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修3《政治与法治》第六课(知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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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3《政治与法治》第六课(知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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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第一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1、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
⑴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
⑵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具有参政权(教材P55)。
⑷各政党包括执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⑸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②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③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要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点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温馨提示】
1、民主协商、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的关系
⑴民主协商,强调的是发扬民主,让广大党外人士共同出主意、想办法,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自己的伟大创造,是同选举民主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民主形式,也是一种民主制度。政治协商是指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就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的协商,政治性是政治协商最显著的特征。
⑵政治协商、协商民主是民主协商的具体体现。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都要发扬民主,进行广泛的民主协商。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就形成了与选举民主相适应的协商民主形式,形成了就重大问题进行的政治协商。因此,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都是民主协商在内容与形式方面的具体体现,是民主协商发展的必然结果。
2、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
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职权,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把人民利益和愿望体现到国家决策和各项工作中。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不是国家机关,不履行国家职能),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让各个方面理解、认同、支持、贯彻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把更多的人团结在党的周围。
人大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决议具有法定效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协依章程履职尽责,通过政协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协商民主程序建言献策,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为党和国家事业广泛凝聚人心和力量。
3、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依法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听取并审议、表决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表决有关法律案草案。
全国政协委员由各界别协商推荐产生,在每年的两会期间列席全国人大的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讨论有关法律案草案,并提出意见,但不参与表决。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由起草部门在修改相关报告和议案时予以研究体现。
4、民主党派的参政权与人民政协的职能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都有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的三大基本职能,与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不同的是,民主党派关于政治协商职能的表述是“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创立了一种新型的政党关系与政党制度形式,在当今世界独具特色。
⑴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依法参政,二者既亲密合作又互相监督,它能够真实、广泛、持久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根本利益;
⑵它把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团结起来,为着共同目标而奋斗;
⑶它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2、这一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适应,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显著的优越性。
第二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1、多元一体是我国民族格局的最重要特点。
①“多元”,指各民族有自己的历史和文化。②“一体”,各民族又都凝聚在一个统一的命运共同体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我国所有民族凝聚形成的命运共同体。
3、中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不可分割。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为一般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统辖。
【温馨提示】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在所辖领土范围内独立处置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最高权力。对外的独立性和对内的最高性是国家主权的两个基本特征。在国际交往中,我国的主权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
二、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
1、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进行了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1)铲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阶级根源,建设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始终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方针,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温馨提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及其关系
民族平等,指各民族只有人口多少和发展程度的区别,绝无高低优劣之分;我国各族人民都对祖国的文明作出了贡献,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义务。
民族团结,指各民族人民和谐相处、友好往来、互相合作、共同奋斗、谁也离不开谁。民族的大团结和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根据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的分布格局,以及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⑵民族自治地方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是补充形式)
⑶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行使一般行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
【温馨提示】①实行区域自治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不是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
②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等不是自治机关。
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⑴地位及作用
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一个重要制度保障。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
②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⑵具体要求
①既要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积极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又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尊严,依法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及其活动。
②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我国的宗教政策与法律
1、我国有多种宗教,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温馨提示】宗教本质上属于唯心主义世界观,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的指导地位,因此,不能说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第三框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形式
1、基层群众自治,是指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民主制度和治理模式。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
⑴职能(任务)是办理本村(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要求、意见和提出建议等。
⑵由村(居)民选举产生,向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村(居)民参与自治,极大调动了广大村(居)民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有效提高了居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素质和能力,增强了基层治理的效能。
【温馨提示】⑴村“两委”是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合称。村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实现村民自治;“两委”人员可以交叉任职。
⑵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权机关。基层政权机关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中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二、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生动实践
1、在我国农村和城市,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基层民主实践
⑴民主选举。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均由本居住地的村(居)民依据《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
⑵民主协商:只有本着有序参与的原则,我国城乡的基层民主协商,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或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的层次展开,也贯穿于基层治理的全过程。
⑶民主决策。在农村,凡关系到村(居)民公共利益的事项都要由村(居)民会议集体作出决定。
⑷民主管理。在法律上,基层公共事务的管理属于本村的全体村民或本区的全体居民;在现实运作中,一般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授权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来进行。
⑸民主监督。凡是与基层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和需要让基层群众知晓的事项都应公开,让每个居民或村民了解,还应对基层自治组织的实际管理工作进行评议。
2、发展基层民主的意义:
⑴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⑵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扩大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应该将其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程加以推进。
【拓展】推动乡村振兴,构建“一核多元、三治合一”的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提高基层治理效能。
⑴一核: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坚持党建引领基层民主自治,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⑵多元: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管理;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培育和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⑶三治合一: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主体。加强依法治理,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保证。整合社会价值,塑造乡村德治秩序,是健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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