西,先去了我舅舅家住,待了一晚上后又去了其他亲戚家。一直到9月底两个人再没有回家。《反家暴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但梨子对庇护所并不知晓。一审法庭以虐待罪判处分别判处方某的公婆和丈夫二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其中方某的丈夫被判缓刑。这一判决因量刑畸轻,引发了社会争议。女方家属不服该案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方某被虐待致死案改编成选择项如下1.方某丈夫和公婆的家暴是虐待行为。( )2.方某丈夫和公婆的家暴是遗弃行为。( )3.该村村委会发现家暴后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 )4.言语谩骂和威胁也是家暴。( )参考答案1.√ 2.× 3.√ 4.√《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