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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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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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必修二高阶讲义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综述】
本单元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结合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介绍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就,解析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基本原则,阐述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等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探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帮助学生全面理解民法典对于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和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领会我国民法规范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课标要求】
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每个公民认真学习民法知识,提高法治素养。
科学精神: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法治意识:尊崇法律、敬畏法律,把法治作为工作、生活的准则和指南,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公共参与: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重点难点】
重点: 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理解如何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难点: 理解民法规定的六项基本原则。
【知识结构】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框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P2“探究与分享”:民法与每个人的一生密切相关
材料通过介绍民法在一个人出生时、未成年时、成年之后以及去世之后这几个阶段里对人的影响,引导学生初步感受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认识到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激发学生了解民法、学习民法的兴趣与热情。
◆结合材料,说一说你身边体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事例。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会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不归民法调整。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如因购买商品而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民法要求其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2.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相关;有的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关,如配偶之间的婚烟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还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就财产关系所涉及的权利内容而言,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5.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制度和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予以确认、保护、规制,并赋予民事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相应的救济方式,以确保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维护民事生活的和谐有序。
【理论梳理】
1.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与每个人的一生密切相关。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名成员,无论在家庭、学校,还是今后走向更广阔的社会,我们都处于社会生活之中。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我们要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学习法律常识,增强法治意识,遵守法律规则。
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无论是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就业创业,无一不需要民法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
【理论解读】
首先,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社会生活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种类很多,长期以来,我国通过制定各种民事法律加以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其中,既有像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这样的总体性的法律,也有像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律。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的诞生,也意味着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日起,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由一部法律统一调整,之前的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同时,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仍然作为民事单行法律施行。因此,狭义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广义的民法则包含民法典和其他民事单行法律。
其次,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民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更加密切。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些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习近平在《充分认识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一文中指出,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它们之间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与由刑法、行政法等所调整的强制性、隶属性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民法也因此被称为“私法”,与此对应的,刑法、行政法等则被称为“公法”。公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诉讼程序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在生活中,一个人如果遵纪守法、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他可能一生都难以遇上直接适用公法的情况,不会直接感受到刑法、行政法施加的强制性。但是,他却不可能离开民法的规范。即使是小到去商店购物、乘坐公交车这样的日常活动,也都在随时发生各种订约与履约的行为,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正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因此,民法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直接为人们所感知,而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虽然也在时刻维护着每个人的生活安宁与社会和平,但它们往往并不能被所有人直接感知。因此,那种认为“我又不犯法,要学法律干什么”之类的观点是错误的。
P3“相关链接”:民法典
材料介绍了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及规范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民法典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意义。
P3“名词点击”:法人、非法人组织
材料介绍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两个民事主体,引导学生对民事主体形成完整认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含义与区别。
(1)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由此可见,“法人”“非法人组织”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即在组织、财产与责任上是否独立,根本性区别在于是否由该组织独立承担对外责任。法人是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则首先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要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于公司股东或者作为其他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对外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还可以作一些拓展性理解。例如,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企业的名称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包含的“有限”两个字,就是指公司的出资人或者股东对于公司的对外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理论解读】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前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发挥调整作用的必然结果。
(2)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理论解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
其一,民事主体的类型。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在相关规定中提到的“人”,除非特别指明仅指自然人,一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这个概念是很容易理解的,就是生活中的你、我、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是基于法律而拟制的“人”。
其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和类型。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每一个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需要指出的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是,民法典为保护胎儿利益,规定了胎儿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律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P4“名词点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材料介绍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四个概念,帮助学生理解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明确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案例分析】
11周岁的小明在商场看到一款手机,想让其父母为其购买。小明的母亲认为价格太高且小明年龄还小用不上手机,故未买。随后,小明私自用自己的压岁钱,花了4200元在商场买了这款手机。其母发现后,以孩子的名义将商场告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商场返还小明4200元。
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本案中,为什么小明的购买行为最终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教师可以据此引导学生分析案例,回答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态。
