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5张PPT)防范与惩处教育与引导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中国西方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中华法系的特点:礼法结合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单元解读化教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的工具。着眼于防范和惩处。教育感化,着眼于教育和引导社会治理的工具法律概念梳理【法律】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和惩处。【教化】教育感化,指儒家所提倡的以教导者为核心,以自己的行动感化别人。教化的目的是形成好的社会民风。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法治】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不同时期的法治,内涵有所不同)【德治】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德治要求统治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不同时期的德治,内涵有所不同)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一.夏商西周春秋战国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礼治思想影响最大《禹刑》《汤刑》《九刑》习惯法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1、先秦时期的法律发展脉络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商周之际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国方针,体现了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这从理论上为“武王伐纣,以周代商”的历史提出了合理的解释。天子如果不能称职,皇天上帝就会改选别人,要永命必须保民--体现统治者的自我约束(3)特点: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由贵族掌控,有明显的阶级性质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反对:“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谓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自损,吾以救世也。” ——摘编自徐喜良:《中国通史》思考: 叔向和自产在争什么?要不要公布刑罚叔向为什么发对子产?子产为什么要救世?大变革大动荡时期(王室衰微、铁犁牛耕、礼崩越坏)“铸刑书”有何影响?宣告了成文法诞生,确立了“法律公开”的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准则;推动了各国变法运动的开展和依法治国理念的传播;限制了贵族特权,维护了平民利益。不愿丧失贵族阶级生杀予夺的特权,认为公布刑法违反“礼治”。这实质是一场新旧势力的权力之争。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法治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德治(二)春秋战国时期:德治、法治之争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1.背景:(1)时代特征:春秋战国,王室衰微,礼崩乐坏。(2)思想来源: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思想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3)历史渊源:法家思想形成前,统治者已用法律治理国家。2.第一次德法之争:子产作刑书学派 治国思想 治国手段 理论来源 评价儒家法家孔子:①为政以德②不过度消耗民力孟子: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②民贵君轻主张德治,通过道德教化民众,仁和礼的手段人性善韩非: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和刑的手段人性恶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颁行法令,奖励耕战)3.第二次德法之争:(二)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争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德治与法治之争儒家与法家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并不适应兼并战争的需要,不被统治者接受适应统治者需要,利于富国强兵和君主专制,推动秦统一“法”,指官府制订的法律和制度。“术”,指君主驾驭群臣的权术和手段。“势”,指君主借以统治人民的权势和地位。秦国商於县有个黑林沟村,该村是秦国变法的模范村,村长黑九因为儿子参军训练坠崖死了,无法为家里立功光耀门厅,变得意志消沉,无心耕作,在村里开了个酿酒坊,经常拉着后生饮酒大醉。村里人变得越来越懒惰,荒芜了田庄,村里由此没落。县令是个儒家士子,讲究仁政爱民,不忍看到黑林沟人忍饥挨饿,便救济他们。村民一直吃救济粮,不再耕作。商鞅知道后,依法处死了村长和县令,重申新法主张、明确奖惩,让村民重新自励,恢复了往昔斗志。——整理自孙皓晖《大秦帝国》这个故事说明了什么?法家思想强调重刑治理国家,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相反,儒家思想不适用于列强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儒家VS法家,仁治VS法治孟子与梁惠王商鞅与秦孝公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王何必曰利 亦有仁义而已矣。吾说君以帝王之道比三代,而君曰:“久远,吾不能待。……”故吾以彊(强)国之术说君。子何以中吾君?吾君之欢甚也。结合所学,思考: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德治 法治评价 积极: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消极:(局限性)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战国时期。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最终促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的建立。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1.秦汉时期秦 朝(1)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把工作带进坟墓的秦简主人喜◎《云梦睡虎地秦简》局部汉 朝(2)汉朝:沿袭秦律,制《九章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3)秦汉律令并行(4)“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春秋决狱”:在审判案件时,如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却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律令儒家化的开始1. 秦朝的律、令(2)秦朝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有法律效力。(1)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篡,称《秦律》。云梦睡虎地秦简现藏于湖北省博物馆。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图片为《法律答问》。《法律问答》多采用答问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等作出解释。秦代“以吏为师”,《法律问答》可能就是当时培训官吏时使用的教材。案例一:甲盗取财物价值千钱,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分赃一钱,则二人同罪。......案例四:两人持剑相斗,一人削掉了一人发髻,则应被处以城旦(筑城的苦役)徒刑。......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而且量刑极重。如规定士伍盗窃,其赃值一百一十钱,就应“黥为城旦”。思考:汉朝的律令与秦朝相比有什么变化?①汉承秦制,沿袭秦律制成了《九章律》,也颁布法律文告,称“令”。②受儒家思想影响,汉朝也重视礼治,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称“以经断狱”。2. 