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5.1家和万事兴 教学设计教学内容:家和万事兴课标要求:理解婚姻家庭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概念。学情分析:常识具备,法律知识欠缺,需加强法治意识培养。教材简析:温馨幸福的婚姻家庭既需要亲情和爱情的精心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夫妻和谐相处、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这是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宗旨。了解相关家庭婚姻制度及规范,有助于我们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建设和睦家庭。教学目标:基础性目标1.理解家庭婚姻的重要性 2.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3.知道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4.清楚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拓展性目标:1.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理解家庭、婚姻幸福对社会的重要性。2.结合家庭道德模范、楷模的具体事迹,理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结合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案例,了解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及其危害和处罚措施,提高运用法律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能力。挑战性目标:1.理解家庭关系既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家庭美德的引领,又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2.认识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明确孩子健康成长离不开正常的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3.用法律规范家庭关系与家庭成员的行为追求家庭幸福,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和谐4.学会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1.家庭成员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3.法律对家庭成员权利的保护教学难点:1.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2.防范家庭暴力等侵犯家庭成员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比较法、案例法等教学过程设计:教学环节 教学内容 学生活动 设计意图明确目标 情景导入 温馨幸福的婚姻家庭既需要亲情和爱情的精心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夫妻和谐相处、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这是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宗旨。作为中学生的我们,既是家庭成员,也是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了解相关制度及规范,有助于我们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建设和睦家庭。那么如何构建和睦的家庭呢?现在作为子女的我们和以后为人父母的我们又应该怎样做到对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呢?哪些行为是破坏家庭和睦的呢?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一起走进今天的学习《家和万事兴》。 激发兴趣,引领学习。 如何构建和睦的家庭呢?现在作为子女的我们和以后为人父母的我们又应该怎样做到对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呢?哪些行为是破坏家庭和睦的呢?活动一 探究一: ◆中学生小飞在学校与同学打架,把同学打伤,需要赔偿1万元的医疗费。小飞的父母以事情发生在学校为由拒绝赔偿。 ◆父母离婚后,小芙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一直希望探望小笑,但母亲以父亲探望不利于自己管教孩子为由予以拒绝。母亲要求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则以母亲长期阻止他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 ◎上述情形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学生:小组讨论,得出结论 点拨:不成立。◆理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学生小飞作为未成年人把同学打伤,其父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万元医疗费。 明确: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活动二 探究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问题:从上述事件中你能得出什么结论? 那么,父母对子女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学生:谈自己的看法 点拨: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每个人从呱呱坠地到成家立业,始终生活在这些亲属关系中。这些关系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只生不养违法,父母只生养不教育也违法,父母虐待子女更要担责。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1.父母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2.父母的义务 (1)抚养和教育。 ①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有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的义务②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3)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①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在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监护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监护制度具有这样一些法律特征:第一,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管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第三,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第四,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自行改变,也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深入体会: 1.父母的权利 2.父母的义务 【注意】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活动三 探究三:20年前,万某妻子去世,万某独立将一双儿女抚养长大,现在儿女已经长大成人。2008年,万某结识寡居多年的杨某,两位老人决定走到一起。但双方子女,以顾及家族的颜面为由,阻止两位老人的婚事,并声称如老人再婚,他们就不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请问,子女有权干涉父母的婚姻吗?万某的子女可以不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吗? 。 探究四:日前,上海一位八旬老人做出一个让旁人难以理解的决定。老人将自己300万房产留给楼下毫无血缘关系的水果摊摊主,并做了公证。这到底是为什么? 老人与水果摊摊主夫妇组成特殊家庭,做公证让摊主一家做监护人。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说,老人和摊主几年前就认识,老人没事就到水果摊和这位摊主聊天。老人的老伴已经去世,患有精神疾病的独生子猝死,儿子后事是由水果摊摊主陪伴料理,自家亲戚无人到场。一次,老人在家中摔倒昏迷,是摊主发现并送医。由于老人无亲戚照护,摊主便早上进完货再去医院,晚上回家,日复一日。此后,老人便邀请住在简易棚的摊主夫妇及其3个孩子住进自己的房子,组建成一个特殊家庭。3年前,老人带着摊主找到了李辰阳,一是做监护公证,二是要把300万房产送给这位摊主。李辰阳说,老人就是想趁自己意识尚清时,让摊主一家当自己的监护人。在法律上,这被称为“意定监护”,正式确立于《民法总则》,并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规定。