②民事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原理解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两个方面,但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民事立法的宗旨,还是民法典的结构安排,都是围绕民事权利展开的。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民法典就是一部权利法,民法典立法宗旨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的标题就是“民事权利”。民法典各分编按照民事权利的类型以及因保护民事权利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因此,可以说民法就是写满了各种民事权利的法律。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虽然是相互对立的,履行民事义务是为了确保民事权利的实现,但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往往在同一民事主体身上兼而有之。这一点在合同关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买卖双方分别承担付款与交货的基本义务。即使是在像所有权关系这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权利,其他任何人对其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同时,该所有权人对于其他人的财产,同样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教学时,要注意引导学生完整理解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防止片面性,错误地以为在生活中可以只主张自己享有的权利,而忽视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可以不尊重他人的权利。
P5“相关链接”:民事权利体系
材料以图示的形式介绍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体系,一方面,让学生初步了解民事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引导学生体会民法对权利的保障。
P5“探究与分享”:拾得他人遗失物是否应该收取悬赏费
材料围绕小林拾得他人遗失物、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这一案例,引导学生就“拾得人是否应该收取悬赏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帮助学生理性认识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
◆请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评析事例中小林及其父母的观点。
1.拾金不味是指拾得他人物品不占为己有。它不仅是一项道要求,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法律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抬金不昧的道德理念,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凸显了文明、和谐、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2.小林的父母得知失主愿意以500元酬谢归还遗失物的人,遂认为应当收取500元。这种想法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是正当的,因为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小林在归还遗失物时,失主要按照约定给付500元。小林父母的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小林觉得拾得他人遗失物就应该不计报酬地返还失主,这说明他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但是,小林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这个想法不正确。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时,可以要求失主履行其承诺、支付报酬。失主主动支付报酬,拾得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这涉及拾得人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依法行使权利与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并不矛盾,道德要求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是紧密结合的。
3.民法凸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理论解读】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二十四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
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在基本原则与规则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要求。
首先,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其次,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最后,民法的目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互契合的。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因此,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这体现了民法典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为各类民事主体提供了完整而具体的民事权利,有助于形成健全的人身权关系和稳定的财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进步。民法的不断完善,不仅有利于维护各社会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有利于践行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P6“探究与分享”:取名为何不能随心所欲
材料通过介绍一对夫妇欲为女儿取名为“北燕南飞”,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公安机关以该姓名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拒绝办理的案例,引导学生认识到姓名权不仅涉及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还关乎公序良俗;引导学生懂得,虽然法律赋予自然人姓名权,但是自然人行使姓名权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而是要遵循一些基本准则;帮助学生认识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循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
◆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讨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说明理由。
案例中的取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決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ー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自然人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自然人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自然人的意愿和实际做法。父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这也提示我们,自然人行使姓名权需要依法进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关于姓氏选取的规定就是对自然人行使姓名权的一种合理限制。
1.在民法的规则体系中设定民法基本原则的目的及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与功能
社会是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各成员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各自的利益。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原理解读】
首先,设定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目的是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的缺陷。
民法是由不同层次的规则所构成的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即最高规则、基本规则与具体规。民法规则体系中的最高规则,就是民法基本原则。基本规则是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规则。除此之外的民法规则就是具体规则。
法律是用以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如果详细而具体地作出各种规定,就有利于这些社会关系得到更好的处理,也更加有利于当事人确定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具体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之间也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社会是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各成员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各自的利益。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法律制定相应的规则来调整这些冲突,但是,法律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形,一一加以规定,因为这样一来,法律的条文会变得非常冗长。同时,法律的规定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可能完全预测到将来发生的情形,事先作出规定。这就是具体法律规定即具体法律规则存在的局限性。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
其次,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它反映了民事关系的根本特点。其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是贯彻始终的,它贯穿于民法的各项制度中,而不是仅在某一制度中体现。其三,民法基本原则在形式上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民法涉及基本原则的条款一般位于民法典总则编的开头,属于一般性条款。其四,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性和强制补充性,民法具体规则不能与之冲突。最后,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高于民法具体规则的效カ,其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须遵行的准则,有指导立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国家民事政策的反映,民事立法就必须遵循它。通过立法制定的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具体规则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该法律规则应为无效。其二,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行的准则,对主体的行为有评价和引导功能。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民法基本原则,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反对性评价,不受法律的保护,甚至还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三,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应遵行的准则,具有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以及法律漏洞的补充功能。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法院在适用法律上都会发生解释问题,法院的解释为有权解释。法院的有权解释也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准,不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应为无效的、不正确的解释。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法院还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正是因为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上功能,所以它可以起到克服具体规则的局限的作用。民法将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相结合,以满足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2.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理论解读】