汉朝的《九章律》与以经断狱时有疑狱日: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仲舒断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徐世虹 《中国法制史》案情:甲没有儿子,在路边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孩子乙,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抚养长大。乙长大后,犯了杀人罪,把杀人的事情告诉了甲,甲把乙藏起来不告诉别人下落。甲应该怎么判?判决:根据《诗经》:“螟蛉有子,蜾蠃负之”。证明养父子关系等同于生父子关系。又根据《春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证明藏匿罪犯不适用于父子之间。案例先用《诗经》来证明父子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再用《春秋》来证明父子之间不适用藏匿罪。因此甲被判无罪。——摘编自赵复强,杨金元著《古代判案评析》体现经义对法律的主动渗透,法律与经义的双相融合。原则:“原心定罪”(犯罪者的“心”:主观动机;法官的“心”: 道德伦理)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因素来定罪量刑。特色:伦理道德高于法律秦朝的刑罚种类大致有8大类30余种。包括死刑、肉刑、流放刑、徒刑、笞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细密严苛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秦朝的死刑主要有(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4)磔。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6)戮。陈尸示众。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材料1: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材料2: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史记·太史公自序》思考:汉代的统治思想有什么特点?有何目的,原因是什么?特点:外儒内法(礼法结合)原因:①汲取秦朝实行暴政、严刑峻法导致速亡的教训。②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统治地位。③儒家和法家在强调社会等级差异性方面具有共同特征。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以经断狱,重教化,轻刑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二.2、魏晋时期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②魏明帝设律博士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儒法合流,形成“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特点:律令儒家化,以经注律,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原因: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魏晋以后律令的儒家化(1)律令的儒家化:法律条文在引用时需要解释,解释工作往往由熟读儒家经典的儒生来完成。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儒生们反对“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家思想,在释法时注入“父子之情、君臣之义”等儒家的礼的精神,这便是法律的儒家化。(2)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一般上呈皇帝来决定。“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入律”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八议”制度的出现是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 “ 服制 ” 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五服 ” ,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 五服 ” 。“ 准五服以制罪 ” 的原则是: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魏晋以后,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之罪”)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二.2、魏晋时期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儒学大族创制晋室,统制中国,其所指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 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论稿》思考:魏晋南北朝的律令儒家化对后世的法制发展有什么深远影响?儒家、法家的法律思想逐渐融合,最终产生了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二.3、唐朝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后又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既《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礼治:732年,《大唐开元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教化:在社会层面,唐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南北朝 颜之推 《颜氏家训》直接开后世“家训”的先河,是我国古代家庭教育理论宝库中的一份珍贵遗产。——律令儒家化的完成南北朝的颜之推《颜氏家训》,直接开后世“家训”的先河,是我国古代家庭教育理论宝库中的一份珍贵遗产。创作主体:中国古代家训的作者上至皇帝,下至百姓,来源广泛,身份多样。呈现形式:中国古代家训形式丰富多样,比如“家书”“家训”“家训诗”等。主要内容:中国古代家训与儒家思想关系密切,体现了忠孝仁义等儒家思想;中国古代家训与时代政治关系密切,比如在家训中引用朱元璋圣谕等;中国古代家训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变迁,比如商品经济发展,商人家训流行。主要功能:中国古代家训重视教化功能,起到价值引领的作用。传承发展:历史悠久,中国古代家训不断总结前人经验,吸取同时期人的经验。中国古代家训的特点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说明其被视为中华法系确立标志的原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母者,流。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在内容的技术性排序上,是先总则后分则,先原则性制度后具体律文,先实体法后程序法; 而在内容的精神性排序上,是先皇室后国家,先中央后地方,先政治后经济,先重罪后轻罪。这与当时的中国社会和国家体制吻合,反映出法典与社会同构的立法原理。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说,这不仅达到而且代表了那个时代的最高水准。——张中秋《为什么说<唐律疏议>是一部优秀的法典》辽太祖时,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太宗时,治渤海人亦依汉法。道宗时,以国法不可异施,将不合于律令者别存之。此所谓律令,还是唐朝之旧。金熙宗时,始合女真旧制及隋、唐、辽、宋之法,定《皇统制》,《金史》谓其实就是《唐律》。元初即用金律,明太祖定《大明律》,又是一准《唐律》。《清律》又以《明律》为蓝本。 ——吕思勉《中国通史 刑法》①特点: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科条简要,用刑持平;语言精练,立法技术高②原因: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以儒家伦理思想为其理论基础;为以后历代法律蓝本材料1: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史记·太史公自序》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教师教学用书》选必1第113页材料3: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具有互补性儒学的多面性,适应统治阶级需要儒学被确定为主流,向法治渗透【思考】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二.【P47思考点】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越来越紧密?1.秦朝以法家严刑酷法治国致二世而亡的教训,为法律与儒学的结合奠定了基础;2.