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本框重点把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教材重点内容解读◆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解读:◇继承的开始:被继承人死亡。◇继承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的贪污受贿所得、毒品、枪支等违法犯罪所得不得继承。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的遗产不包括各类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 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损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解读: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当首先析出属于被继承人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其余部分才是遗产。析产时亲属之间要互相体谅、互相尊重,以免陷入毫无用处的争吵和扯皮中,浪费时间和精力,伤害家人之间的亲情。案例一甲乙是夫妻关系,育有丙丁兄妹俩。甲乙在一次旅游途中因车祸死亡,丙丁二人对任何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发生分歧。哥哥丙将妹妹丁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分割父母生前的房产、奔驰轿车一辆、客车一辆。妹妹丁辩称:哥哥丙隐瞒了房产价格,告知丁房产价格为360万,所以丙给妹妹丁180万后房产归丙所有,双方同意。但是当丙收到起诉状后才知道丙在撒谎,丁从朋友处得知,房产价格为680万。丁不同意哥哥丙的诉讼请求,且协议书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由于哥哥的欺诈、胁迫,自己才在协议书上签字。丁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重新进行析产。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真相后作出以下判决:房产归丙所有;奔驰轿车和客车归丁所有。因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到了胁迫,不是其真实意愿,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法庭不予采信。解读:本案是房产继承协议析产纠纷,析产不当很容易引起纠纷。析产协议要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对遗产的分割,要充分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各自实际情况,充分保障各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本案案情改编成选择项如下1.丙丁可以就析产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解析:仲裁不能裁决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若丙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法庭应当撤销析产协议。( )解析:若法庭查明丙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应撤销析产协议。3.房产属于丙丁共同财产,法庭应当判决兄妹二人一人一半。( )4.丁必须就自己受到哥哥欺诈和胁迫的情况提供证据,否则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5.当继承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进行析产。( )参考答案:1.× 2.×3.×解析:析产协议中规定哥哥丙出180万获得房屋所有权,法庭应尊重兄妹二人的本意,不得强行判决该房产一人一半。4.√ 5.√◆相关链接解读: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会获得被继承人尚未归还的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除外。案例二某市男子刘某患病去逝,生前,他置办了3处房产,是9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病逝4年后,2非婚生子女才得知消息,为了争夺父亲的遗产,他们将父亲的两位婚生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分割父亲遗产。法院通知他们进行亲子鉴定,经过鉴定,刘某是其中一人的生物学上的父亲,另外一人不配合鉴定,法院不能确定他是否系刘某的生物学子女,故未追加其参加诉讼。刘某的两个婚生子女辩称:原告系父亲的非婚生子女,让他继承父亲遗产,违背公序良俗。经查:刘某留下了4亿遗产,对外债务1亿4千万。法庭在扣除1亿4千万债务后,由刘某的妻子周某、2名婚生子女和1名非婚生子女共同继承2亿6千万遗产。解析: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时具有同等的权利。刘某的两个婚生子女辩称允许非婚生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违背公序良俗,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之主张于法无据。依案情改编成选择项如下1.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时享受同等权益。( )2.若刘某的债务额大于其遗产,其子女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对其父亲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3.若刘某名下有三套房产,均是在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将其名下三套房产的50%份额认定属于周某所有,其余的50%份额认定为刘某的遗产。( )参考答案√ 2. √ 3. √◆法定继承第一:法定继承中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解读: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绝对丧失继承权。若是过失导致被继承人死亡、正当防卫、故意伤害等,均不构成绝对丧失继承权。只要法院判决该继承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则发生丧失继承权的效力。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解读: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杀害的必须是其他继承人。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则依然享有继承权。继承人有前两项行为的任何一项,都绝对丧失继承权,即使该继承人有悔过表现,也得不到宽恕。