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7张PPT)第8课 西欧庄园第三单元 封建时代的欧洲——庄园是西欧中世纪社会的基础中世纪西欧的庄园中古西欧农村是怎样的景象呢?——庄园盛行观看地图册p26及课文1、庄园何时开始流行?2、庄园居民有几类?3、庄园耕地有几类?4、居民间的关系?5、庄园的突出特点?历史小知识:领主和农奴是哪来的呢?领主:8世纪,西欧统治者采取封君封臣制,把土地分封给官员和将领,以换取对方的效忠和服军役等等。这些人也会往下分封。拥有土地的人就成了庄园主。农奴:来源于奴隶和破产的自由农,为了生存选择投靠庄园主。农奴身份分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无领主同意,不可任意离开庄园,想要得到份地必须部分时间表耕种主人的土地。无婚姻权和财产权,农奴身份代代相承。庄园土地构成:园庄纪世中共用地领主自营地佃户份地领主佃户庄园所有者给予份地义务耕种领主的自营地交纳捐税领主“自营地”佃户的“份地”共用地剥削与被剥削剥削方式:劳役地租庄园土地自由农民、农奴庄园劳动者者封建主在庄国里建有住宅、教堂、磨坊、马厩、仓库等设施,而且备有耕畜和各种生产工具。有的大庄园还有一些手工业作坊及专职手工业者……庄园的产品很少拿出去卖。庄园里有手工作坊、磨坊和烤面包坊等,可以生产各种生活和生产所需的物品,除非万不得已,庄园很少出去采购,只有少数庄园不能生产的物品(如盐、铁等)才从城市购买。——孟广林: 《世界中世纪史》庄园的特点?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庄园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还是一种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承担着经济、司法、宗教和政治等方面的职能,是西欧中世纪社会的基础,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典型组织形式。一、西欧庄园1、出现:从9世纪开始,一种新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庄园在西欧农村中流行。2、发展:3、庄园居民:领主——庄园所有者佃户自由农民农奴(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有份地保有权,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缺少人身自由)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契约关系。4、领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11世纪,遍布欧洲各地。一、西欧庄园6、性质:庄园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有独立的行政权、经济权和司法权)5、土地构成:共用地佃户“份地”领主自营地由领主自己保留,直接经营,通常占庄园全部可耕地的1/3到1/2,收入全部归领主所有。佃户的生活来源,用义务耕种领主自营地换取份地林地、荒地,全体佃户都可以放牧,共同使用庄园是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典型组织形式,是中古西欧社会的基础7、地位:中世纪西欧农民的日常生活黎明前进早餐——也许是粗糙的 黑面包(可不要品尝)和稀薄的淡色啤酒——然后做父亲的带领年龄大一些的 儿子们在村子周围的田地里从黎明工作到日暮,按照季节不同,从事犁地、播种或收割。冬天天寒地冻,男人在家修造工具,妇女则常年照看小孩, 喂养牲畜,做全家的针线活计,挤牛奶、制乳酪、烧火做饭。晚餐一般是一盆 无肉的菜汤,粗黑的面包(可能有一只鸡蛋),而后早早入睡休息,迎接明天的辛勤劳动。——[美]C.沃伦.霍莱斯特《欧洲中世纪简史》书上小字二、庄园法庭庄园法庭——说明庄园还有司法权阅读课文p40,回答下列问题法庭审理哪些案件?法庭如何召开?——谁主持?谁出席?何时?何地?法庭审判的依据是什么?对有罪的行为实施怎样的惩罚?阅读相关史实两则材料,分别说明庄园法庭有何作用。二、庄园法庭——说明庄园有司法权1、法庭审判的内容——只涉及庄园内部事务(1)佃户如果有在劳役中怠工,不能完成劳役或未按规定缴纳足额的租税等侵犯领主利益的行为,会受到起诉与处罚。(2)佃户之间关于土地、借贷和婚姻的纠纷,违反庄园公共规则的行为也都要通过庄园法庭进行审理。(1)主 持:领主或管家主持;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2)出 席:佃户(出席是义务,无故缺席会被罚款)(3)时间地点:没有固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2、庄园法庭的形式——简单3、庄园法庭的特点4、审判依据:习惯法或村法5、主要惩罚手段:处以罚金,都归领主二、庄园法庭13世纪的庄园法庭曾留下这样的记录:佃户因为没有认真耕种领主的土地被罚款6便士;佃户的家畜误入领主的园子,被罚款六便士。只要领主的磨坊能够磨面粉,就不得到庄园以外磨面粉,违者罚款20先令。庄园法庭维护了领主的利益。6、庄园法庭的作用?庄园法庭档案还记录这样一些事:无权享用公共牧场但仍在牧场内放牧的人,侵犯了全体村民的权益,判令他们从牧场牵走他们的牲畜,从此不得占用牧场,违者还要被罚款;某人不按规定的价格卖酒也要被罚款。庄园法庭维护了庄园的公共秩序。6、庄园法庭的作用?通过档案记载可知, 各地村法中常用的法令习惯术语是“由自治村一致同意制定的惯例法令”、“经一致同意”、“在整个共同体同意的情况下”、“在邻里之间同意的情况下”或“得到佃农们的同意”等等。1272年在斯塔夫德郡的阿尔鲁斯, “法庭全体人员要求领主应召前来答复他的一个佃农,领主是否依据国王的令状对该佃农提起诉讼”,在下一次法庭上,领主因未出席法庭而被扣押财物。