李辰阳说,像这位老人一样,向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的场景,每天都在发生,都是因为老人的家庭出现了事故。老人寻求一种安定感,需要司法部门帮助解决他身份缺失的问题。通过“意定监护”,可以建立老人和监护人之间的身份关联。李辰阳说,自己去拜访这位老人的时候,他容光焕发,看到孩子时的笑脸,有发自内心享受的感觉。 近日,这位老人频繁接到各媒体邀约采访,不堪亲朋重负,而监护人摊主也因房产与监护集一身备受舆论压力。李辰阳说:“一味去讲老人家属不好,其实并不公平,他们没有出现在媒体,没有给他们说话的机会。这对监护人夫妻,在老人把这么大的重担给他们时,也很诧异。实际上,监护人的担心更加复杂,包括经济、体力、精神上,特别是社会的责难。我觉得这个案例的评论,还是要客观。” 据老龄办发布的报告显示,今年,我国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其中,失能失智、孤老残障等无法自理的老年人占有一定比例。如何让老人有所养,独立而不孤独,社会需要更多像“意定监护”一样的法治探索和深耕。 问题:看完这个案例,什么是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实施这一制度的优缺点是什么? 探究五:何桂远老人78岁,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人,他有1女4儿,大女儿、大儿子是养女和养子。“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高血压性心脏病却仍被遗弃长达5个月之久。当地政府曾多次联系老人的三个亲生儿子商议老人的赡养问题,但都互相推诿,收效甚微。在被小儿子接到湖南两个月后,南充78岁的何桂远因病死了。在此之前,他的3个亲生儿子就他的赡养问题互相推诿,导致这位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父亲,被几个儿子遗弃长达5个月之久。当地政府不得不负起了一些责任。这件令人痛心的事情发生在南充。成都商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老人的3个儿子为自己的不孝行为付出了代价:法院认定,3个儿子对父亲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屡经教育,拒绝改正,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刑罚。 谈谈还有哪些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能否举出案例。这种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学生:小组讨论,得出结论,给出原因。 点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再婚后,子女要继续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双方子女阻止两位老人的婚事是违法的。万某的子女也要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4.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①原因:父母不辞辛苦养育我们长大成人,这份恩情我们一生都难以报答。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②要求: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学生:小组讨论,根据案例并结合教材知识,得出结论,给出原因。 5.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①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②优点: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助于解决此类问题。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③缺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也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建议选择与老年人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学生:根据自己的了解,举例说明。 点拨:虐待:丽玲和先生中雄结婚十二年,生了儿子小华和女儿小美,本来是人人称羡的一个家庭,但自从五年前中雄迷上了赌博和喝酒后,就常因细故殴打丽-玲和孩子们,酒后更是变本加厉的打骂,也常常在半夜回家时,叫醒丽-玲和孩子们,数落他们的不是,并叫他们罚站,不准他们睡觉,丽-玲和孩子们长期以来生活在精神虐待的恐惧中,不胜疲惫。有一天傍晚,九岁的小美哭着对丽-玲说,下午爸爸的朋友到家里来喝酒,有一位叔叔酒后对她上下其手,爸爸也知道这件事,但他说不能告诉别人,丽玲听了以后伤心欲绝,二话不说的就收拾行李,带着小华和小美回娘家,没想到中雄也火速跑到丽玲娘家,大骂丽玲没把孩子教好,而且做出不要脸的事情,想要强行将母子带回,并扬言如果不从,将放火烧房子,看着一脸惊恐的双亲,饱受威胁的丽玲带着两个孩子到何处寻求援助。 虐待案例:1998年9月,被告人朱朝春与被害人刘祎(女,殁年31岁)结婚。2007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至案发前,朱朝春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刘祎,致刘祎多次受伤。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儿的教育问题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等与刘祎发生争执。朱朝春持皮带抽打刘祎,致使刘祎持刀自杀。朱朝春随即将刘祎送医院抢救。经鉴定,刘祎体表多处挫伤,因被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朱朝春投案自首。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祎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朱朝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朱朝春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表现: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①遗弃指有义务扶(抚)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而拒绝扶(抚)养的行为 ②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向来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③虐待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强迫超体力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2)后果: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解: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明晰: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课堂小结 反馈提升 温馨幸福的婚姻家庭既需要亲情和爱情的精心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夫妻和睦相处、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这是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宗旨。作为中学生的我们,既是家庭成员,也是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了解相关制度及规范,有助于我们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建设和睦家庭。 4、课堂小结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了解到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性,知道了父母对子女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明白作为成年子女应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尊重父母。意识到遗弃、虐待、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维护家庭和睦是我们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应该承担的责任。课后作业:完成本课时学案及同步课时作板书设计:家和万事兴(一)育小职责大1.父母的权利2.父母的义务(1)抚养和教育。(2)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3)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3.监护(二)敬老是义务4.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①原因②要求5.成年意定监护制度①含义②优点③缺点6.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1)表现:①遗弃②家庭暴力③虐待(2)后果教学反思: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