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9.2解析三大诉讼(教学设计)【教学目标】1.诉讼的含义和地位;2.诉讼的特点;3.诉讼的主要类型;4.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核心素养】政治认同:认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威。科学精神:掌握诉讼的科学内涵,掌握诉讼的类型。法治意识:学以致用,增强法治意识,把法治作为学习、生活、工作的准则和指南。公共参与:积极利用法律办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教学重点】诉讼的含义、特点。【教学难点】诉讼的类型。【教学方法】合作探究法、讲授法、情境探究法。【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播放视频《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与成效》二、新课讲授议题一:诉讼及其特点议学情境:近日,一则新闻令人咂舌,一位63岁的阿姨,被美容院套路,十个月的时间花掉了544万,陷入了家庭危机。起初发现,还是因为王先生和爱人陈女士对账,王先生发现家里的积蓄凭空消失了,在他的再三逼问下,妻子才说:“我们没有钱了,因为我做美容了。”自2021年6月起,陈女士在一家美容院,累计消费544万元。得知消息后,陈女士的家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报警求助。因为他们的母亲陈女士,不但不肯说出实情,反而袒护那家美容院,阻拦者不让报警,说别人(美容院的人)对她挺好的。到了美容院,警方想让美容院提供消费明细、病历单等,美容院却拒不提供,说已经丢失。美容院说,陈女士有炎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身体调理,最后通过明细得知,陈女士最大的当日消息,高达79万元。警方告诉陈女士,她是被骗了,被美容院洗脑了。她才追悔莫及,说这笔钱原本是卖房子的钱,是给老公治病用的,老公是癌症病人,如今却这样打水漂了,说对不起老公,对不起儿子。议学任务:如果你是陈女士,你会采取哪种方式维权?学生讨论回答:教师总结:1、诉讼:(1)含义:诉讼又称“打官司”,就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3)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2、诉讼法:(1)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2)类型: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我国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知识拓展: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关系: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议题二:诉讼的主要类型议学材料:7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杜新枝处获悉,“错换人生28年”当事人姚策养母许敏等人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杜新枝侵权责任案二审宣判,法院驳回许敏、姚师兵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据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本案因淮河医院管理混乱、诊疗行为不规范,造成两个新生儿被“错抱”的后果,由此给许敏、姚师兵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物质上的损失,原审法院根据淮河医院的过错、损害后果及损失的相关证据,判令淮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姚策治疗乙肝费用、营养费、误工费、寻亲差旅费、亲子鉴定费等损失,已经充分考虑了许敏、姚师兵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许敏、姚师兵要求赔偿其主张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许敏、姚师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法院消息,4月28日,“错换人生28年”当事人许敏等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宣判,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许敏、姚师兵各项费用共计798361.1元;赔偿郭威精神损害赔偿20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杜新枝一方隐瞒乙肝病史的行为没有依据,根据调查,本案证据证明不存在“偷换”行为。随后,许敏夫妇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议学任务:以上属于哪类纠纷?属于哪类诉讼?学生讨论回答:教师总结:1.类型:(1)民事诉讼:旨在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告民)(2)行政诉讼:旨在审理行政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民告官)(3)刑事诉讼:旨在审理刑事案件,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自诉:民告民;公诉:官告民)2、主要区别:它们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三种类型的诉讼最主要区别在于诉讼目的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知识拓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名词点击: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相关链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并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知识拓展:比较调解、仲裁和诉讼案例分析:案例1:小张的老公王先生在婚后搞婚外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于是小张和王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和一辆家用轿车归小张所有,女儿亦随其生活,王先生“净身出户”,并按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小张与王先生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五个月之后,小张发现王先生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案例2:近年来,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案件能折射出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实践中存在一些未成年被害人无法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情况,尤其在一些基层和偏远地区,对于案件的进展如果被害人自己不去打听就没有人会主动告知,甚至连案件的判决结果都不知道。思考:上述诉讼属于什么诉讼,并说明理由。【课堂小结】【实战演练】一、易混易错1.到法院打官司是一件丢人的事情。矫正:诉讼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是法律赋予的权利。2.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矫正: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3.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体现了诉讼具有强制性。矫正: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体现了诉讼具有公权性。4.行政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矫正: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5.任何刑事诉讼都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诉讼。矫正: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二、选择题训练1.小李在工地辛苦工作一年,工地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欠工资不发。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小李可以( )①请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②纠集一帮人伺机殴打工地负责人③忍气吞声,自认倒霉④到当地人民法院状告工地负责人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2.罗某过马路时被交警拦下,交警说罗某闯红灯,并罚了罗某10元钱,罗某对此不服,觉得自己被冤枉了,决心要讨回公道。罗某可以通过以下哪种途径解决( )①与交警和解或申请行政调解②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③向交警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3.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类型。关于三种不同的诉讼类型存在的差异,阐释合理的有( )①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诉讼②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始终处于被告地位③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纠纷④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4.同住某小区的李某和陈某遛狗时,两家的狗发生撕咬,陈某的狗被咬伤。陈某一气之下,将李某打伤,李某发现自己伤得不轻,便选择了报警,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陈某赔偿了李某40 000元医药费,也取得对方谅解,但区检察院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要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案例中( )①李某选择报警是自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②陈某赔偿李某并获得谅解是纠纷的和解 ③区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属于刑事诉讼 ④陈某的赔偿属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答案:CDCC三、主观题训练5.阅读材料,回答问题。王某与李某是邻居。王某因要结婚,所以重新装修房屋。王某为了赶进度,要求装修工人日夜赶工,而装修产生的噪声影响了李某一家的休息,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未果。一天晚上,王某又指挥装修工在墙上打孔,产生了很强的噪声,李某遂找到王某理论,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引来邻里数十人围观,众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王某恼羞成怒,当下指使装修工冯某打了李某几个耳光,并且告诉围观的人少管闲事。李某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企业因此将其辞退,最终李某身心、财产俱遭损伤。结合上述材料分析李某可以采取哪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①李某可以通过协商与王某达成和解,互谅互让,解决纠纷。②李某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③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王某的行为构成噪声侵害和名誉侵害,可以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④李某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人民法院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