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思想政治编版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9.1认识调解与仲裁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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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思想政治编版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9.1认识调解与仲裁教案

资源简介

认识调解与仲裁
一、教材分析
本课内容是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四单元“社会争议与解决”中的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第一框的内容。本框共安排两目的内容:
第一目“以和为贵选调解”。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调解的重要性、调解的含义以及调解的形式,并重点介绍了人民调解。
第二目“便捷经济选仲裁”。教材通过相关链接、探究与分享等内容,介绍了仲裁的内容,并就常见的商事仲裁与诉讼进行了对比,说明了仲裁的便捷、经济。
二、教学目标
1.知道调解的含义和形式,了解仲裁的内容,懂得调解和仲裁的必要意义。
2.能够结合实际分析调解和仲裁的必要性。
3.通过对本框内容的学习,认识到调解、仲裁的内容及功能,充分了解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人民调解的作用及优势;商事仲裁的便捷经济
教学难点: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的功能
四、教学过程
课程导入:
探究活动:以探究活动贯穿第九课的教学,旨在了解在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和多元的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活动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社会矛盾知多少”,学生列举日常生活里常会遇到的社会矛盾纠纷,引出问题,思考这些矛盾纠纷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去解决;二是“多元机制解纠纷”,通过案例分析,介绍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掌握其不同的功能。
(一)社会矛盾知多少
学生列举所了解的社会矛盾,如家事纠纷、邻里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土地承包、环境保护等。
参考材料: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是和他们的利益相关”,“矛盾和纠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它的产生和人类的利益息息相关”。社会矛盾是指社会各阶层基于不同的利益关系或者财产分配关系所产生的种种冲突和不和谐现象。而纠纷是社会矛盾中的一种正常现象,指社会活动过程中与他人争执不下的事情,因个人主观意志不同、利益不同等社会原因,产生的纠纷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含了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等多种形式。同时,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整个社会都是由社会纠纷构成的,这些“纠纷”实质上是“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反映的是社会成员之间不和谐、不合作的社会关系,甚至是一种敌对的社会交往。作为事物发展的一种状态,社会矛盾在任何时期都会存在,而作为社会矛盾外在表现的纠纷,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社会现象。
总结: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有了更多的利益诉求,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形势下,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矛盾纠纷也日渐错综复杂。从同学们列举的事例来看,矛盾纠纷表现出多种形式,既有传统的婚姻家庭、赡养、抚养、借贷、宅基地等纠纷,也有企业改制、行政不当、生产安全、医患事故、房屋拆迁等多方面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
(二)多元机制解纠纷
学生就刚才列举的矛盾纠纷提出解决办法,教师总结出解决纠纷可以采用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出第九课的课程内容。
参考资料:
资料1: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一章提出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的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5年10月13日,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为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意味着包括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在内的纠纷解决机制,要形成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关系,意味着包括基层自治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在内的社会力量,要广泛参与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来,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和谐共融的良好局面。
资料2:
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年初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论断。这项论断因适应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准确把脉矛盾纠纷的发展与化解趋势,为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方法论上要求统筹兼顾,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科学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促进矛盾纠纷多渠道化解。近年来,浙江等地深入开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为“枫桥经验”注入新的时代内涵。以“枫桥经验”强调的“坚持群众路线,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为蓝本,为建立递进式的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拉起的第一层过滤网,是对于大量属地性强、涉民生的纠纷,依靠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矛盾化解的基础作用,将大量琐细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阶段;第二层过滤网针对的是专业性、类型化纠纷,主要是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进行纠纷化解;第三层过滤网面对的是重大敏感、群体性等矛盾纠纷,重在发挥基层党政机关的力量,通过协调和解、行政调解等方式进行化解;经过三层过滤之后,仍然无法化解的纠纷,则进入第四层,由法院进行诉讼调解或裁判化解。由此建构起“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与化解体系,并且注重发挥裁判的引导功能和调解的辐射效应,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实践情况看,案件大幅增长的势头有所放缓。
资料3:
2020年北京市17家基层法院运用“多元调解 速裁”机制共结案324395件,用21.1%的民事员额法官化解了69.5%的民事纠纷。前端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49天,比后端平均审理时间缩短29天。
总结: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社会中各种纠纷解决的方法,以他们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共同存在,协调发展,构成满足社会成员多元需求的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各具特色。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一)调解的必要性
参考资料:
无讼思想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道、法、儒三家都主张无讼思想,调解也成为古代实现理念无讼价值取向的一种有效手段,利用调解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
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孟子也主张和谐,他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种讲和谐的价值取向及思维定势,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甚至条件反射地寻求调和,这就为调解的运用提供了适宜的气候和土壤。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即法官。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民主和人道精神的调解,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被揉和到我国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风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素质中,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处事习惯以及和解纠纷、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美德。当双方发生矛盾纠纷不能解决时,就求助于长辈、亲朋以及处事公道的人予以调解,以消除纠纷和保持和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经几千年的发展演变,民间调解形式有“乡治调解”、“宗族调解”和“邻里亲朋调解”三种方式。这些民间调解方式都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种族延续,作为司法制度的补充几千年来长盛不衰,成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