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解读:遗弃被继承人不要求情节严重,虐待被继承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判断虐待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行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上述两种情况中,继承人置被继承人的安危于不顾,给被继承人造成肉体和精神创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理所应当。“情节严重”是客观标准,而非被继承人的主观标准。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解读: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给其他继承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方面予以考量。为了使自己多分遗产,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理应丧失继承权。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行为必须既遂且故意,未遂行为不产生丧失继承权的效果。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解读:此种情况属于继承人侵犯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权,使其违背真实意愿,对情节严重的,理应丧失继承权。⑥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解读: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是继承权的相对丧失,若该继承人确有悔过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则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注意措辞“确有”一词,该继承人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能嘴里说一套,行动是另外一套,心口不一。即使被继承人将其列为继承人,也不能取得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申请恢复的,其必须举证自己“确有悔改表现”。⑦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解读: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赠与人的,彻底丧失受遗赠权。案例三甲乙是夫妻关系,育有一男一女丙、丁,夫妇俩还依法收养了一个男孩戊,兄妹三人均长大成人。养子戊在一次和父母甲乙闲聊时得知,父母欲将全部家产通过立遗嘱由丙丁继承,戊内心极为不满。甲乙见戊面露不满,连忙向戊解释说:你的哥哥姐姐日子过得紧巴,你现在是公司副总,又何必计较。戊听后一笑了之。戊听说甲乙明天要驾车旅游,便将养父甲新买轿车的制动装置弄坏,意图杀人灭口。甲乙驾车在山路上行驶时,因制动失灵而死亡。丙丁戊要求汽车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汽车公司经过检验后认为:该车的制动装置失灵系人为破坏所致。戊因事发被捕,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解读:戊为了继承养父母遗产,不惜以身试法杀害养父母,因经生效法院判决书认定戊故意杀害甲乙而丧失继承权。依本案案情改编为选择项如下1.若甲乙仅受轻伤,则戊有权继承甲乙的财产。( )2.因生效法院判决书认定戊故意杀害甲乙,戊丧失继承权。( )3.若戊有悔过表现,可以恢复其继承人身份。( )4.若戊在倒车过程中没有发现甲乙导致甲乙死亡,则戊不会丧失继承权。( )5.若戊存在遗弃或虐待父母甲乙,则丧失继承权。( )6.若戊对甲乙存在虐待行为,情节是否严重,以甲乙的认知为准。( )7.若戊和哥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最终撕扯在一起,造成哥哥摔倒而死亡,则戊丧失继承权。( )8.若戊在遗弃虐待甲乙、胁迫遗嘱、伪造篡改遗嘱、销毁遗嘱、强按手印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后,有悔过表现的,应当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第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解读◇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特殊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只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解读:◇配偶作为遗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应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继承已故配偶遗产的权利。如果双方已经离婚,则不能继承另一方的遗产。◇亲生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亲关系而形成,在其亲生子女没有被收养的情况下,只要不存在继承权丧失的情况,当然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是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后,不再作为其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没有天然的血亲关系,只要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抚养关系,就可以互相继承遗产。也就是说,没有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或没有受过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遗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虽然不是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最近的人,但兄弟姐妹作为与被继承人旁系血亲中关系最密切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被继承人父母血缘关系最亲近的亲属,赋予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权是合情合理的。◇丧偶儿媳和公婆、丧偶女婿和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但因配偶死亡代替配偶承担了其赡养其父母的法定义务,若无法获得继承利益,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不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故而将他们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不是适当分得遗产。法律对施以善良行为的人予以褒奖,有利于鼓励社会其他人崇尚敬老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的优良传统。判断其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从经济来源以及劳务等方面考量。若公婆、岳父母有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明确不要求其进行辅助,则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即使尽到了精神陪伴义务,也不能认定为继承人。