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5.1家和万事兴 教案一、教学目标必备知识:家庭婚姻的重要性、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关键能力:1.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理解家庭、婚姻幸福对社会的重要性。2.结合家庭道德模范、楷模的具体事迹,理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结合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虑待、遗弃等案例,了解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及其危害和处罚措施,提高运用法律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能力。二、核心素养1.政治认同:家庭关系既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家庭美德的引领,又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2.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明确孩子健康成长离不开正常的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3.法治意识:用法律规范家庭关系与家庭成员的行为,追求家庭幸福,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4.公共参与:学会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2.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教学难点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和权利2.成年子女对父母的3.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四、课前准备教具:黑板、粉笔、多媒体五、教学过程1、导入新课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温馨幸福的婚姻家庭既需要亲情和爱情的精心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夫妻和谐相处、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这是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宗旨。作为中学生的我们,既是家庭成员,也是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了解相关制度及规范,有助于我们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建设和睦家庭。那么如何构建和睦的家庭呢?现在作为子女的我们和以后为人父母的我们又应该怎样做到对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呢?哪些行为是破坏家庭和睦的呢?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一起走进今天的学习《家和万事兴》。2、新课讲授(一)育小职责大探究与分享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该法明确了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要为家庭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并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向和方式方法,为家庭教育划定底线标准。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家庭教育都得管起来。怎么管,可以协商和学习,若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甚至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行为,将视情况对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训诚,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2022年1月6日,湖南某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2020年8月,胡某与陈某离异后,约定8岁的女儿由母亲陈某抚养。陈某因再婚、搬家致女儿两个星期未能上学。胡某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方式照顾女儿,从2021年2月起,女儿一直与保姆居住。2021年10月,胡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法院在征求孩子意见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驳回胡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同时,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与女儿同住,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思考:对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有人表示疑惑,家庭教育是家庭的私事,为何要通过立法上升为“国事”?学生讨论交流点拨:①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在国家治理中既具有政治职能,又具有社会职能。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②以专门立法引导、规范家庭教育,有利于家庭教育主体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有利于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履职尽责,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相关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学生小飞作为未成年人把同学打伤,其父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万元医疗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过渡: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每个人从呱呱坠地到成家立业,始终生活在这些亲属关系中。这些关系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只生不养违法,父母只生养不教育也违法,父母虐待子女更要担责。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知识总结:1.父母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2.父母的义务(1)抚养和教育。①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有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的义务②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注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3)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①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③在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监护制度具有这样一些法律特征:第一,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管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第三,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第四,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自行改变,也不能附带任何条件。(二)敬老是义务探究与分享一材料一 高尔基说:“时间的流逝,许多往事已经淡化了。可在历史的长河中,有一颗星星永远闪亮,那便是亲情。