观看视频:《重庆市首家“3+N”调解工作室》《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组织亮相上海》,分析调解的必要性。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重庆市首家‘3+N’调解工作室”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组织亮相上海”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举例:贵州籍女子龙某在枫桥镇务工,骑车行走期间将老人张某撞伤,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住院治疗期间,花费6000多元,再加上其他费用,向龙某索赔9000多元。龙某离异,还要抚养远在老家的子女,生活极度困难,只肯赔偿30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为解决此事,他们找到枫桥镇的老杨调解中心。老杨调解中心由枫桥镇公安派出所退休民警杨光照等人于2008年成立,专为群众调解纠纷。大家都称呼杨光照为“老杨”。老杨主持这次调解,他先与龙某进行沟通,然后与张某的家人交流,接着再将沟通情况反馈给龙某。调解持续近一个小时,张某家人同意在赔偿金额上让步。龙某同意马上借钱给付对方。一场纠纷就此结束。老杨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与龙某只能打官司,龙某肯定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她无力承担,张某反而无法顺利拿到赔偿,导致矛盾激化。
总结: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通过调解的方式可以减少收案数,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最大限度降低案多人少困境对裁判效率和案件质量的影响。调解能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让道德、习俗、习惯等社会规范作为解决纠纷的基础。避免诉累,减少了诉讼的成本。
(二)调解的含义及内容
1.调解的含义:指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2.调解的内容:
选看视频,了解人民调解:
《歌曲:我是人民调解员》
《歌曲:阳光下的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很重要》
《调解父子矛盾》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歌曲:我是人民调解员”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歌曲:阳光下的人民调解”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人民调解很重要”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调解父子关系”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总结:2014年,司法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普遍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2018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人民调解员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举措,能否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直接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
案例分析,了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
案例1:胡某等26人分别于2019年7至8月间,在某培训公司给孩子报名参加橄榄球培训班,并交付了从几千元到一万多元不等的培训费。后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培训班一直未开课。2020年7月,该公司在班级微信群里告知家长,因受疫情影响,橄榄球俱乐部经营不善,入不敷出,现公司无法为学生办理退款手续。胡某等学生家长与该公司协商未果后,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该公司退还培训费。
【调解经过及结果】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向培训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表示由于涉及人数多、需退还预付培训的费用数额较大,即使多方筹款,也只能退还部分培训费。为圆满解决双方的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局发挥行政监管职能,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促使该公司与胡某等26名学生家长就退还数额和退款期限达成初步意见。因双方商定的退款方式为分期退款,为保障协议得到全面履行,市场监管局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建立的消费领域纠纷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解决纠纷。经市场监管局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市场监管局又指导双方提起在线司法确认申请,法院法官审查后,当场进行了在线司法确认。胡某等26名学生家长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次日,便收到了首期退款。
总结:在“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建立前,经过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面临当事人反悔或者不予履行的情况。消费领域纠纷调解协议“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建立后,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一站式”办理申请调解、签署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领取司法确认法律文书等全部手续,既提升了行政调解的公信力,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2:该案申请人丈夫在单位试用期内突发急病,抢救无效死亡。在收集劳动关系证据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申请人历时3年经“一裁两审”最终确认了劳动关系,并做出了工亡认定。然而在申请人终于等到了索要赔偿时,却又进入了拖延状态,用工单位始终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不予认可,执意要把所有程序走到底。
【调解经过及结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接手此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到该单位,深入沟通了解情况,对其宣传相关的法律政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讲实例,说道理,述真情,站在双方各自立场耐心沟通。不论何时何地案件稍有进展,及时跟进,多次通知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敞开心扉交谈,最终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调解现场,该公司当场打给申请人第一笔赔偿款30万元。工亡职工妻子满含热泪激动地说:“没有仲裁委的耐心和执着,我们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赔偿款。”
观看视频:《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总结:仲裁调解是由仲裁委员会对民商事纠纷进行的调解,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主持下进行。仲裁中调解的核心功能是赋予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主动权,使其拥有自己作终局决定的机会,体现了自治原则。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观看视频:《仲裁在中国》两个片段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仲裁在中国》1”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上图片是视频资料“【典型案例】《仲裁在中国》2”截图;如需使用,可下载播放。)
案例1:
刘某系某科技发展公司员工,从事网络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200元及业绩提成构成(按销售金额计提)。其中,业绩提成每月为2000多元至5000多元不等。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科技发展公司通知刘某自2020年2月3日起居家办公。2020年2月24日,科技发展公司发出通知,称受市场影响公司业务不饱和、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决定自当月起将网络销售部门居家办公员工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即2200元,业绩提成比例不变。刘某不认可公司的降薪行为,认为自己居家办公工作反而更忙了,甚至休息日都需要在家忙工作。刘某虽多次向科技发展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异议,但未能得到解决。2020年5月6日,刘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20年2月至4月份的工资差额900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2:
某民营企业与某知名建工国企于2019年1月签订有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材料款给付问题产生纠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案件于2019年11月提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原定于2020年2月5日开庭。然而,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得包括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被隔离在异地,无法按照计划前往上海,线下开庭被迫取消。上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主动与仲裁庭对接,针对案件的特点进行排摸与整理,并决心通过仲裁信息化技术,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三位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分别在各自家中或者办公室参与并顺利完成了整个庭审,三位仲裁员还进行了线上评议。该案件的“无接触”式庭审,切实解决了因疫情原因导致现场开庭无法进行的问题,维护了中小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3: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一)仲裁的内容
总结: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中国国内仲裁机构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涉外仲裁机构解决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
(二)仲裁的必要性
总结:仲裁一裁终局,便捷、经济,不仅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而且充分体现了新的时代理念与精神。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现代人独立、平等、协商的自律精神,以通达情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法律、道德、情感、习惯等综合手段,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当事人利益与效率的双赢。
课程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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