案例四甲(男)和乙(女)是夫妻关系,育有一男一女,小磊和小翠。小翠嫁给大壮为妻,2015年小翠因病去世。甲乙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最后双方协议离婚。两年后,甲在一次婚宴上遇到前妻乙,见她孤苦伶仃,生活艰难,便要求和乙复婚,乙表示同意。乙回归家庭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负伤,儿子小磊在美国留学,赡养父母的重担落到了女婿大壮身上,3年后甲死亡,留下了一栋房产和存款若干。在遗产继承时,小磊、乙、大壮三人发生分歧,小磊认为母亲已经和父亲离婚,不能分得任何遗产。虽然大壮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大壮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乙和大壮不同意小磊的提议,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财产。解析:甲和乙已经离婚,夫妻关系解除,故乙不得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财产。虽然后来甲乙有复婚的打算,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婚姻,故小磊的主张有其合理性。乙作为小磊的亲生母亲,小磊对乙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在母亲生活困顿之际,理应履行赡养义务。大壮作为亡妻小翠的丈夫,代替小翠尽到了赡养其父亲的法定义务,甲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大壮这几年尽心照料,应视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本案案情改编为选择项如下1.虽然甲乙已经离婚,但有复婚的打算,且乙已经回归家庭,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财产。( )2.甲有自己的生活来源,大壮的行为不属于已经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 )3.法庭在调查中查明,小磊还有一个妹妹小云,小时候被马某依法收养,则小云应当被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财产。( )4.假如甲和乙离婚后和刘某结婚,结婚时刘某有一个30岁儿子王树在外地工作,平时和甲经常联系,王树可以继承甲的财产。( )5.若甲的儿子小磊放弃继承权,则甲的哥哥和姐姐有权继承甲的财产。( )6.大壮因对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7.小磊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8.本案中大壮因法律规定成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 )9.女婿大壮与岳父甲没有血缘关系,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10.若甲在临终前立下公证遗嘱:其个人财产全部由大壮继承,则小磊丧失继承权( )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 9.√ 10.√实战贴士 ①遗嘱继承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若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处分财产 ②分配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遗嘱继承解读①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凭个人意愿即可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无须他人的配合和同意。②为保证遗嘱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禁止他人在遗嘱人未参与的情况下代为订立。③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④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存在遗嘱,则按遗嘱继承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虽然法律没有规定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甚至法律条文中把法定继承放在前面,但是,为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遗嘱继承于情于法都应当优先适用。⑤遗嘱继承和遗赠主要从受益人的不同上来分辨。二者都是通过遗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单位。因此教材上说:“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立遗嘱可能是遗嘱继承,也可能是遗赠。⑥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签订抚养协议,由该组织和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可以看出,遗赠抚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⑦遗嘱有6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全部字迹)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必须是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名字,不得是笔名、艺名,而且不能用盖章、按手印代替签名)、年月日俱全。只要一项不是遗嘱人亲笔所书,则该遗嘱无效,法定继承开始。如果要对遗嘱进行涂改和删减,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亲自所为,且在涂改增删处签名确认、并注明修改的年月日。否则,修改处无效。◇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若见证人少于两人,则是违法无效的,法定继承开始。打印遗嘱时因字体是电脑字库中保存的字体,不同于传统字体,为保证遗嘱不被篡改,打印时必须要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机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遗嘱人能具备订立书面遗嘱的条件而主观上却不去订立书面遗嘱的,其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是由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所设立的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前的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必须由后一份公证的遗嘱才能推翻。《民法典》废除了此规定,遗嘱人随时可以废除前一个公证遗嘱。案例五钱某(男)生前是某省立医院的职工,老伴陈某已去世多年,夫妻俩育有钱1、钱2、钱3、钱4四个子女。钱某于2016年因病去世,留下遗嘱一份。在遗嘱中,钱某 表示其去世后将其名下的全部房产、180万存款、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两个、名人字画10张全部给钱1继承。