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教案-2022-2023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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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教案-2022-2023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资源简介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教学设计
教学内容: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课标要求: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婚姻家庭观念。
学情分析:学生具备基本常识需加强法律知识引导,法治意识培养。
教材简析:法律是婚姻关系的铠甲。男女平等、财产共有、救助义务等法律规定为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夫妻双方的理解和包容则是实现“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誓言的关键。婚姻不仅需要夫妻双方自觉的维护,也需要法律的保护。
教学目标:
基础性目标:
仔细研读课本知识,理解:
1.夫妻平等 2.夫妻人身关系平等
3.夫妻财产关系 4.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财产
拓展性目标:
1.明确夫妻关系的核心,准确理解夫妻平等的内涵,培养平等意识和家庭责任意识。
2.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例,理解夫妻人身关系及其主要表现,培育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
3.把握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结合现实生活中财产分割案例,运用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明确财产归属,减少财产纷争。
挑战性目标:
1:理解夫妻平等不等于均等,明确处理家庭问题也要秉承科学精神。
2. 培养平等、法治意识,财产问题不可回避、只能坦荡面对,财产需要依法处置,问题需要商量解决。
3.调查生活中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分析总结纠纷产生的原因并给出合理建议。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1.夫妻之间平等的人身关系 2.夫妻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
教学难点:
1.夫妻双方人格独立
2. 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多媒体 探究法
教学过程设计:
教学环节 教学内容 学生活动 设计意图
明确目标 情景导入 “夫妇和而后家道成。”如果说爱情是婚姻关系的灵魂,那么法律便是婚姻关系的铠甲。男女平等、财产共有、救助义务等法律规定为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夫妻双方的理解和包容则是实现“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婚姻誓言的关键。婚姻不仅需要夫妻双方自觉的维护,也需要法律的保护。让我们一起学习《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激发兴趣,引领学习。
活动一 小马和小魏都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他们按照当地习俗,在家里请宾朋好友和乡亲们吃席,举办了结婚仪式,但两人一直没有到所属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那么,他们的婚姻合法吗,受法律保护吗? 学生:根据自己对婚姻的了解,分析上述问题 问题:那么,什么是结婚?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问题:为什么要严肃对待婚姻呢? 探究二】 赵某与女朋友吴某交往了4年,正当赵某以为两人可以结婚,并已经开始着手准备婚礼时,吴某告诉赵某,自己从来没有结婚的打算,并且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赵某情急之下,威胁吴某与其结婚,声称如果吴某不答应,就杀她全家。吴某受迫之下,无奈与赵某结婚。婚后,吴某无法忍受赵某的折磨,半年后请求法院撤销婚姻。法院会受理吗? 问题:本案中体现的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学生:根据自己对婚姻的了解,分析上述问题 点拨:不受法律保护,没有进行结婚登记 1.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自由和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3.珍惜婚姻的原因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学生: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组讨论,得出结论 点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本案中法院会受理。
学生:结合材料分析 点拨:结婚双方完全自愿 深入理解:什么是结婚;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活动二 【探究三】 ◆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 【探究四】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 【探究五】被告人高方同重婚案:1984年2月,被告人高方同与本村女村民杨某结婚,婚后分别于1985年、1988年、1990年生育了3个孩子。2004年底,高方同在胡族镇街道王瑞同饭店认识了该店里的服务员吴某。此后,高方同明知吴某是有夫之妇,仍与吴某以夫妻名义同居。高方同与吴某于2006年5月生育一男孩、2007年5月生育一女孩。被告人高方同因本案于200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高方同与吴某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点拨:无效,不符合一夫一妻制 问题:总结上述四个案例,谈谈法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 学生:思考回答 点拨: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小罗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点拨: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二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点拨:无效,不符合一夫一妻制 4.法定的结婚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问题:什么是血亲? 5.血亲 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可以分为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等。 .明确:法定的结婚条件
