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5.2 薪火相传有继承【课标要求】1.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的顺序以及注意事项。2.遗嘱的具体形式。3.继承要尊重死者生前意愿,又要体现公平。4.遗嘱继承重意愿的必要性。【教学目标】1.政治认同:处理继承问题需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实现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2.科学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作为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和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3.法治意识:明确不同遗嘱形式有效性的条件。4.公共参与:坚持情理法的统一,正确处理家庭财产关系。【教学重点】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含义,遗嘱的形式与效力。2.明确继承要尊重死者生前意愿,又要体现公平,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意义。【教学难点】遗嘱继承重意愿的必要性。【思维导图】【知识解读】一、法定继承有顺序1.继承(1)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2)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2.继承关系(1)被继承人与遗产①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2)继承人与继承权: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3.继承权(1)贯彻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2)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含义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特点 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提醒: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当今世界各国继承法中一般都有代位继承的规定,但具体规定却有所不同。4.处理好法定继承问题: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精神的具体体现(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不均等则必须经继承人协商同意才可。民法典尊重继承人的意愿,鼓励继承人间的互谅互让、和睦团结。(2)对继承人以外的,在适合的条件下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抚养被继承人较多的人。上述内容使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也使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中华传统美德进一步发扬光大。(3)在遗产的实际分割上,应当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前提,各继承人要按照民法典的要求,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以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体现继承人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4)在继承权的保护上,如继承人的行为违反了该原则,将会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会丧失继承权。(5)在对民族传统上,如父母一方健在,即不分割财产的支持,按此原则,遗产可以暂不分割,待尚存父或母死亡后,各继承人再通过共同协商一并分割。这种做法符合我国的民族传统和家庭伦理,有利于维护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家庭氛围,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典例解析】1.钱某与妻子周某离婚,女儿小钱被判给周某。钱某后来与刘某再婚,刘某有一在外地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子小刘。钱某年迈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数十万存款,未立遗嘱。可以继承钱某遗产的有( )①妻子刘某②前妻周某③女儿小钱④继子小刘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答案】B【详解】①③:题中,钱某未立遗嘱,因此遗产按法定顺序继承,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钱某的再婚妻子刘某和自己女儿小钱可以继承钱某遗产,①③符合题意。②:钱某的前妻不属于法定继承人,②不符合题意。④:继子小刘已经成年,与钱某没有扶养关系,所以不能继承遗产,④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B。2.张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签约卖给李某,但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去世。张某之子张甲作为张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将该房屋卖给赵某并过户。李某得知后,要求赵某和张甲赔偿自己的损失。赵某认为,自己与李某素不相识,不应对李某的损失负责。张甲认为,父债子还早已过时,其父卖房给谁与自己无关。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李某获得该房屋所有权②赵某获得该房屋所有权③李某有权要求赵某和张甲赔偿自己的损失④张甲既然未放弃继承该房屋,就应该向李某承担责任A.①③ B.①④ C.②④ D.②③【答案】C【详解】①:房屋为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登记为准,张甲将该房屋卖给赵某并过户,因此,李某不能获得该房屋所有权,①错误。②:房屋为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登记为准,张甲将该房屋卖给赵某并过户,因此,赵某获得该房屋所有权,②正确。③:张甲是张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李某有权要求张甲赔偿损失,无权要求赵某赔偿损失,③错误。④: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张甲继承张某的房屋,同时应该向李某承担责任,④正确。故本题选C。3.刘某的丈夫早逝,夫妻二人育有二子一女,均由刘某抚养长大。长子周甲与王某结婚育有一子周小甲,两年后周甲因病去世,王某自此与刘某同住。次子周乙患精神病,女儿周丙在美国留学。一年后刘某去世,远在美国的周丙称,刘某逝前曾打电话表示其全部遗产由周丙继承。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①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刘某遗产应由周丙继承②刘某遗产除去为周乙保留必要份额后的剩余部分由周丙继承③王某对刘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④周小甲可代位继承周甲有权继承的刘某遗产的那部分份额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答案】D【详解】①:周丙称刘某逝前曾打电话表示其全部遗产由周丙继承,这个属于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故①排除。②:刘某遗产除去为周乙保留必要份额后的剩余部分由周丙、王某、周小甲继承,②排除。③:材料中周甲因病去世,王某自此与刘某同住,并对刘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③符合题意。④:《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周甲因病去世,其子周小甲可代位继承周甲有权继承的刘某遗产的那部分份额,④符合题意。故本题选D。二、遗嘱继承重意愿1.遗嘱(1)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2)依据: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3)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4)效力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5)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6)作用: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提醒: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遗嘱继承有四个特点,一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二是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三是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四是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2.