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思想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4.2权力行使注意界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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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4.2权力行使注意界限教案

资源简介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一、教材分析
本课内容是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中的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第二框的内容。本框共安排两目的内容:
第一目“民事权利有限制”。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说明了民法既强调对权利的保护,也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第二目“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法律规定相邻关系的意义和内容,阐明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二、教学目标
1.知道不同民事权利的界限,了解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懂得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
2.能够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不同民事权利的界限。
3.通过对本框内容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民事权利行使的界限,增强法治意识,懂得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利。
三、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不同民事权利的界限
教学难点:法律规定相邻关系的意义及规则
四、教学过程
课程导入:
案例评析:
原告某商贸公司诉称,被告李某在其淘宝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收货后,李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与公司客服沟通时发生冲突,言辞激烈并带有侮辱性词汇。原告在此过程中通过阿里旺旺与被告进行协商沟通,并反复阐释其所经营的商品均为正品,但李某继续在差评中追加照片、视频等,公开评论原告销售假货。原告认为被告通过互联网评价展示页面,公开诋毁并侮辱原告的商业信誉,误导其他不特定网页浏览者,造成原告商业信誉严重受损,影响原告营业额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
被告李某辩称,其在原告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一盒,收货后发现该产品与其之前购买产品相比,颜色较浅、浓稠度较稀。李某仔细核对后发现,其于2018年12月5日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李某认为,在其与原告沟通过程中,客服人员敷衍解释,片面强调自身产品属于正品,要求被告做产品鉴定,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在长时间沟通无果后,李某在评论中给予差评,并上传和客服的聊天记录以及产品对比照片。被告李某认为,原告在未尽到商家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反复要求消费者提供检验报告和相关证据以证明其销售假货,这无异于推脱和欺凌。李某表示,其买家信誉度良好,给出差评基于该产品事关幼儿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态度消极、提出差评后客服处理方式生硬等原因,无主观恶意,并非侵犯名誉权。被告同意删除评论及相关附件,不同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学生辨析:被告李某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
法院判案: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查明,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并未积极给被告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先解释该日期是保质期,之后又始终强调让被告去鉴定产品质量,还拒绝被告退货、退款的要求。
法院通过上述情形综合判定,被告给出差评并非故意贬损卖家名誉,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原告不构成诽谤、诋毁。被告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使用的言辞确有不当,加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此做法不可取。被告和客服的聊天内容并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誉权,在对商品评论过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论,但是被告将聊天内容中的过激言论放置在评论中公之于众,存在侵权风险。鉴于目前该评论处于屏蔽状态无法显示,被告也同意删除全部内容,故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目前,网购已成为一种主流消费方式。淘宝评论机制是淘宝网建立的一种信用机制,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行使评论、批评权利的平台。在厘清消费者正确表达诉求与侵犯法人名誉权边界的过程中,应充分考量特定场景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
总结: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案例本质上就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和侵犯经营者名誉权的边界问题,经营者应先以完善自身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应具有一定的宽容度。消费者应注意分清诉求表达与侵权的界限,避免人身攻击或者不文明用语出现在网络环境中,理性行使权利、化解纠纷。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一)民法对名誉权的限制
案例1:原告王某是东安县某乡镇某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省人大代表,两被告李某、唐某是该村村民。自2017年以来至2019年3月期间,两被告多次以信件形式向省纪委、市纪委、县纪委等部门举报原告私分工程款、破坏村换届选举、挪用扶贫款等违法违纪问题。经县、镇纪委联合多部门调查核实,镇纪委及县政府均出具了答复意见书,证实李某、唐某反映问题失实,希望两人息诉息访,但是李某、唐某在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所检举的事实客观存在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失实投诉举报。2019年11月,王某以李某、唐某侵犯名誉权诉至东安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唐某立即停止侵害,并应向王某赔礼道歉。
分析:民法典首次明确了舆论监督的界限范围,对于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进行依法约束。舆论监督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正常的舆论监督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三种限制情形为界限。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捏造、歪曲事实,影响他人名誉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唐某认为王某存在贪污国家财政资金、村务不公开、破坏村换届选举等违法违纪问题,而向纪委部门反映情况,属于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检举权利。经多部门联合调查核实,镇纪委及县政府均出具了李某、唐某反映问题失实的答复意见书,但是李某、唐某在无有效证据证明检举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失实投诉举报,导致失实举报进一步扩大传播范围。显见李某、唐某捏造、歪曲事实,已经跨越了正常检举范围,已构成以检举之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
总结:当今社会,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但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也要以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为界限,切勿滥用权利导致侵犯了他人合法利益。
