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思想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课件(2份打包+2个内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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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课件(2份打包+2个内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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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4张PPT)
思想政治
统编版 高中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
权利界限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法律与生活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知识目标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案例
分析
小壮和小杰是高一同班同学,在观看学校运动会比赛时,小壮跑过来从身后抱住小杰打闹玩耍间,小杰摔倒在地,致其右腿受伤,小壮赶紧和老师一起将小杰送到医院。经诊断,小杰右腿骨折,小杰虽经手术治疗痊愈,但其父母在医保之外还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一万余元。
思考:你认为材料中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1)小壮
的父母;
(2)学校;
(小壮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孩子要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管理不善的责任)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小壮与小杰在校期间打闹玩耍,小杰摔倒在地,致其右腿受伤,花费了医疗费、护理费等一万余元。小壮的父母和学校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请问案例中法律保护了谁的权益,行为人指的是谁?
(1)保护了小杰的权益;
(2)行为人小壮和他俩所在的学校。
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例中的小壮的父母和学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应该是什么?
赔偿损失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行为 适用范围
停止侵害 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进行中或延续) 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财物受到侵害
排除妨碍 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者妨害时,财物受到侵害 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消除危险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财物受到侵害 例如: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 阳台上的花盆等
返还财产 侵权人非法占有或管理他人财产,财物受到侵害 一般适用于所有权。
恢复原状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害或者形状改变的 赔偿损失 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的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可能另外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①侵权人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如隐私权、肖像权,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请求原谅。 ②恢复名誉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易混易错】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原因 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为特点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在合同期内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 有损害事实(前提条件) 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合同当事人违约。
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承担责任的方式 既包括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又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法定惩罚性赔偿 主要是财产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等
王某于2005年3月9日向赵某借款12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因多年来王某未能偿还此笔借款,赵某将其诉至法院。
王某看到借条后,确认是本人给赵某出具的借条,但一直坚称诉讼时效已过不应偿还借款。
思考:你认为赵某诉讼法院还能拿回欠款吗?
法官告知王某虽然此笔债务已过16年之久,但按照法律规定,赵某一直索要,诉讼时效处于中断重新计算的过程,并未过诉讼时效,且王某也承认此笔债务未予偿还,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听后表示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当庭偿还了赵某借款本金1200元。
3、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案例中小壮与小杰在校期间打闹玩耍,小杰摔倒在地,致其右腿受伤,花费了医疗费、护理费等一万余元。请问案例中行为人小壮致使小杰权益受到伤害,为何要由小壮的父母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小壮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孩子要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一般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段某在小区电梯内吸烟,医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被物业人员劝阻,杨某离开。段某情绪激动,因心脏病发作猝死,段某家属起诉杨某赔偿40余万元。
思考:杨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认为,杨某的劝阻行为目的合法,劝阻方式理性、平和,并无不当,与段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2.特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知识拓展】常见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②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④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⑥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⑦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⑧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2、特殊侵权责任:
(2)无过错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案例: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路经的王家因昨日买了一条狗让甲害怕,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请问此案属于过错推定侵权责任还是无过错侵权责任。
动物致损属于危险物致损范畴,为增强饲养人的责任意识,动物(家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两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两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案列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路经的王家因昨日买了一条狗让甲害怕,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请问小男孩乙是否构成“第三人过错免责”呢?
小男孩乙也是受害者,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因素,他对自己的“勇敢行为”是负不了责任的(尽管其很自信),故不构成“第三人过错免责”。
【知识拓展】常见无过错侵权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⑦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⑧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1)个人角度: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2)社会角度: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3)社会角度: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一般侵权责任
2、特殊侵权责任: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1、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2、侵权责任和承担方式
3、诉讼时效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课堂小结: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https://www.21cnjy.com/help/help_extract.php(共20张PPT)
思想政治
统编版 高中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二框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探究与
共享: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林某在某电商平台注册了一家店铺,并通过了实名认证。云某通过网络在该店铺购买了一条某品牌的裤子。收到货品后,云某发现货品与网页宣传不符,就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予差评。之后双方为此产生争议,云某又追加了评论,谈了自身感受。林某对此大为不满,向人民法院起诉云某侵害名誉权。
你在网购时给过差评吗?你认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根据最高法公报案例:网络交易中买家给“差评”若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则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案例中云某对商品质量及经营者服务的评价仅是个人对商品及服务的情感表达,并没有诽谤、诋毁、损害等违反法律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给不满意的商品和服务打差评是我们每
个消费者的权利,同时,我们给评价也不
能“太任性”,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互
联网时代买家、卖家要共同遵守相关法律规
定和网络道德规范。
点评: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1.民事权利的保护与正确行使
(2)民法规定了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
(1)权力行使的要求
①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常意味着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②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遵循诚信原则;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2. 不同的民事权利的界限
(1)对人身权的限制的表现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人身权)
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
在作业中引用他人文章的一大段话。
从同学那里拷贝一份应用软件,安装到自己的电脑上。
从网上找到一首流行歌曲,下载到自己手机上。
中学语文教材书中收录一篇某当代作家的散文。
以上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用于个人学习使用他人作品不侵权。属合理使用。
多台电脑安装软件。属侵权。
用于个人欣赏不侵权。属合理使用。
属法定许可使用,不侵权。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情的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2)对知识产权限制的表现
①作品的合理使用
相关
链接
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注意: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需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2)对知识产权限制的表现
主要表现 具体情形
合理使用 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等等
法定许可使用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 ①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②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等
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核心归纳——区别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小陆家的西侧是某公司的经营场所,中间隔一条宽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该公司为给其东面展厅的外部环境照明,在展厅围墙边安装了4盏照明灯,每晚7时至次日晨5时开启。照明灯高度与小陆家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居室20米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体遮挡。照明灯开启后,灯光除照亮展厅外,还照射到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及小陆家的居室内。夜间从阳台上目视照明灯灯光,非常刺眼。小陆家要求该公司停用照明灯,但该公司认为安装使用照明灯是其正常需要,而且该照明灯也有利于周围居民夜间行走,故不同意停用。
上述情形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请你断一断
这起邻里纠纷案。
提示: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该公司安装照明灯,夜间开启后照到小陆家的居室内,给小陆家的生活带来不便,违背了民法典的规定,该公司应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停止侵害。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实质:
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1)相邻用水、排水,
(2)相邻通行,
(3)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
(4)相邻通风、采光、日照,
(5)相邻有害物质排放,等等。
2.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
注意: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可以滥 用权利
(1)法律规定相邻关系的意义(作用)——为什么:
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
3、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徐某在住宅楼三层的自家阳台上搭建了鸽舍,饲养、放飞信鸽。鸽粪给楼下住户造成严重的污染,放飞的信鸽也严重地影响邻居的休息。几户邻居与徐某协商无效后,将他告上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徐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在自家阳台养信鸽。
徐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请说明你的判断理由。
提示:(1)徐某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理由:
①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绿色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徐某在自家阳台搭建鸽舍,却给邻居带来了严重污染,并严重影响邻居休息,这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
②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徐某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没有贯彻这一原则,因此徐某应该立即拆除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课 堂 小 结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实质和意义
相邻关系的类型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作品的合理使用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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