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思想政治 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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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 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教案

资源简介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教材分析
本课内容是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中的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第一框的内容。本框共安排两目的内容:
第一目“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民法的重要性和民法典颁布的重要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和构成要素,阐明民事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性与履行义务的必要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第二目“解析民法基本原则”。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的目的、意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所包含的内容。
二、教学目标
1.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懂得民法的重要性。
2.能够结合实际阐述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民事活动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3.通过对本框内容的学习,深刻认识民法的重要性,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懂得运用民法来维护权利,以及必须履行民法规定的义务。
三、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教学难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四、教学过程
课程导入:
法律知识考一考(教师可视情况参考所列法条选择性介绍答案,也可以将这些问题留给学生思考,为以后的授课做准备)
1、胎儿具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可以随祖母、外婆的姓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3、周末去公园的羽毛球场或篮球场,打球时无意中的击球或冲撞致别人受伤是否需要担责?在游乐园的蹦床馆玩不慎受伤谁来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
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
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网上购物、订餐、订酒店、打车时,如自己参加优惠活动后需付金额很少,商家认为赚取利润少,可以强行要求自己毁约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能否在朋友圈随意泄露他人隐私或者攻击他人泄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6、15岁的高一学生未经家长同意打赏主播的巨额资金能否退还?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7、小区里有人被高空坠物砸伤谁来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8、居民小区的电梯出现故障、屋顶漏水由谁维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9、因为见义勇为而受伤,应该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子女虐待父母且情节严重的还能继承父母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过渡:从未出生到老去甚至去世,民法为我们的一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学好民法用好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重要。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的重要意义
选看视频《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法典化时代》《民法典正式施行 这些变化你该知道》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民法典”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民法典》:标志我国正式进入法典化时代”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民法典正式施行 这些变化你该知道”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总结:从生命的孕育到消逝,从家庭、学校到社会,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场景,都与法律息息相关,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更是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讲解: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总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总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总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观看视频:《浙江桐乡: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桐乡法治、德治、自治‘三治合一’”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总结:道德与法律是人类交往与合作得以共存共处不可或缺的行为规范体系,自国家产生后,它们始终都是国家治理的两种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在文化多样、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只有在法治框架下才能讲好德治。与此同时,加强法治建设,也不能忽视道德的教化作用,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的目的
总结:在《民法典》第一章“总则”的第一编“基本规定”中的第四条至第九条,明确了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案例:徐某等与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桐木村民委解放街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案
原告巫某系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桐木村民委解放街第三村民小组村民,在平南县思旺镇崇秀村鱼鳞屯与原告徐某结婚并生活在该屯,先后共同生育了5个子女。后原告徐某带其子女回到解放街三组,经被告集体同意,原告徐某及其子女加入并取得在被告的户籍。现被告以村民会议及部分村民签名的形式,决定不让原告徐某户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户籍已确定加入被告,并长期生产、生活在该组,应当认定原告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享有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该权益不允许也不能够任意由当事人的多数表决加以剥夺。虽然被告的村民会议讨论形式是其村民自治的表现,但其作出的收益分配决定,是对具有与其集体成员同等权益的原告不予分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该部分决定内容应为无效。
总结:《民法典》第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的其他成员均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均为出租或发包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所获得的集体收益的所有权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且这种权利的享有应具有平等性。这种平等性一方面体现为原告和被告集体其他成员均有权分配集体收益,另一方面体现为该项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基于此,在被告的其他成员获得收益分配款时,原告作为与其他成员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亦应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款,而不能以多数表决的方式被剥夺。
2.自愿原则
案例:2020年7 月 8 日,某财税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员工小雪在网上爆料,由于部门业绩不达标,连她在内的业务部 7 名员工遭到部门主管的惩罚,惩罚项目是吃下 2 袋 “死神辣条”。据悉,“业绩不佳,接受惩罚”是该部门的一项“传统”,一般在月初进行。此前,该部门曾进行过围绕办公大楼跑十圈或者二十圈的惩罚。这次该员工的主管给出了两个选择:喝下1.5升的矿泉水,或者吃两小袋“死神辣条”。因为吃辣对四川人来说小Case,于是她和同事选择了吃辣条,谁知道这“死神辣条”不是普通辣条,入口后,小雪感觉到辣味非常强烈,没过多久,她就开始冒冷汗,随后倒在工位上。她被同事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急救。而另一名身高 1 米 77、非常健壮的男员工也跌坐在地上,连称难受。
无独有偶,据报道,长沙一养生馆,杨女士因业绩未达标,被罚生吃朝天椒及苦瓜。杨女士连吃四根朝天椒后,胃部不适,当场晕倒,送医诊断为“浅表性胃炎”。
那么,这样的问题在民法典上能有个说法么?
总结:《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上述“朝天椒”“苦瓜”“辣条”等行为直接违反的是民法典的自愿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不但应该赔偿这些受伤的劳动者,而且还应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3.公平原则
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法院应如何处理?
总结:《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4.诚信原则
案例:2018年9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主险某终身寿险、附加长险、附加一年期短险,并交纳首期保费13500元。2019年3月,王先生在某医院诊断患恶性肿瘤及Ⅱ型糖尿病并住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王先生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投保前已存在异常疾病病史,故以王先生在投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同时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遂引发本案纠纷。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3月王先生的入院记录中自诉于一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间歇性右侧上颌后牙疼痛,检查后发现右侧上颌肿物,考虑上颌成釉细胞瘤,并于2018年9月诊断为Ⅱ型糖尿病。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病史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认定解除涉案保险合同。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
总结:《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保险是以最大诚信为原则。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起着关键作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张锦表示,按现行法律,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应诚信投保,就保险人的询问事项如实告知,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损失。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父亲身患重病,儿子以早就断绝父子关系为由,拒不照顾。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桐乡法治、德治、自治“三治合一””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分析:《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断绝亲子关系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是无效的,儿子依然有义务照顾赡养自己的父亲。
6.绿色原则
观看视频:《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宣判》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宣判”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总结:《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绿色原则”,从总体上对所有民事活动要遵守的环保义务作了一个总括性的规定,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保障,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
课程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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