活动三 【探究六】小张和小李都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两家并无血亲关系,恋爱多年决定走进婚姻的殿堂,于是他们按照当地习俗,在家里请宾朋好友和乡亲们吃席,举办了结婚仪式,但两人一直没有到所属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那么,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他们这种关系如何界定呢? 点拨: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他们虽然满足了法定的结婚条件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问题:为什么要进行结婚登记呢?结婚登记需要怎样的程序呢? 探究七:2006年5月,男青年甲与女青年乙登记结婚,同年8月,甲的父亲孟祥因病死亡,留下存款1万元和50平方米的私房一套,由于母亲早亡又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甲就与乙搬进该房居住,乙从其舅舅处借款2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在给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2011年始,乙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交流较少,染上经常酗酒等不良习惯,甲派亲友对其盯梢,被乙发现,双方矛盾加剧,感情日趋冷淡。2020年3月,甲用父亲留下来的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3万元,但甲却隐瞒了这一情况。2020年5月,乙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遂要求甲交出该款,甲却提出离婚要求,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因为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甲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该房屋应该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股票是用父亲留下来的遗产购买的,因此,股票的本金及收益也都应归自己所有,乙则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而且,自己所欠舅舅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甲派亲友对乙盯梢的危害是什么? 上述材料中夫妻双方是否具备了离婚的条件。 探究八】孟某和姜某于2001年结婚,2002年姜某生下一个女儿,为了照顾女儿,夫妻二人2003年在市区买下一套房子,后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孟某考虑到女儿年纪尚小,主动将女儿让给姜某抚养。协议中规定,房子归姜某,姜某给孟某5万元补偿,孟某每个月给女儿生活费500元。但是这5万元姜某一直都没有给孟某,孟某以此为由也没有给过女儿生活费。现在前妻姜某因孟某不支付女儿生活费而将其起诉至法院。请问,孟某可以不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吗?离婚后孩子的权益如何保障? 6.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的必要性 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②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结婚登记的程序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提示: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甲派亲友对乙盯梢破坏双方的信任,不利于家庭和谐。 提示:从材料看,双方已经分居近10年,一方有不良生活习惯不被对方容纳,缺少必要的信任基础,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合理处理财产问题后可以离婚。 1.离婚要慎重的原因: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2.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离婚的程序 (1)离婚自由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2)协议离婚 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3)裁判离婚(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1.离婚要慎重 (1)离婚是个人自由,但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唯一出路,也不一定是最好的出路。 (2)婚姻不幸对当事人各方的影响:一方面,婚姻的失败会造成夫妻双方在生活和工作上的打击;另一方面,婚姻的失败会引发孩子很多心理问题和越轨犯罪行为。 (3)对待离婚应谨慎,不可冲动离婚。夫妻出现矛盾应该选择面对和解决,而不是对抗与逃避。加强学习、增进沟通,正确面对矛盾,调整和完善相处模式,让自己和家人在婚姻中逐渐成长。 提醒:生活中,不少夫妻在处理家庭琐事时,常常容易“冲动”——争吵或者分居,甚至是提起离婚诉讼,急不可耐!当然,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坚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轻易作出离婚判决。为了使双方都能冷静下来,《民法典》为“冲动离婚”的夫妻二人,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让他们能回想起对方的付出和不易,反思自身的缺点和不足;珍惜缘分、修复感情,对婚姻和家庭不轻言放弃;待冷静期结束后,再遵从内心真正的想法作出决定。 2.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提醒: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民法典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学生: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回答问题 点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孟某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清楚:结婚登记的必要性、程序 理解: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明确:离婚后孩子的权益如何保障
3、结束新课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程序。离婚需要履行法律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人都应严肃对待婚姻、珍
课堂小结 反馈提升 惜婚姻,这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4、课堂小结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定的结婚条件,了解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和意义,懂得了要珍惜婚姻,离婚要慎重。知道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及意义,了解了离婚的两种方式。也明白了珍惜婚姻,增强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感。
课后作业:完成本课时学案及同步课时作业
板书设计: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 结婚
2.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珍惜婚姻的原因
4.法定的结婚条件: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血亲
6.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的必要性
(2)结婚登记的程序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自由,反对轻率
2.离婚的方式
①协议离婚
②裁判离婚
教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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