该遗嘱由代书人钱甲在电脑上代书后,再由钱甲找人打印,并注明日期,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继承开始时钱4提出异议:自己是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每月靠365元的低保生活,父亲立遗嘱时因没有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是无效的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钱2、钱3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要求钱1给个说法。兄妹四人无法达成一致,钱2、钱3、钱4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钱2、钱3、钱4认为:两名见证人和钱1是好朋友,存在利害关系,遗嘱无效。法庭认为:①该遗嘱系电脑打印完成,遗嘱人钱某、代书人钱甲、两名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名打指模确认,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②钱2、钱3、钱4主张两名见证人与钱1有利害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③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钱4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365元的收入维持生活,明显不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钱4应当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在钱某遗嘱处分的遗产中为钱4保留必要的份额,由钱1酌情支付20万元给钱4。解析:钱某在订立遗嘱时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钱4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注意:并不是该遗嘱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为钱4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产分割要尊重遗嘱人的意愿,故钱2、钱3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父亲遗产的请求被驳回。钱2、钱3、钱4主张两名见证人与钱1有利害关系,理由是两名见证人和钱1是好朋友,在无法提供其它证据的情况下,该理由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法庭驳回。依本案案情改编为选择项如下1.钱某因没有给钱4预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所立遗嘱无效。( )2.因两名见证人与钱1是好朋友,该遗嘱无效。( )3.本案中,因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不能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4.假设钱某在立遗嘱后心生悔意,又自书一份遗嘱,则先前所立遗嘱无效。( )5.若钱某突发重病,弥留之际,钱某叫过护士张某(22岁)、同病房的李某(12岁)和王某(15岁),请求他们做个见证,钱某立下一份口头遗嘱,钱某在遗嘱中表示由钱4继承其名下的所有财产 ,该遗嘱合法有效。( )6.钱某在立代书遗嘱时,要求钱1的俩成年子女钱小小和钱壮壮作为见证人。因钱小小和钱壮壮与钱1有利害关系,该遗嘱无效。( )7.继承开始后法庭发现,钱某曾经与周某订立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但周某没有履行抚养钱某的义务,则周某不能获得钱某的遗产。( )8.假设钱某有自书遗嘱一份,写完后钱某觉得不妥,在几处关键地方做了修改,并没有签名确认,没有注明修改日期。经过笔迹鉴定,确为钱某笔迹,则该自书遗嘱修改处有效。( )参考答案1.× 2.× 3.√ 4.√ 5.× 6.√ 7.√ 8.×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条第2款增加了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的内容,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旨在解决目前家庭独生子女结构状态下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例如:甲一直独身,死后留下了一大笔遗产。甲生前由一个哥哥,一个妹妹,都先于甲去世。哥哥有一个儿子丙,妹妹有一个女儿丁。则丙丁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成为了法定继承人。注意: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无论多少代,均为其直系亲属。没有代数的限制。但当被代位人为兄弟姐妹时,代位继承人仅仅局限于被代位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假设甲的儿子乙生前丧失了继承甲的遗产的资格,甲死亡后,乙的女儿丙能不能代位继承甲的遗产?答案是:不能。接以上案例,假设乙的女儿丙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她多次当着众人的面说放弃继承爷爷的遗产。但当爷爷死亡时,丙矢口否认自己曾经说过放弃继承爷爷的遗产,则不得剥夺丙继承遗产的权利 ;若丙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她曾经说过要放弃继承遗产,应当认定其有效。倘若丙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继承爷爷的遗产,后反悔,要求继承遗产,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若被继承人和他的子女同时去世,不发生代位继承。《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若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若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代位继承人若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只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但其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只要赡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于直系晚辈血亲的范围,见下图:案例六丈夫赵某和妻子刘某育有三个孩子,分别是赵1、赵2、赵3,其中儿子赵2已经去世多年,生前育有一女赵某云,已经出嫁。老两口住在女儿赵3家,赵3于2014年8月1日去世,因赵1远在美国,照顾老两口的重担落在赵3的丈夫王某身上。妻子刘某于2017年6月6日去世,丈夫赵某于2018年9月去世。妻子刘某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丈夫赵某去世前留下了代书遗嘱一份,赵某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因女婿王某一直与自己一起生活,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全部财产由王某继承。