时间可以让人丢失一切,可是亲情是割舍不去的,即使有一天,亲人离去,但他们的爱却永远留在子女灵魂的最深处。”《孔子家语卷二,致思第八》:“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也。往而不可追者,年也;去而不可得见者,亲也。”材料二 养儿防老是许多人骨子里的想法,可现实有时却事与愿违,子女成群,自己却无遮风避雨处,连温饱都成问题,贵州兴义市张大爷和老伴,因子女不赡养问题,一怒之下将他们告上法庭。81岁的张大爷和老伴生育三子。土地、财产等在分家时,全部分配给了儿子们,二老为减轻儿子们的负担,不与他们一起住,独自生活在老房里,但随着年纪增大,逐渐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连温饱都成了问题,且疾病缠身得不到照料,原有的老房子也不断被风化,已成危房,不能再居住。二老找到子女协商今后的生活问题,儿子觉得二老会给自己造成负担,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当地村委会也多次介入调解,但因个别子女拒不配合,迟迟未能调解成功。无奈之下,老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结合两则材料,分析你对材料二案件持有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学生讨论交流点拨:支持张大爷和老伴的诉讼请求。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本案中张大爷和老伴的儿子依法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不能因觉得二老会给自己造成负担,就不愿意承担赠养义务。知识总结: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①原因:父母不辞辛苦养育我们长大成人,这份恩情我们一生都难以报答。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②要求: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探究与分享二材料 日前,上海一位八旬老人做出一个让旁人难以理解的决定。老人将自己300万房产留给楼下毫无血缘关系的水果摊摊主,并做了公证。这到底是为什么?老人与水果摊摊主夫妇组成特殊家庭,做公证让摊主一家做监护人。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说,老人和摊主几年前就认识,老人没事就到水果摊和这位摊主聊天。老人的老伴已经去世,患有精神疾病的独生子猝死,儿子后事是由水果摊摊主陪伴料理,自家亲戚无人到场。一次,老人在家中摔倒昏迷,是摊主发现并送医。由于老人无亲戚照护,摊主便早上进完货再去医院,晚上回家,日复一日。此后,老人便邀请住在简易棚的摊主夫妇及其3个孩子住进自己的房子,组建成一个特殊家庭。3年前,老人带着摊主找到了李辰阳,一是做监护公证,二是要把300万房产送给这位摊主。李辰阳说,老人就是想趁自己意识尚清时,让摊主一家当自己的监护人。在法律上,这被称为“意定监护”,正式确立于《民法总则》,并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规定。李辰阳说,像这位老人一样,向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的场景,每天都在发生,都是因为老人的家庭出现了事故。老人寻求一种安定感,需要司法部门帮助解决他身份缺失的问题。通过“意定监护”,可以建立老人和监护人之间的身份关联。李辰阳说,自己去拜访这位老人的时候,他容光焕发,看到孩子时的笑脸,有发自内心享受的感觉。近日,这位老人频繁接到各媒体邀约采访,不堪亲朋重负,而监护人摊主也因房产与监护集一身备受舆论压力。李辰阳说:“一味去讲老人家属不好,其实并不公平,他们没有出现在媒体,没有给他们说话的机会。这对监护人夫妻,在老人把这么大的重担给他们时,也很诧异。实际上,监护人的担心更加复杂,包括经济、体力、精神上,特别是社会的责难。我觉得这个案例的评论,还是要客观。”据老龄办发布的报告显示,今年,我国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其中,失能失智、孤老残障等无法自理的老年人占有一定比例。如何让老人有所养,独立而不孤独,社会需要更多像“意定监护”一样的法治探索和深耕。思考:看完这个案例,什么是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实施这一制度的优缺点是什么?学生讨论交流知识总结:成年意定监护制度①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②优点: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助于解决此类问题。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③缺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也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建议选择与老年人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探究与分享三2015年8月,白某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产下小丽,后独自带着小丽生活。在小丽还不满一周岁时,白某某就经常带着她到鼓浪屿等地乞讨。2021年下半年以来,自某某把家搬至湖里区高林三里一带后,继续强迫小丽外出乞讨,还经常不给小丽吃饭,多次置小丽走失而不顾,甚至殴打小丽,小丽饱受身心折磨。思考: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角度,指出白某某的不当之处。学生讨论交流点拨:①根据《婚烟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和教育义务。白某某对未成年的小丽不仅经常不给小丽饭吃,没有好好抚养,而且带着她四处乞讨,剥夺了她接受教育的权利。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父母要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白某某多次置小丽走失而不顾,甚至殿打小丽,小丽饱受身心折磨,没有尽到保护义务。知识总结: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1)表现: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①遗弃指有义务扶(抚)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而拒绝扶(抚)养的行为②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向来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③虐待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强迫超体力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2)后果: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结束新课温馨幸福的婚姻家庭既需要亲情和爱情的精心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夫妻和睦相处、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这是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宗旨。作为中学生的我们,既是家庭成员,也是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了解相关制度及规范,有助于我们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建设和睦家庭。4、课堂小结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了解到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性,知道了父母对子女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明白作为成年子女应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尊重父母。意识到遗弃、虐待、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维护家庭和睦是我们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应该承担的责任。六、板书设计家和万事兴(一)育小职责大(二)敬老是义务七、课后作业完成本框同步课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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