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保障各类物权一、教材分析本课内容是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中的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第一框的内容。本框共安排两目的内容:第一目“定分止争——所有权”。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财产制度、财产权的内容,说明了法律保护财产权的意义和措施。介绍了物权的含义和内容,分析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阐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第二目“物尽其用——他物权”。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并详细介绍了两类他物权的具体内容。二、教学目标1.知道财产权的内容,了解物权的含义和内容,懂得法律保护财产权的意义。2.能够结合实际案例判断不同的物权形式。3.通过对本框内容的学习,理解和掌握财产权的各项内容,法律保护财产权,懂得在生活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财产制度的重要性;财产权、所有权、他物权教学难点:财产制度的重要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他物权的内容及分类四、教学过程课程导入:探究活动:法律保护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学生列举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归纳总结出包括大到土地、住房、汽车、企业,小到书包、文具等在内的所有财产,以及著作权、商标权、虚拟财产等。总结: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法律保障各类物权。一、定分止争——所有权(一)保护财产权的意义及财产权的内容1.法律保护财产权的意义探究活动:结合文字和视频材料,分析法律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意义。阅读题目:《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而逐之;名分己定,贪盗不取。”这段话说明:A.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非公有制经济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C.合理的分配制度有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D.必须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观看视频:《〈民法典〉之物权编》(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民法典》之物权编”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总结:“名之未定”,所以“百人逐之”,“名分己定”,故“贪盗不取”。说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A)。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民法典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物权制度。法律规定财产权,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2.财产权的内容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观看视频:《村官在18年里侵占村集体资产,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村官在18年里侵占村集体资产,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总结: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犯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二)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选看视频:《民法典物权编解读》《物权编:更好保护你我的财产权利》(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民法典物权编解读”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物权编:更好保护你我的财产权利”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案例分析:案例1:熊老汉一边在一间制衣厂打工,一边捡破烂贴补家用,省吃俭用存了1.67万元,银行卡和密码纸条一起放在了电话本中,不慎遗失。李某英等一家五口在路边捡到后,到ATM机上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试用密码成功后,取走全部钱款。熊老汉报警,12天后,一家五口被抓。分析拾得遗失物是否能取得所有权。分析: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失主不明的收归国家所有。拾得不还的会涉嫌侵占罪,本案中李某英等人还用拾得的银行卡取钱,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现实生活中还有向失主索要大额酬金的,可能会涉嫌敲诈勒索罪,也有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毁坏遗失物的,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2:甲在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瓦罐,内有100个银锭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乙,l938年7月5日。”乙为丙的爷爷,l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该100个银锭的所有权应该归丙,为什么?分析: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如果能够证明属权利人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可以确定银锭本属于乙所有,丙作为乙的继承人应依法取得这些银锭的所有权。案例3:甲以市场价6折的价格从乙手中购得一部新款手机,过段时间后,因查获该部手机为乙盗窃所得,警察找到甲,将手机作为赃物扣押,因甲购买时并不知情,由乙赔偿甲损失。分析:所有权的获得应为善意取得,此部手机为盗窃的赃物,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甲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手机原所有人因为被盗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很明显,本案中手机是乙非法盗得他人财物,因此,甲购得赃物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案例4:韩先生与宋女士是夫妻关系,韩某海、韩某江、韩某河是二人生育的子女。2010年,韩先生、宋女士与小儿子韩某河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由于小儿子韩某河对二人照顾较多,二人同意在生前将位于西城区三里河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儿子韩某河,其他人无权提出异议。《赠与协议书》签订后,韩某河考虑到父母健在,为顾及二老感受,未及时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韩先生与宋女士相继去世。2018年,韩某河要求其他继承人韩某海、韩某江履行《赠与协议书》,配合他到房屋管理部门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韩某海、韩某江主张二人并不清楚《赠与协议书》的情况,并表示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三兄弟都有权继承,不同意将房屋过户到韩某河名下。于是,韩某河将韩某海、韩某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赠与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法院驳回。分析: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同时继承人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由于韩先生与宋女士在世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且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书》并未办理公证,因此韩先生与宋女士去世后,在韩某海、韩某江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韩某河就无权要求其他继承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书》。所以,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韩某河的诉讼请求。案例5:林先生和钱女士是夫妻关系,小林是二人之子。2017年,林先生、钱女士与小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书》,约定:林先生和钱女士同意将位于西城区右内西街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林,但房屋由林先生和钱女士居住至二人百年之后。2019年,小林要求父母去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父亲林先生表示由于现在生活困难,不同意把房屋过户给小林;而母亲钱女士则表示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小林。因父母存在意见分歧,小林将父母林先生和钱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履行赠与合同义务。被法院驳回。分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该案中,房屋属于林先生与钱女士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签订《赠与合同书》将房屋赠与小林,这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二人均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当父亲林先生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即便目前钱女士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小林,但因两位共同共有人无法达成赠与的一致意见,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总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比如农民收获自己种的农作物、企业主拥有自己加工生产的服装等都属于原始取得,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产、受遗赠等属于继受取得。房产等不动产的取得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财产权的,形成共有关系。二、物尽其用——他物权(一)用益物权观看视频:《〈老农民〉片段》(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老农民》片段”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1.土地承包经营权讲解: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民法典》第33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2.宅基地使用权讲解: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案例:王某早年因读书和工作,户口迁出农村并取得了城镇户籍。王某父母为农业户口,并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王某成家后,便把父母从农村老家接到城里一起生活。十几年过去了,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建盖久远,再加上长期无人居住、年久失修,均已倒塌灭失。如果王某父母去世,王某可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王某父母出资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将老家房屋重新进行翻扩建。王某可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分析:案例中,王某因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已灭失,故其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予以继承。如果宅基地上仍有房屋,就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讲解: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其中住宅用地是70年,非住宅用地则是40年至50年不等,房子的这个“过期”问题成了备受百姓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使这一问题终于有了正式的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9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4.居住权观看视频:《居住权“入典”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居住权‘入典’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总结:《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规定居住权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二)担保物权讲解: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例题1:甲对乙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担保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 )A.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B.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C.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D.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答案:B、C分析:B、C两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并且其内容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而A则创设了一个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的担保物权种类,因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也是不允许的。D项属于流质条款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例题2:某中学为修缮教育设施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以自有财产向银行设立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A.该学校的办公楼 B.该学校的操场 C.该学校的小汽车 D.与临校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答案:C分析:依据法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得抵押。所以选C。课程小结:观看视频:《动漫解读民法典之物权编》,回顾本节课知识点。(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动漫解读民法典之物权编”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1 / 8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