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1.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教学目标: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生活中养成学民法用民法的良好习惯;理解民法基本原则,在生活中自觉遵循民法基本原则。教学重难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过程:(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探究与分享】(教材第2页)结合材料,说一说你身边体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事例。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不归民法调整。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如因购买商品而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民法要求其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②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关;有的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关,如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还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就财产关系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而言,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③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制度和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予以确认、保护、规制,并赋予民事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相应的救济方式,以确保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维护民事生活的和谐有序。1、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原因:(2)要求: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原因(2)民法的含义民法调整 主体的 人、 人和 组织之间的 关系和 关系。【提示】①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②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③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是人。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依法产生、消亡。法人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 法人,公立学校属于 法人,政府机关属于 法人。④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 组织。⑤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⑥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性质。(3)民法典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 权益。民事法律关系:(1)含义:民事法系关系就是由 调整的 关系和 关系。(2)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①主体: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包括 、 和组织。【注意】(1)自然人:从 时起到 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其年龄与智力状态,分为 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 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周岁的未成年人; 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 时起到 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区分几个重要概念: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②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所有权的客体是 ;债券的客体是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 ;人身关系的客体是 。③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 和承担的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 。【提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成对等关系,但政治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能说成对等关系。4、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探究与分享】(教材第5页)请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评析事例中小林及其父母的观点。①拾金不昧是指拾得他人物品不占为己有。它不仅是一项道德要求,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法律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拾金不昧的道德理念,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凸显了文明、和谐、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②小林的父母得知失主愿意以500元酬谢归还遗失物的人,遂认为应当收取500元。这种想法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是正当的,因为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小林在归还遗失物时,失主要按照约定给付500元。小林父母的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③小林觉得拾得他人遗失物就应该不计报酬地返还失主,这说明他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但是,小林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这个想法不正确。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时,可以要求失主履行其承诺、支付报酬。失主主动支付报酬,拾得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这涉及拾得人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依法行使权利与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并不矛盾,道德要求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是紧密结合的。(1)依据: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 、相互 。(2)表现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 理念,而且注重将 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②民法强调 人格、 地位,追求 明确、 稳定与 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探究与分享】(教材第6页)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讨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说明理由。案例中的取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自然人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自然人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自然人的意愿和实际做法。父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这也提示我们,自然人行使姓名权需要依法进行,民法典关于姓氏选取的规定就是对自然人行使姓名权的一种合理限制。(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1、原因:(1)必要性:社会是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各成员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各自的利益。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2)目的:民法规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 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 关系。2、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 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不论职位高低、社会状况如何,在民法面前,所有个体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地受到保护。(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民事主体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没有强制力影响,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违背自愿原则的,受欺诈方或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反对暴利,要求民事活动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加以平衡;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 ,恪守 。诚信原则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对于民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的控制作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不得违背 。对民事主体滥用权利,违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张扬社会正义。【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习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善良习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习俗。公序良俗原则是对 原则的 。虽然民法允许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 、保护 。绿色原则的实质是民法典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鲜明态度和法律导向,符合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要求我们落实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正确处理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提示】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公序良俗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能够发挥弥补法律规定不足的作用。【构建知识体系】【巩固练习】选择题1、王某7周岁的儿子在家里玩打火机引发火灾,消防人员接警后迅速赶来。因李某的私家车停在小区消防通道,消防车无法顺利进入火灾现场,导致王某的财产损失扩大。本案中,应对王某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是①王某的儿子 ②物业公司和消防部门 ③王某 ④李某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2、在北京上大学的李某,某天到某快递公司给在老家上高三的表弟张某寄高考复习资料,转交相关物品后,李某填写了快递单,付清了快递费。在运输过程中,邮件丢失,李某付诸法律。在这起民事法律关系中A.对李某来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己,客体是快递公司B.对张某来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己,客体是快递物品C.李某和快递公司是这起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张某是权利人D.李某和快递公司都是这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是快递物品3、有四个事例:张某驾车违法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观点可以成立A.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属惩善扬恶,为不当行为B.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须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4、甲与乙为邻居,素有矛盾,甲开设露天大排档后,乙遂将房屋租给一小型垃圾处理站。乙的行为A.违反平等原则 B.违反自愿原则 C.违反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D.并无不当5、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在预购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开发商未经预购人同意,擅自将同一商品房与第三人签订销售合同。这种行为A.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责任 B.违背了自愿、公平原则C.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不构成侵权 D.侵犯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子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体现了我国民法①强调为了国家利益需要个人利益作出必要的牺牲②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③坚持平等原则 ④坚持诚信原则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主观题7、阅读材料,回答问题。王某在A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王某立即找A百货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却以王某在购物中有盗窃行为为由将王某强行带入办公室进行搜查。事后,王某找到A百货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协商解决相关纠纷,但遭到拒绝。王某与A百货公司之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哪些法律关系。参考答案【知识点填空】平等 自然 法 非法人 人身 财产 营利 非营利 特别 非法人 合法 民法 人身 财产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 出生 死亡 完全 限制 无 18 16 8 完全 不满8 不能 不能 合法 终止 自由 约束 资格 能力 对象 物 行为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人身利益 权利 义务 对等 相辅相成 促进 法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独立 平等 权利 财产关系 交易 合理合法 利益关系 法律地位 自己的意思 合理 诚实 承诺 法律 公序良俗 自愿 限制 节约资源 生态环境【巩固练习】一、选择题1、D 由于王某的儿子只有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王某的儿子玩打火机引发火灾带来的财产损失,其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故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①错误,③正确;由于李某违反消防法,将车停在小区消防通道上,这直接导致火灾带来的财产损失扩大,李某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④正确;物业公司和消防部门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②错误。2、D 李某和快递公司互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李某付给快递公司快递费,快递公司负责把邮寄物安全及时投递到位,两者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快递物品(高考复习资料)。3、B 张某让李某拾乘虽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慧,但开车过程中应当尽到义务,违法驾车导致李某伤残,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A错误;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是一种自愿参加的活动,而且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死亡,风险应当自担,B正确;吴某虽然有完整的意思能力,但与之打赌的对方当事人也应当预见到举物过重可能导致吴某受伤,对吴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C错误;何某虽未劝酒,但知道郑某畅饮后仍然让其驾车,对郑某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D错误。4、C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原则。由题干可知,甲开设一露天大排挡后,乙遂将房屋租给一小型垃圾处理站,这不利于邻里矛盾的解决,违反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C正确;AB不合题意,乙的行为是不当做法,D错误。5、A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要尊重法律法规。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首先违背了诚信原则,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A符合题意;材料不涉及违背自愿、公平原则,也不涉及“相邻关系”,BD不合题意;必然产物、不构成侵权的说法错误,C错误。6、B 材料侧重强调对公民利益的保护,不是国家利益的优先,排除①;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②正确;征收、征用是国家以平等的身份对公民进行的购买活动,体现了平等原则,③正确;材料没有涉及诚信原则,排除④。二、主观题7、①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②本案中,王某与A百货公司之间在三个法律事实上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王某因地面太滑而摔伤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王某被保安人员强行带入办公室搜身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在导学中提升学习的兴趣 在探索中追求知识的真谛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