案例2:张某与王某均系无锡市某小区业主,张某曾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该小区有3700余户业主,建立了多个业主微信交流群。在2019年5月期间,王某在该小区某一个业主微信群(当时显示群成员498人)发表言论,以行使业主监督权利为名,抨击某人在业委会任职期间存在贪腐行为,虽然未直接指名道姓,但内容涉及张某担任业委会主任的工作内容与个人形象。张某以王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定,王某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分析:王某作为同一物业小区业主,其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或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提出意见,有权依法行使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但是,王某在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有怀疑时,并未采取合法合理途径行使业主权利,对未加核实确认的情况,贸然发表攻击性、侮辱性言论,言论内容并非陈述事实或提出监督疑问,该行为本身已经偏离行使业主权利范畴,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此,王某关于其行使业主正当权利的辩称意见,不构成侵权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总结:超出行使权利的合理界限,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微信群、QQ群属于具有公共传播功能的新媒体渠道,群内交流言论具备公开性、传播性的社会化特点,不当言论对他人造成的侵害后果也被放大,足以构成侵权范畴。因此,微信群、QQ群的言论交流应当有法律界限。
(二)民法对著作权的限制
1.作品的合理使用
讲解: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这就是作品的合理使用。
2.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讲解: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案例分析:从高考试题引用作品看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高考试题引用作品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例1:
原告胡浩波诉称,2007年5月其在互联网上发现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的第二大题现代文阅读选用了其于1996年应《中国科技画报》创刊号约稿的文章,即《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被告教育部考试中心未经其许可在2003年的试卷考题引用该文,并对该文作了增删和调整,且未给其署名亦未支付报酬。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故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被告教育部考试中心辩称,我方是受国家教委委托命题的,组织高考试卷出题属于公务行为,不是社会性工作和商业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胡浩波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一审败诉后又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胡浩波请求判令教育部考试中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分析: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使用胡浩波作品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范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虽然依照该条规定,即使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基于条件限制、现实需要或者行业惯例,亦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存在。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考试中心在本案中未给胡浩波署名即属于特殊的例外情况。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胡浩波的诉讼请求。
案例2:
胡浩波在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同时也将汇编出版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的6家出版社和销售商北京图书大厦告上法院。胡浩波认为,6家出版社和北京图书大厦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西城法院判决6家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书籍,并结合其过错和侵权情节等因素,要求6家出版社分别赔偿胡浩波2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同时判决北京图书大厦停止销售涉案书籍。
分析:
6家出版社汇编高考试题出书的行为与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高考命题的行为性质不能等同,复习书籍的出版、发行、经销,具有明显的商业特征,为出版经营活动。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应当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6家出版社未取得胡浩波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6家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书籍,并结合其过错和侵权情节等因素,要求6家出版社分别赔偿胡浩波2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同时判决北京图书大厦停止销售涉案书籍。
总结:本案中教育考试中心使用胡浩波的作品作为高考试题,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 “合理使用”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使用”是作品使用的另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其已发表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6家出版社将高考试题汇编成书出版的行为,属于出版汇编作品的行为,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作者的许可和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应当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
选看视频,举例说明:《著作权合理使用》《剪辑电影片段属于侵权?》《地图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见字如面>未经许可朗读三毛家书 法院:刊登声明并赔偿6.2万元》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知识解析】著作权合理使用”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剪辑电影片段属于侵权?”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地图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见字如面》未经许可朗读三毛家书 法院:刊登声明并赔偿6.2万元”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法律规定相邻关系的意义和内容
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1:安装空调不合规范 侵犯相邻权判整改
2018年,原、被告被拆迁安置到常州经开区xxxx小区成为邻居,其中原告张某居住甲单元2102室,被告黄某的房屋为甲单元2101室。2019年5月,被告对2101室进行装修,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与原告房屋相邻的采光通风井外墙上,原告发现后进行阻止,致双方产生矛盾。在此过程中,经潞城派出所、司法所、所在社区多次调解,终因原、被告分歧较大,未能奏效。2021年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空调外机,并将空调装回房屋原设计的空调洞去,以排除妨碍,恢复通风采光井原状。经调解,被告当场表示愿意对空调外机调整安装位置。但遗憾的是,至开庭前被告仍未能及时整改到位,被告其仅是将外机暂时拆下放在阳台内,空调管线还保留在通风采光井外墙上。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安装空调的行为侵犯原告的相邻权利,考虑到被告进行一定的整改,遂判令被告立即将遗留的空调管线从与原告相邻的通风井外墙上拆除,恢复通风采光井原状。
案例2:楼道安装摄像头侵犯邻居隐私权
徐某为石景山区某小区2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冯某为该小区2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李某与冯某系夫妻。201号房屋与202号房屋位于同一楼层,两套房屋入户门相对。2018年1月14日,李某与徐某因徐某的宠物狗产生纠纷,冯某、李某于当天下午在202号房屋入户门上方的墙角处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摄像头向外对着楼梯及201号房屋入户门方向。原告徐某诉称,楼房为老式一层两户,门与门十分狭窄,致使原告生活十分不便,生活日常都在摄像头范围内,开门客厅范围都在监控范围内,无法开门通风,尤其夏天生活更为不便,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要求被告拆除位于202号房屋门前的摄像头。被告冯某、李某答辩称,其安装的摄像头根本不影响原告生活,也没有对着原告家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摄像头的拍摄范围涵盖201号房屋入户门及楼道的公共空间,使徐某及该栋楼的住户在经过2楼时的日常活动处于监控之下。二被告的行为给徐某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冯某、李某将该摄像头拆除。
总结:两个案例均为相邻关系侵权案例,互为邻居,双方应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助互利,正确处理邻里关系。邻里之间在行使权利时,不应给另一方造成妨害。
课程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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