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1)遗赠: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2)遗赠抚养协议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区分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性质 是遗产继承,通过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方式获得其部分或全部遗产。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附条件的遗赠、是有偿的接受赠与。主体 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拓展: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3)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4)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提醒:遗嘱继承是否有效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在内容上看四点: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二是在形式上看两点:时间上最后一份有效,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有见证人。【典例解析】4.老人因病去世,他的子女们在处理老人的后事时才发现,老人在生前通过不同的方式留下了好几份遗嘱。而更让人不解的是,这几份遗嘱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有些内容自相矛盾,这让家人有些无所适从。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B.均是真实意思表达时,以最先的遗嘱为准C.以视频遗嘱为准 D.均是真实意思表达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答案】D【详解】D:遗嘱必须是真实意思表达,数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D正确。ABC:由以上分析可知,ABC说法错误,不选。故本题选D。5.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6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20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以自书遗嘱为准,大儿子获得东边两间房B.应以口头遗嘱为准,最后女儿获得东边两间房,大儿子获得北边的一间房C.应以口头遗嘱为准,最后女儿获得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D.小女儿获得东边两间房说明口头遗嘱的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答案】C【详解】C: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生效。本案例中谢某的口头遗嘱是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位见证人在场情况下立下的最后一份遗嘱,其与自书遗嘱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因此小女儿最后获得东边的两间房和北边的一间房,C正确。AB: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例中谢某的口头遗嘱是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位见证人在场情况下立下的最后一份遗嘱,其与自书遗嘱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因此小女儿最后获得东边的两间房和北边的一间房,大儿子不能继承房屋,AB错误。D: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小女儿获得东边两间房不是因为口头遗嘱的效力大于自书遗嘱,而是因为口头遗嘱是最后遗嘱,D错误。故本题选C。6.李奶奶和王爷爷结婚多年,名下共同拥有一套房产,由于子女不在身边,王爷爷于2005年去世后,李奶奶一直由保姆照顾,她今年也90岁了,想让照顾自己十几年的保姆马某继承此套房子,并立了一份遗嘱:欲将此房产交给马某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遗嘱继承可以在法定继承人以外指定其他人继承②应尊重遗嘱人意愿,法定继承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③李奶奶可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将自己拥有的房产份额留给马某④李奶奶所做决定并不能改变其子女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份额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③④【答案】D【详解】①: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①错误。②:应尊重遗嘱人意愿,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②错误。③④:该房产属于李奶奶和王爷爷共同财产,王爷爷于2005年去世后,李奶奶与其子女都是王爷爷的法定继承人,而保姆马某不是李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李奶奶可以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将其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马某,但李奶奶所做决定无法改变其子女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份额,③④正确。故本题选D。【教材探究与分享】课本P45探究与分享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参考答案: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小潘的还债行为属于诚信履行义务的体现。小潘根据其父的临终嘱托,坚持偿还60多万元债务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由材料可以看出,小潘的偿债范围超过了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但是,小潘坚持偿还了所有欠款,值得赞扬。课本P48探究与分享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在身份上,黄乙是黄甲的儿子,属于黄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黄甲的房屋。;黄丙是黄甲的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因为黄甲的遗嘱中写明将存款赠与侄女黄丙,故黄丙属于受遗赠人。(2)民法典第一千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材料中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因此,该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应以谢某最后的口头遗嘱为依据处理谢某的遗产。谢某最后的口头遗嘱对以前谢某所订立的自书遗嘱进行了变更,其中冲突的部分理应按照最后的口头遗嘱进行处理,即东边两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北边一间房仍归女儿继承。【易混易错】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后遗留的各种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2、继承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际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 )3、王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20万元,属于基于血缘关系获得继承权。(√ )4、根据法律规定,丧偶的儿媳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5、以遗嘱的方式转移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的称为遗嘱继承。(×)【答题模板】[典例] 老人李某74岁,亲笔写下遗嘱:“两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C.未经公证,无效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思维建模]审设问 本题设问需要结合选项才能明确为判断评价类选择题审材料 1.从“亲笔写下”“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可判断为属于自书遗嘱。 2.从遗嘱中的内容可判断并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情形。析选项 男女继承权平等是法定继承的原则,A不选;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必须有见证人,自书遗嘱不需要,B不选;公证不是遗嘱生效的必经程序,C不选;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体现意思自治,D正确。定答案 D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