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1张PPT)獬豸(独角兽)獬豸又称獬廌,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獬豸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称,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征,因此,它被称为中国法律的图腾。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课程标准】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概念解析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礼教:即礼仪教化,礼教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乐文化,因其重视名份,又称名教,即以名为教,礼教思想影响中华民族两千余年。对礼教系统的破坏行为称为"僭越"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二者相辅相成法治——政令、刑罚德治——礼制、教化——约束行动——内心自律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夏商:统治者可以随意残害奴隶,实行“人殉”制。1、德治思想的渊源西周: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尚书》里保存不少西周初年的政治文诰,每篇都说到如何治民。其中《无逸篇》说治民要“先知稼穑之艰难”,“怀保小民,惠(加惠于)鲜(穷人)鳏寡”;《立政篇》说“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重农与慎狱尤为封建政治的重要纲领。天子如果不能称职,皇天上帝就会改选别人,要永命必须保民。——范文澜《中国通史》体现统治者的自我约束(1)夏《禹刑》、商《汤刑》、周《九刑》,这些都是习惯法。(2)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子产“铸刑书”引发了辩论,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2、法治思想的渊源限制奴隶主贵族,符合新兴地主阶级利益(3)特点: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由贵族掌控,有明显的阶级性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周礼·秋官·小司寇》“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左传·昭公六年》3、德治与法治之争的表现:儒法之争学派 治国思想 教化思想 理论来源儒家法家孔子:①为政以德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孟子: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主张德治,通过道德教化民众,仁和礼的手段人性善韩非: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主张法治(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和刑的手段人性恶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1)背景:(3)儒法之争(2)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子产“铸刑书”而引起政治—王室衰微,诸侯争霸,礼崩乐坏;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新思想经济—铁犁牛耕,土地私有,生产力发展思想—思想活跃,百家争鸣实质:在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背景下,诸侯国君们寻求理想治国道路之争。(4)影响:积极:消极: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搏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儒家重视民生与民意,民本思想发展;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儒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法家严刑峻法,易造成暴政1.秦汉(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律的编纂,称《秦律》(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3)秦汉朝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有法律效力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且量刑极重。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云梦睡虎地秦简现藏于湖北省博物馆。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图片为《法律答问》。《法律问答》多采用答问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等作出解释。秦代“以吏为师”,《法律问答》可能就是当时培训官吏时使用的教材。案例一:甲盗取财物价值千钱,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分赃一钱,则二人同罪。......案例四:两人持剑相斗,一人削掉了一人发髻,则应被处以城旦(筑城的苦役)徒刑。......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妻殴夫,耐为隶妾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汉朝的律令与秦朝相比有什么变化?受儒家思想影响,汉朝重视礼治,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称“以经断狱”。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春秋决狱——律令儒家化的开端(礼法结合)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伊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2.魏晋——律令儒家化的发展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北齐律》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概括为“重罪十条”,予以严惩。反映了儒家的礼义道德与法律日益紧密地结合,法律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和夫权的维护。——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表现:法律以亲属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目的是维护三纲五常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的推动因素: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并逐渐主导律令修纂②魏明帝设律博士,专用儒学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唐初:律删繁就简唐高宗时,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并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3.唐朝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唐律疏议》书影地位:继承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标志标志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代表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是历代王朝创制法律的蓝本;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标志着律令儒家化的完成(1)法律——律令儒家化的完成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说明其被视为中华法系确立标志的原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母者,流。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在内容的技术性排序上,是先总则后分则,先原则性制度后具体律文,先实体法后程序法; 而在内容的精神性排序上,是先皇室后国家,先中央后地方,先政治后经济,先重罪后轻罪。这与当时的中国社会和国家体制吻合,反映出法典与社会同构的立法原理。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说,这不仅达到而且代表了那个时代的最高水准。——张中秋《为什么说<唐律疏议>是一部优秀的法典》辽太祖时,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太宗时,治渤海人亦依汉法。道宗时,以国法不可异施,将不合于律令者别存之。此所谓律令,还是唐朝之旧。金熙宗时,始合女真旧制及隋、唐、辽、宋之法,定《皇统制》,《金史》谓其实就是《唐律》。元初即用金律,明太祖定《大明律》,又是一准《唐律》。《清律》又以《明律》为蓝本。 ——吕思勉《中国通史 刑法》①特点: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科条简要,用刑持平;语言精练,立法技术高②原因: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以儒家伦理思想为其理论基础;为以后历代法律蓝本①提倡礼治:开元二十年(732年)颁行《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家有雅风,政事规为。—《授大理卿李坰黔中宣慰使制》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 。——《新唐书·柳公绰传》《大唐开元礼》《颜氏家训》3.唐朝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2)教化吉礼:五礼之冠,祭祀典礼;宾礼:接待宾客之礼;军礼:师旅操演、征伐之礼;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之礼凶礼:哀悯吊唁、忧患之礼②推广家训:社会层面,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三、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宋朝元朝明朝清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宋刑统》《天圣令》)(敕: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依据。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沿袭《大明律》,同时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1、法律背景: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建立统治地位传播方式:控制教育与科举,通过授徒、书院讲学,深入族规、家训表现: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家礼》书影三、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2、教化(1)理学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①创立: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是乡约的创造者,其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是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对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很大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肃政教,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吕氏乡约》(2)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②发展: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并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③延续:清朝乡约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也常引用《大清律例》特点: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约律融合约为律用乡甲会图(明乡约仪式) 思考:相比宋朝,明清乡约出现了哪些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原因:变化:由以道德教化为主到增加宣讲“圣谕” ,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乡约由民间自发到政府推动设立;形式上继承儒家伦理教化精神,实质上是强制宣传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君主专制强化,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我国古代为何形成以儒家思想构建的“礼法结合”的法律体系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官僚制度的等级结构是礼法结合的基础;秦二世而亡的教训;大批儒家知识分子进居官吏行列,主导法律修纂“天人合一”观是礼法结合的思想条件;儒学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政治思想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的根基,构建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体系,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适合社会需要;经济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精华;以维护纲常礼教为核心内容,体现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以国家法为主体的同时,承认民间法的效力;中央机构具有最终立法权和审判权;对特定人群有豁免和议罪制度,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内容;司法权不独立中华法系1.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2.官方主导,重公权,轻私权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4.司法隶属于行政,司法权不独立5.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6.(实质)法律出于皇权,是维护皇权的工具,人治色彩浓厚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析中国古代“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中“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什么影响?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是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积极性:(1)利于发展封建经济;(2)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3)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消极性:(1)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2)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德治西周: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春秋战国:儒家的仁、礼思想法治春秋:铸刑书战国:法家的法、术、势思想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汉朝:礼法结合,律令儒家化的开端魏晋:律令儒家化的发展唐朝:礼法结合,律令儒家化的完成秦朝:改法为律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朝:礼法结合明朝:明刑入教清朝:以德化民,以刑入教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