汉朝确定了儒学的独尊地位,加速了二者的结合;3.儒家思想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要求和家庭制度;4.大批儒家知识分子获得修订法律的机会,用儒学思想改造现行法律;5.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需要用儒家思想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三.1、宋元至明清法律的沿革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宋朝元朝明朝清朝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编纂于963年的《宋刑统》,其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内容略有改变。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沿袭《大明律》,同时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继承与发展思考:宋朝以后的法制建设有什么特点?1、多以《唐律》为蓝本。2、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1)积极性: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②以礼入法,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2)消极性:①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判案的主观性及随意性强。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思考】“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什么积极性、以及局限性?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是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唐律疏议卷第一·名例》因政教而施刑罚……刑罚不可弛于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诸詈(骂)祖父母、父母者绞, 殴者斩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 徒三年诸犯死罪非十恶, 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 家无期亲成者,上请。唐律的修撰以礼为指导思想、指导原则。礼的精神完全融入于唐律之中,礼允许的行为,唐律也允许,礼不允许的,唐律也基本不允许。礼是唐律内在的灵魂,唐律是礼外在的表现……《唐律疏议》中有大量的概念、原则、律条都来源于礼。唐代前期关于律、令、格、式的立法有16次和20次之多……通过频繁的修订律、令、格、式,来调整法律,从而达到适应统治者需要的目的。——黄涛《唐代五刑实施情况研究》孝道入法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体系完整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三)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思考】材料体现了唐律的那些特点?不断完善服务皇权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三.2、宋元至明清教化的演进背景: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建立统治地位。传播方式:控制教育与科举,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表现: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朱熹《家礼》《家礼》书影(1)理学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三.2、宋元至明清教化的演进(2)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创立: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肃政教,......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业谓......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吕氏乡约》《吕氏乡约》书影材料:各州县做竖牌十面:凡不养父母时常忤逆者,牌书“不孝某人”。尊长无礼,牌书“不义某人”。偷鸡摸狗,牌书“做贼某人”。生事殴人,牌书“凶徒某人”。……各用大字钉于本犯门左,每会跪约听讲,街民不与往来。约长等劝令同约完成纳粮的任务,劝戒同约维护地方安定。——山西巡抚、刑部侍郎吕坤《乡甲约》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2、宋元至明清教化的演进(2)乡约发展: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明太祖朱元璋约律融合约为律用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康熙帝“圣谕十六条”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2、宋元至明清教化的演进(2)乡约延续: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三.概括宋代到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变化,并说明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积极性:材料: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娃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据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等①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②乡约组织从民间自发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动设立,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②有利于发展生产;③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变化:时期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夏朝 《禹刑》 礼不下庶人 刑礼分野商朝 《汤刑》 西周 《九刑》 敬天保民、礼制 春秋战国 铸刑书、法家法治 儒家德治 礼法对立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 汉 沿袭秦律、《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魏晋 律令儒家化,以经注律,纳礼入律 唐 刑罚为用《唐律疏议》 德礼为本《大唐开元礼》 宋 《宋刑统》《天圣令》 《吕氏乡约》《家礼》 约律分立明 《大明律》、律例合编 明太祖六谕 约律合流清 《大清律例》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材料一: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材料二: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所谓“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指的就是这种情形。——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思考:结合材料分析,分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 (1)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2)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法律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3)司法从属于行政,法治为人治服务(4)以礼教为指导原则,礼法结合(5)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以刑为主,重刑轻民(6)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原因:自然经济;宗法制度;专制统治;儒家思想;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先秦时期的法律的发展脉络德治与法治(儒法之争)秦汉:改法为律,律、令皆法魏晋:律令儒家化唐朝:《唐律疏议》中华法系确立法治:明清律例合编教化:宋代理学、乡约课堂小结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