赵某死后,赵1对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明确反对赵某云代位继承父亲的遗产。各方争论不休,最终赵1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遗嘱的效力,要求由自己全部继承父母的遗产。法庭认为:赵某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赵某云是合法的代位继承人,女婿王某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解读:赵1、赵3是适格的法定继承人,赵某云是适格的代位继承人。因刘某生前没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某留有遗嘱,合法有效,其全部遗产应由女婿王某继承。依本案案情改编为选择项如下1.若赵2是赵某的继女,双方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则赵某云仍有继承权( )2.因王某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赵某和刘某遗产时可以多分。( )3.若赵某云死亡,其女儿因为是其直系亲属,可以代位继承遗产。( )4.若老两口没有子女,赵某有一个弟弟赵4。赵4和其一双儿女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了一个孙女赵某丽,朱某丽有代位继承权。( )5.若赵2还有一个继女赵6,双方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赵6可以代位继承该遗产。( )参考答案1.× 2.× 3.√ 4.× 5.√案例七遗赠抚养协议★80岁的甲孤苦伶仃,老伴多年前去世,无儿无女。2015年与自己的两个堂侄乙、丙二人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抚养人乙自愿尽抚养甲的义务,生养死葬,绝不虐待与遗弃遗赠人;遗赠人百年以后,遗赠人的所有财产归乙、丙所有。协议签订后,丙见哥哥乙尽心尽力照顾老人,便外出打工。2018年,甲死亡。乙和丙围绕甲的财产发生争议,乙认为丙没有履行协议,不应获得甲的财产。丙将哥哥乙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依协议分割叔叔甲的财产。哥哥乙提出反诉,请求法庭剥夺弟弟丙获得甲财产的权利。★万老伯夫妻二人无儿无女,年纪老了,与自己的侄子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侄儿尽抚养义务,生养死葬,老两口百年后自己全部财产归侄儿所有。协议签订后,侄儿觉得反正有协议在手,百般虐待老两口。叔叔告上法庭,要求取消该协议。侄子提出反诉,要求叔叔返还自己支付给叔叔的生活费1000元。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但侄子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当解除协议。驳回侄子要求返还已支付生活费的请求。解析:遗赠抚养协议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关于抚养人抚养受抚养人,受抚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本案中,甲可以与养老院、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也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上述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和遗赠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至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不可以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则不得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例如:梁某已80多岁,老伴和子女已经去世多年,想立一份遗赠抚养协议,死后将其财产给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女、侄子、干儿子都想与梁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三人谁没有资格当老梁的抚养人呢?因老梁的老伴和子女都已经去世,则其外孙女成为老梁的赡养义务人,因为二人之间存在法定抚养关系,外孙女又是老梁的代位继承人,当然不能和老梁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若老梁没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但有一个弟弟,弟弟去世多年,有一个儿子,老梁的侄子可以和老梁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吗?这种情况下,老梁的侄子虽然是代位继承人,但对老梁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因此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他们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一方违约,则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丙违反约定外出打工,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则丧失获得甲的财产的权利。同时法律规定:如果《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有冲突,则按《遗赠抚养协议》办理。《民法典》继承篇解释第40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抚养费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应当偿还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依本案案情改编为选择项如下1.《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2.因丙没有履行抚养甲的义务,法庭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剥夺其获得遗赠的权利。( )3.《遗赠抚养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4.甲可以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5.甲不可以与外孙女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6.甲不可与侄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7.若丙没有认真履行抚养义务,法庭可以酌情对丙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限制。( )8.案例2中,因侄子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协议废除,即使支付过抚养费,其支付的抚养费一般不会得到补偿。( )参考答案√ 2.√ 3.√ 4.√ 5.√ 6.× 7.√ 8.√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