佃户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庄园法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一定程度维护了佃户的利益6、庄园法庭的作用?二、庄园法庭6、庄园法庭的作用?(1)维护了领主利益(2)维护庄园公共秩序(3)一定程度限制了领主特权、部分维护了佃户的利益佃户如怠工、不能完成劳役或未按规定缴纳足额的租税等侵犯领主利益的行为,会受到起诉与处罚。罚金全归领主所有佃户之间关于土地、借贷和婚姻的纠纷,违反庄园公共规则的行为也都要通过庄园法庭进行审理。4、审判依据:习惯法或村法5、主要惩罚手段:处以罚金,都归领主思维拓展:西欧庄园与东汉田庄东汉田庄“据族而居,宾客相附。 东汉地主田庄经济往往以宗族为核心,聚族而居,田庄主既是占有整个庄园的大地主,又是宗族长。宗族、宾客、徙附、部曲、奴婢,虽然在庄园里所处的地位不同,但都对庄园主有极强的依附关系,有严格的长幼尊卑之序。”——朱绍侯《中国古代史》邱汉生先生认为:东汉“田庄是一个经济上完全自给自足的单位,从吃的、穿的、生产工具、武器,以至疾病医药所需,都不必外求。”西欧庄园与东汉田庄之异同:共同点:不同点:1、都是自给自足,园内产品齐全。2、劳动者都需要对领主无偿承担许多责任。1、西欧庄园领主与农奴一般没有血缘关系;东汉庄园大多聚族而居。2、西欧庄园主在自己的庄园内有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东汉庄园主没有这么大的权利。3、西欧庄园土地不能进行买卖;东汉田庄土地可以进行交易。材料一:随着庄园制度的发展,农奴渐渐地受到领主的司法权管辖……有司法权的领主支配着佃户的人身和财产……甚至对他人拥有生杀大权。——【美】布莱恩·蒂尔尼、西德尼·佩因特:《西欧中世纪史》庄园具有司法权;主持法庭的是领主或他的管家。材料二:佃户因为没有认真耕种领主的田地,被罚款6便士;佃户的家畜误入领主的园子,被罚款6便士;只要领主的磨坊能够磨面粉,就不得到庄园以外磨面粉,违者罚款20先令···——人教版《世界历史》上册(2)材料二中“佃户”为什么受罚?说明了什么?佃户在劳役中怠工、家畜误入领主的园子、到庄园以外磨粉;放牧人侵犯全体村民权益;某人不按规定价格卖酒。庄园法庭维护的是领主的利益(3)根据材料二分析,庄园法庭惩罚各种违法行为的基本手段是什么?1、材料一反映了西欧庄园具有什么权利?根据所学知识推测主持法庭的是哪些人?处以罚金材料三:“庄园会议的程序并非由领主的意志决定,而是由古老而强有力的传统即庄园习惯治。”……常用的法令习惯术语是“经一致同意”……如1250年,诺丁汉姆郡某村的村法由“该村所有成员”同意并盖上“村庄共同体”的印章颁发的。(4)材料反映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是什么?佃户具有什么义务?依据习惯法或村法;出席法庭是佃户的义务(5)结合课本说说开庭时间和地点。没有专门工作人员,没有固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材料四:1272年在斯塔夫德郡的阿尔鲁斯,“法庭全体人员要求领主应诏前来答复他的一个佃农,领主是否依据国王的令状对该佃农提起诉讼”,在下一次法庭上,领主因未出席而被扣押财物。(7)从上述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欧庄园法庭有什么作用?对现代有何影响?(6)材料四反映了什么现象?庄园法庭在一定程度上能限制领主特权维护领主权益;限制领主特权;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给西欧文明留下了民主权利的思想理念。回顾所学,比较西欧庄园中的农民与中国古代社会农民的异同。西欧庄园中农民 中国古代社会农民异 受剥削形式(地租)权益同(经济生活与社会地位) 劳役地租为主实物地租为主有份地保有权几乎没有土地或少量土地对地主的依附性极强都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都受到封建主的剥削。课堂检测1.胡老师以情景剧的方式描述了某项制度下的场景:深沟高垒的城墙、饮酒高歌的贵族、坐拥地租的领主。这种情景最有可能出现在( )A.雅典城邦 B.西周诸侯国 C.西欧封建庄园 D.西欧新兴城市2.房龙的《人类的故事》中这样描述庄园:“中世纪的騎士同时也是拥有田产的乡绅……少有出现必须付钱购买某种物品的情形…他们的庄园里能够出产供他和他的家人吃、喝、穿的一切物品。”由此可以判断中世纪庄园经济的特征是( )A.商品经济发达 B.基本自给自足 C.严格禁止竞争 D.自耕农为主体CB课堂检测3.西欧的封建庄园和乡村一致,ー个村子就是一个庄园。西欧庄园的主要剥削形式是( )A.货币地租 B.实物地租 C.劳役地租 D.庄园法C4.1250年英国诺丁汉姆郡某村的村法是该村所有成员同意并盖上“村庄共同体”的印章后颁发的。该村村民通过不断和领主进行斗争,最终形成了有利于维护村民利益的法律条文。材料表明“村法”有利于( )A.瓦解庄园经济 B.扩大村民的份地范围C.免去村民的劳役义务 D.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领主的特权D职责依据领主、佃户(自由农民、农奴)自营地、份地、共用地庄园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是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佃户有义务为领主劳动,领主也不能随意没收佃户的土地,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契约关系。行使司法权习惯法或村法处以罚金既维护了领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维护了佃户的权益。庄园法庭起着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的作用。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