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新题(第三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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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新题(第三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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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新题赏析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1.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快递员、外卖骑手、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涌现。
材料一 周某为外卖平台配送员,提供配送服务并接受考核。甲公司为该平台运营方。某天,周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诊断证明书上传至平台请假。几天后,周某发现平台以未完成考核任务为由扣除周某工资。周某不服,要求甲公司进行工伤赔偿并返还所扣工资。甲公司以周某自愿提供劳务服务,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周某一气之下在网络上发布辱骂、诋毁甲公司的视频,点击量达上万次。
材料二 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新挑战。一是新业态用工模式还没有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二是社会保障覆盖不到位,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很难与平台建立固定劳动关系,平台企业利用法规漏洞,不愿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三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诉求普遍存在沟通协调不畅、申诉渠道少、缺乏协商、调节等问题。
⑴分析周某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恰当?周某应如何维权?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周某的行为可能会侵害甲公司名誉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周某作为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应依法维权。可以与甲公司协商和解、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⑵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应如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①劳动法的首要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法规应不断适应时代,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将新业态用工模式纳入劳动法律规制;完善社会保障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漏洞。
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树立合同意识,与平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维权有据。
③平台应遵守劳动法,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和的权利,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④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诉求的沟通协调机制,畅通申诉渠道,建立和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纠结解决的协商、调解机制。
2.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涉及劳动者权益、英烈保护等。
典型案例: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A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注销。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法院判决的依据及其现实意义。
①判决依据: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把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该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其中部分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②现实意义:有利于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弘扬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陈某于2021年10月在某配送公司成为快递骑手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标注了“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受伤责任自负、接单后不得取消订单”,陈某同公司经理商量修改,经理一口回绝。入职后,陈某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每个月仅有一天休息日。2022年10 月,配送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扣押了陈某3个月工资。在维权过程中,陈某发现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
⑴陈某可以直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投诉、协商、仲裁。
⑵结合材料并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评价该配送公司的行为。
①该配送公司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该公司与陈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有不合理的内容,且拒绝修改。
②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③该公司侵犯了陈某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甘肃某公司与刘某签订聘用合同,聘请刘某担任该公司华东销售处总经理,并约定业绩目标,同时双方还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以个人所持房屋做抵押,如业绩不能如期完成,以该房产变现价值弥补公司利益损失。之后,公司解聘业绩未达标的刘某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公司起诉。
值得警惕的是,一些企业在与员工约定业绩目标损失赔偿时,不将损失赔偿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中,而是另起炉灶,以民事合同的形式给员工“设坑”。企业移花接木式规避自身责任的做法看似有合法“马甲”,事实却是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相较赤裸裸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伎俩因更具有隐秘性而更容易得逞,其危害更大,更需要依法遇制。企业要追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自身所造成的履职损害,只能对照《劳动法》的规定主张损失赔偿,而不能利用民事合同关系移花接木地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
要反制企业用民法关系隐形侵犯劳动权益的问题,不能只寄望劳动者的依法维权,还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司法部门等主动作为,多方同频共振,才能督促企业主动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扛在肩上,自觉打消移花接木式侵权歪念。
⑴结合上述案例,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谈谈如何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①要了解与职场有关的法律,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个明白的劳动者。为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②劳动也要签合同,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刘某与公司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
③劳动者明明白白工作,清清楚楚维权。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发生劳动争议后,要用正当、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
⑵为不让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花式伎俩”得逞,请你对相关国家机关如何作为,提出两条合理化建议。
①劳动监察部门要转变执法理念,常态化地对企业滥用民法关系花式侵权的不法行为进行监测与追究,并面向员工进行相关普法宣传;
②劳动仲裁、司法部门应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领企业牢固树立合法用工的经营理念。
5.乔某系某保安服务公司乘务管理员,于2020年1月入职,月均实发工资3500元,最后工作至2020年10月14日,当天在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在职期间,保安服务公司未为乔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12月,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乔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2年4月30日,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捌级。
保安服务公司认为,入职之时,其与乔某签订《乘务管理员劳动协议》,约定乔某自愿放弃社保,其工资中有一部分是社保补偿等;事故发生后,双方订立《协议书》,其中载明“……为向肇事方申请补偿,特向公司申请开具误工证明。此证明只限于本人向肇事方申请补偿之用,不会利用此证明对公司进行法律诉讼或责任追究,与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故不同意向乔某赔付任何工伤待遇。2022年6月,乔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要求某保安服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239509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乔某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⑴该案例需要补充当事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吗?为什么?