(1)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针对民事主体的地位确定的规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无论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无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雄厚与否,无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无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体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种法律资格,不因自然人的出身、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所有自然人的人格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的。其二,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虽然国家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时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当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交易时,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同样,一个资产规模很大的跨国公司,在与一个资产很少的公司开展交易时,尽管二者经济实力悬殊,但在法律上二者是平等的,必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交易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向对方施加不当压力。民法为了维护和实现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确保民事主体之间能平等协商交易条款,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的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无效。其三,体现为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就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在法律上都是一视同仁地受到保护的。平等保护还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正因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事主体自愿参与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内容、实现意思自治的前提。只有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尊重对方的自由和意志,进而在平等对话、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实现公平交易。规定平等原则就是要确认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的这种平等性,以排除特权,防止和避免民事活动当事人一方利用某种地位上的优威胁、限制、压制交易相对方。民事主体之间如果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愿,更遑论实现公平交易。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是民法区別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为重要的特征。
(2)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民法典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仅形式上要自愿,而且实质内容上也要自愿。
自愿原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民事主体参加或不参加某一民事活动由其自己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自由决定,其他民事主体不得干预,更不能强迫其参加。二是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决定参加民事活动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决定与谁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并决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民事活动的行为方式。例如,甲决定给自家买一台电视机,甲可以自主选择到哪个超市或电商选购,选购何种品牌、型号和价格的电视机,任何超市或电商都不能强迫甲必须购买其销售的电视机。三是民事主体有权自主決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应由民事主体根据本人意志自主决定。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之后如发生了合同解除事由,当事人即有权解除合同。四是民事主体应当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与民事主体自愿参加民事活动、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相伴的是,民事主体需要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自愿或者说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自愿或者意思自治不是毫无约束的绝对的自由与放任。民事主体实现自愿、自主或意思自治的前提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民事主体的自愿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必须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还受到民法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公平合理、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则是民法的核心。民法之所以称为“民”法,不仅是因为民法是根据人民的集体意志制定的法律,而且根据民法确立的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过程中有权根据个人意思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且所决定的内容对民事活动的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民事主体自己为自己定的“法”。可以说,不仅民法的制定要以人民的集体意志为基础,民法的实施同样也需要依赖于人民群众的个体意志才能实现。正因如此,民法上的大量规定都属于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设定与法律任意性规定不同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内容。民事主体根据自愿原则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必须执行。民法学上的民事主体,在经济学领域被称为理性人。理性人意味着民事主体具有认知事物及其规律并为自己利益作出理性判断的能力,意味着民事主体具有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与他人和平共处的理性和能力。民事主体的理性意味着民事主体作为民事活动的参与者是“三位一体”的,即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3)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平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的权利和义务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不能一方只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差悬殊。公平原则的这种要求在合同编中得到充分体现。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公平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例如,在山西省长治市某副食品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中并未约定有关开发项目新增面积所得利润的分配方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双方在项目合作中最初约定的面积分配比例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分配面积比例变化等情况,确定了新增面积利润的分配比例。
(4)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信、重诺言、守信用。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通常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信、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具体而言,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原则:民事主体在着手与他人开展民事活动时即应当讲诚信,如实告知交易方自己的相关信息,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而有信;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民事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不得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等等。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概括性的、抽象的,因此,诚信原则有很强的可适用性,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该原则。民事主体无论自己行使权利,还是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之前、之中、之后,都必须始终贯彻减信原则,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善意行事。
诚信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因此,诚信原则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裁判活动都具有广泛的指导作用。诚信原则对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进行指导,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善意不欺、恪守信用;同时,诚信原则对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也具有积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以及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或善良风俗)。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又可以细分为以下两项具体要求。
其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还包括其他部门法。所谓不得违反法律,就是要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又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创设权利、义务内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较大的自主空间,实现充分的意思自治。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之就是意思自治,民法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民法的大多数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可以结合自身的利益需要,决定是否纳入自己的意思自治范围。但是,任何人的自由并非毫无限制,民法同样需要维护社会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维护国家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制定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就是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在以往的民商事立法中被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在英美法系中也被称为公共政策。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善良习俗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着社会成员普遍道德观念的改变而改变。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善良习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在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的两项不同要求之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首先不得违反法律。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需要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事主体是否按照民法的任意性规定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相应的选择和判断。由于民事活动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预见所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有必要辅之以公序良俗原则,并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实现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以弘扬社会公共道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实现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6)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贯彻了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典各编中都得到了贯彻。例如,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更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专门的详细的规定。
P6“相关链接”:公序良俗原则
材料介绍了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引导学生认识公序良俗的含义,了解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和作用。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或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在以往的民事、商事立法中被称为社会公共利益,在英美法系中也被称为公共政策。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善良习俗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着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观念的改变而改变。公共秩序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善良习俗突出的则是民间的道德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把公序良俗原则规定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需要遵守民法的强制性规定;民事主体是否按照民法的任意性规定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并不作强制要求,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相应的选择和判断。由于民事活动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预见所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有必要辅之以公序良俗原则,并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实现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以弘扬社会公共道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实现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强化训练】
