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第二框“预防犯罪”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基于活动情境,引导学生了解刑法与刑罚,认清犯罪的基本特征;知道如何加强自我防范,远离犯罪;树立法治观念,明辨是非,杜绝不良行为,自觉遵纪守法。 重点难点 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这三个特征是犯罪区别于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最重要的标志。教师可以通过对比的方式,结合案例帮助学生理解犯罪的基本特征。 加强自我防范,明确了解犯罪相关内容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教师可以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从身边小事做起,杜绝不良行为,抵制不良诱惑,自觉增强法治观念,远离犯罪。只有每个人都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才能有效减少违法犯罪,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课时安排 本框建议安排一课时。 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同学们都认识到“法不可违”,不违法是人们行为的底线。一旦违法,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要防患于未然,努力“预防犯罪”。 导入情境: 教师引用教材第52页“运用你的经验”中的三个案例,请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思考并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教师提问: 1.上述案例中的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2.案例中的人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提示:教师引导学生分析三个场景中人物行为的共同点,带领学生阅读刑法条文,了解相应的处罚方式,总结犯罪的含义和特征。) 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 大家查阅刑法后发现,“运用你的经验”中所展示的盗窃他人财物、使用地沟油、暴力解决债务纠纷等行为,都已经触犯了刑法,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刑法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上述案例中人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新课学习】 一、了解罪与罚 (一)犯罪的含义和特征 活动情境: 教师展示教材第53页“探究与分享”中的两种行为,请学生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和造成的不同后果,可以结合第53页第二个“相关链接”的内容加以理解。 教师提问: 1.请指出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的相同和不同之处。(提示:引导学生分析行为与后果的联系,明确一般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2.为什么两种看起来相似的行为却触犯了不同的法律呢?(提示:教师应注意引导学生明确,无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都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切不可因为一般违法行为惩罚力度小就抱有侥幸心理。) 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 两种行为的相同之处:都是殴打他人的行为。两种行为的不同之处:行为一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行为二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行为一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二触犯了刑法。二者的性质也不相同,行为一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为二属于犯罪行为。 那么,为什么看上去类似的行为却导致截然不同的后果呢?这要从犯罪的基本特征说起。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首先看他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一虽然也是殴打他人的行为,但仅造成轻微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小,不符合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不都是犯罪行为,只有对社会的危害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二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的法律标志。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法律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采取不同的强制方法。行为一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制裁。行为二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总的来说,虽然行为一与行为二都是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同,触犯的法律不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不同。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二)犯罪的法律后果是刑罚 活动情境: 请学生阅读教材第54页“探究与分享”中的材料,并思考以下问题。 教师提问: 为什么要对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从重处罚?(提示:引导学生从行为与后果方面进行分析,从袭警对自己、他人和社会的危害的角度进行讨论。) 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 从材料中我们得知,有的人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这种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秩序的挑战,是对国家权威的挑战。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损害的不仅是人民警察个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而且会直接损害公众安全感,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人民警察执法安全如果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必然会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依法治国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对暴力袭警行为从重处罚是合乎情理和法理的,既是维护人民警察权威、法治权威、法律秩序的需要,也是增强公众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因此,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探究与分享”中的“处罚”指的是刑罚。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主要内容。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二、加强自我防范 (一)远离青少年犯罪 活动情境: 请学生阅读教材第55页“相关链接”中的材料,并思考以下两个问题。 教师提问: 1.有人说: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说法准确吗? 2.国家为什么要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年龄段来规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提示:教师可以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辅助教学,引导学生展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调低的讨论,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理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会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年龄适用不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未成年人到达一定年龄后,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我们要时刻认清犯罪的危害,自觉远离犯罪。 在不同时期,国家根据国民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水平、社会化水平等因素,确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年龄阶段,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维护公共秩序,实现国家依法有序运转。 (二)预防犯罪,杜绝不良行为 活动情境: 请学生阅读教材第55页“探究与分享”中陈某的案例,结合第56页“相关链接”的内容思考问题。 教师提问: 陈某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提示:可以引导学生绘制陈某滑向犯罪深渊的心路历程图,了解环境、道德观念、法治观念对个人行为的影响,教育学生从小事做起,培养法治意识。) 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不良行为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包括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等。陈某起初的行为,如旷课、欺负同学等,都属于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些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与他后来的犯罪行为关系密切。事实上,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与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很多犯罪行为都是从放纵不良行为开始的。案例中的陈某从旷课、偷东西、打骂同学,发展到偷窃财物,最后拦路抢劫,是一个逐渐积累、恶化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作出明确规定,目的就是为我们划清是非的界限,标示出生活中的“雷区”,警示我们杜绝不良行为、预防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自觉远离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提高抵制诱惑的能力,勿以恶小而为之,谨慎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教师还可以结合教材第56页“阅读感悟”和第57页“拓展空间”,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这一部分内容。对于“阅读感悟”,教师可引导学生以小品等形式展示父亲来信的内容,并在小组讨论的基础上,以儿子的名义给父亲回信。通过这种情景模拟的方式,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不良行为。对于“拓展空间”,教师可引导学生分享自己发现的不良行为或相关案例,进一步探究不良行为发生的原因,结合所学知识,针对不良行为提出整改措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课堂总结】 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板书设计】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