无需补充当事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般是经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参与商事仲裁时,须以当事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而本案涉及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无需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⑵分析案例并说明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什么警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保证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的有效性。本案中,合同约定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中载明不对公司进行法律诉讼或责任追究等,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后患,为自身权益维护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障碍;提高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作为中华老字号品牌的“酱油一哥”2022年9月被多个抖音短视频账号爆料——国内售卖的该品牌酱油含食品添加剂,而国外售卖的同样品牌酱油却零添加,因此质疑其在执行“双标”。随后,公司回应称,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食品制造中,各国对食品添加剂均有明确的法规标准,这些标准本身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由于每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法规标准不尽相同,对应的产品标识也有不同,说是一国(地区)一标也不过分。后再度发布声明称:“用食品添加剂来误导消费者认为中国食品比外国食品差,要么是不明真相,要么是别有用心"。但回应过后,网友疑虑并未立马消散:为何国内外的该公司酱油配料表不同?加添加剂的食品是否更健康?由此,该公司产品在网络社交平台深陷食品添加剂争议。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经营者应如何让消费者放心购买自己的产品。
①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中华老字号品牌的“酱油一哥”在售卖具有不同添加剂的产品时,应当告知消费者,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②经营者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树立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自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售后服务,让消费者信任自己的品牌。
7.2019年12月,潘某在姜某店里花2600元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姜某承诺该车系某知名公司生产的新车。2020年9月,潘某在使用充电桩充电后骑车上路,途中该车突然自燃。潘某逃离时摔伤,花去医疗费2.5万元。潘某要求姜某赔偿,遭到拒绝。经司法鉴定,潘某构成十级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和多方问询后查明,该车是二手车,电瓶和部分电路已被姜某更换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零部件,发生自燃系车辆电器故障造成。潘某作为一名消费者,为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学法用法(部分法条见下表),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有关知识,帮潘某将起诉状拟写完整。
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支付惩罚性的三倍赔偿,赔偿损失。
理由:①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被告将该车电瓶和部分电路更换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造成电器故障而自燃,导致原告摔伤致残,侵害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暗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②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被告故意将二手车说成新车出售,隐瞒更换零部件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应依法退还购车款,并支付惩罚性的三倍赔偿。
8.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下是某典型案例的具体信息:
【交易过程】杨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二手“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的交易信息,称其系全新官方正品,现闲置低价转让。高某向杨某确认全部信息属实后,通过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与杨某达成交易。
【诉讼请求】高某收到耳机后,发现该无线耳机系假冒产品,且杨某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款无线耳机40余笔。高某认为杨某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已支付的购物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杨某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法院支持高某主张杨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诉求请求,判令杨某退还高某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此典型案例给消费者维权的启示。
①善于学法用法,明确全面、诚信、协作等履行合同的基本要求,能判别出自身合法消费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②勇于依法依规维护合法消费权益,明确消费者权益纠纷案维权途径有协商和解、投诉调解、行政申诉、提请仲裁、提起诉讼等。
③能够准确提出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诉求,明确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9.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
平台企业在发展中出现了“成长的烦恼”:“自媒体”信息内容失真、造谣传谣现象频频出现;数据屏蔽、“杀熟”等垄断行为尚待规范;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虚假宣传等行为时有发生。
材料中“成长的烦恼”可能会造成哪些侵权行为?平台企业应如何克服?
①侵犯名誉权、商标权、专利权、消费者的安全消费的权利、知情权。
②增强法律意识观念;诚信守法经营;反不正当竞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担社会责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10.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某新能源电池品牌提供搜索引擎优化及线上传播服务。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原告系合作关系,双方于2022年11月签订《委托合同》,该《委托合同》附件具体列明了被告应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其中“软文优化"服务项目中的“负面压制”条款约定:被告对某新能源电池品牌方指定的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实现某搜索引擎前5页无明显关于该品牌的负面内容,以及负面压制期为30天等。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完成负面压制服务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原告与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合同服务项目中的“负面压制”条款的合法性产生争议。假如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请说明原因。
①诉争“负面运制”条款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无效。
②理由:“负面内容压制”服务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算法技术等手段人为干预搜索结果排名。以实现正面前置,负面后置,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客观、全面地获取信息,违反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也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破坏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从社会效果来看,负面压制行为扰乱互联网空间管理秩序,影响互联网公共空间的有序发展。
11.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在“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强调了在非垄断案由案件中对于所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予以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并明确了审查的路径及其限度。在“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判断标准。在“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明确了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司法审查标准。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发布上述案例的社会意义。
①有利于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准确把握竞争政策,保护竞争活力。
②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导向,依法规制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③有利于全面贯彻公平竞争政策,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服务和保障国家战略实施,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④有利于加强公平竞争法治宣传,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12.【案情回顾】某企业开发了一款名为“全能车”的APP,该APP借助模拟登录等技术手段,使其注册用户可以骑行包括“哈啰单车”在内的各大品牌单车。“全能车”APP因此被“哈啰单车”运营方诉至法庭。
“哈啰单车”运营方认为:“全能车”运营方通过入侵截取我方服务器发送的数据包,破解信息,伪装成会员用户,实现车辆开锁,谋取非法利润。
“全能车”运营公司辩称:“全能车”APP的信息聚合功能可以实现单车资源的按需共享,让用户有车即骑行,而且用户骑行时足额付费,未增加单车企业的运营成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报刊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6140万余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余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说明法院判决的依据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①判决依据: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全能车”运营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产品或服务,窃取了其交易机会和商业收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②社会影响:及时纠正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增进消费者的长远福祉﹔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消费者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提升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13.“xiaoDuxiaoDu”是“小度”AI电子产品中具有唤醒和操作功能的语音指令,经长期使用,“小度”商品名称及“xiaoDuxiaoDu”语音指令均已具有一定影响。S公司生产、销售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与小度智能音箱相同,该公司在杜丫丫学习机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使用“xiaoDu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并在官网进行宣传。
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并结合材料,分析S公司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定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小度”商品名称及“xiaoDuxiaoDu”语音指令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S公司在本公司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小度”相同语音指令,并在其官网进行宣传,客观上易使公众误认为杜丫丫学习机与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特定联系,导致混淆。S公司的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14.2016年6月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加多宝、王老吉之间的“中国第一罐”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在该案一审中。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称。自2014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陆续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而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2008年至2012年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将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证明颁给的是“王老吉”凉茶。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进行上述宣传系故意混淆是非,意圈侵占附着于“王老吉”凉茶上的巨大商誉,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凉茶就是“王老吉”凉茶。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违带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谈谈案例中广告宣传的不当之处及启示。
①案例中加多宝公司的广告宣传存在与王老吉公司“搭便车”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是不可取的,侵犯了王老吉公司的正当权益。
②案例中加多宝公司的广告宣传存在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是虚假广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③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1世纪教育网 www.21cnjy.com 精品试卷·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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