1.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被称为“民权保护之母”,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
①民法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②民法旨在调整自然人间的人身关系
③民法与每一个人一生都密切相关④人的一生要与所有民事法律规范打交道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解析】①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民权保护之母”,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由此可知,民法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与每一个人的一生都密切相关,①③符合题意。②:民法旨在调整公民间的民事纠纷,而不是调整自然人间的人身关系,②错误。④: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说明民法与每一个人的一生都密切相关,而不是说人的一生要与所有民事法律规范打交道,④错误。 故本题选B。
2.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①甲不在家,朋友乙为其接待来客
②甲答应与乙一起吃饭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③甲养的虾因池塘出现缺口顺水游入乙的水塘,甲请求乙予以返还
④甲将石头堆放在乙家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石头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③④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③④正确且符合题意;①②属于道德层面,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也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故选D。
3.A县人民政府为建文化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5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B银行以A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
A.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B.应属于政府行政行为,不应由民法调整
C.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根据题目的表述可以得知,政府向银行贷款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和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选D。
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正确的是(  )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亡
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而有所不同
④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不一致的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非随着出生而具备的,它因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而有所不同,而民事权利能力是所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就具有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③④错误,①②正确。答案选A。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平等原则内容的是(  )
A.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B.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C.民事主体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D.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我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具体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这种划分符合“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要求,有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故选D。
6.甲与乙为邻居,素有矛盾,甲开设一露天排档后,乙遂将房屋租给一小型垃圾处理站。乙的行为(  )
A.违反平等原则
B.违反自愿原则
C.违反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D.并无不当
【解析】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的原则。由题干可知,甲开设一露天排档后,乙遂将房屋租给一小型垃圾处理站,这不利于邻里矛盾的解决,违反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C正确,符合题意;A、B不符合题意;D错误,乙的行为是不当的做法。
7.下列现象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①甲公民年满26周岁可以结婚,乙公民年满18周岁却不能结婚
②甲上市公司可以在海外发行股票筹资,而乙合伙组织却只能通过银行贷款筹资
③国家机关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可以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④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对民法平等原则的理解。题目中①②均符合“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要求,③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其强制性特点就不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而④则违反了民法平等原则的要求。
8. 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在预购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开发商未经预购人同意,擅自将同一商品房与第三人签订销售合同。这种行为(  )
A.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不构成侵权
B.违背了自愿、公平的原则
C.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责任
D.侵犯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
【解析】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要尊重法律规定,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首先违背了诚信原则,同时也是违约行为,C项符合题意;本题不涉及违背自愿、公平原则,也不涉及“相邻关系”,B、D两项不符合题意;A项观点错误。
9.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体现了我国民法(  )
①强调为了国家利益需要个人利益作出必要的牺牲 
②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 
③坚持平等原则 
④坚持诚信原则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材料侧重公民利益的保护,不是国家利益的优先,排除①。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②入选。“征收、征用”是国家以平等的身份对公民进行的购买活动,体现了平等原则,③入选。材料未体现诚信原则,排除④。
10. 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
A.自愿原则 B.诚信原则
C.绿色原则 D.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解析】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题中,根据前几次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实际上是默认的“交流电机”。甲方为了自己的盈利违背了诚信原则。
1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大国治理,机杼万端,法治始终是令人瞩目的关键词。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结合材料,运用所学知识说明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是如何契合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命题。
【答案】①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民法典的制定,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②民法典的实施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和制度自信,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保障人民切身权益。
③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权利观念和法治意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规范国家治理,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解析】①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的必要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民法典的制定,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②结合材料阐释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的意义:材料: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联想主干知识分析:民法典的实施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和制度自信,更好保障人民切身权益。材料: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联想主干知识分析: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权利观念和法治意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规范国家治理,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2.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张某21岁,在某公司上班,每月有2 8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某小区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欲花2万元从李某处买一台二手汽车,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车祸死亡。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开走汽车。
(1)张某向李某买汽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案】(1)此行为完全有效。因为购车行为发生时张某已满16周岁,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需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车祸死亡是在购车行为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汽车。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父亲和李某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解析】第(1)问,本题要求考生分析张某向李某买汽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试题分为两步,第一步,判断:有效。第二步,分析“理由”,法律依据: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事实依据:张某已满16周岁。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相结合:购车行为发生时张某已满16周岁,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需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车祸死亡是在购车行为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2)问,本题要求考生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知识限定比较具体,属于微观考查。考生可先回顾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相关知识,然后运用这一知识要点结合材料分析,形成答案要点。主体:张某和李某。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汽车。内容:张某父亲和李某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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