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保险单据的缮制 课件(共32张PPT)-《外贸制单(国际商务单证)》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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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保险单据的缮制 课件(共32张PPT)-《外贸制单(国际商务单证)》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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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2张PPT)
第三章 出口商业单据的缮制
知识目标
·了解各种主要出口商业单据的意义和作用;
·熟悉各种主要出口商业单据的内容及特点;
·掌握主要出口商业单据的缮制要求。
技能目标
·理解信用证对主要出口商业单据的要求;
·掌握主要出口商业单据的填制方法。
第一节 发票的缮制
第二节 运输单据的缮制
知识点睛
第三节 保险单据的缮制
第四节 包装单据的缮制
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对货物的交接和货款的结算主要是通过各种商业单据的转移来实现的,这些单据主要包括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包装单据。
第三节 保险单据的缮制
一、保险单据的含义及分类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三、保险单的内容与缮制
(一)保险单据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将货物运达进口商需经过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有可能受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货损。为了降低风险,避免损失,往往需要对货物投保运输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在途货物损失的赔偿。
一、保险单据的含义及分类
(二)保险单据的种类
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保险单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又称大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证明,是正式的保险单据。保险单既有正面内容,又有背面的保险条款及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它仅有正面内容,背面没有条款,所以又称为小保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其保险条款以保险单的保险条款为准。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保险单,不能提供保险凭证;如信用证要求提供保险凭证,可以提供保险单。随着单据格式的规范化,许多保险公司已不再使用这种单据。
3.联合保险凭证
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又称“承保证明(risk note)”,是指在商业发票内加注保险的内容,并由保险公司签章,表示发票内的货物已经按所注内容投保的保险单据。这样做可以不必另出保险单据。
4.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又称开口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预先签订的,具有较长期限的一揽子保险合同。合同规定了保险货物的范围、保险险别、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结付办法等内容,货物一经装运,保险公司自动承保。
5.保险批单
保险批单(endorsement)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出立后,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对保险内容补充或变更,进而出具的一种凭证。保险批单是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一)基本险别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基本险别承保由于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导致的海洋运输货物风险,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W.P.A.)和一切险(all risks,A.R)三种,可以单独投保。在我国目前的出口业务中,出口方多选用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较大的一切险。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1)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能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6)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条款规定应由货放偿还船方损失。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除平安险的各项职责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附加险别
《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有11种险别: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T.P.N.D)。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risk)。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
(4)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5)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7)串味险(risk of odor)。
(8)受潮受热险(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
(9)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
(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
(11)锈损险(risk of rust)。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包括8种险别: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3)舱面险(on deck risk)。
(4)拒收险(rejection risk)。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6)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
(7)罢工险(strike risk)。
(8)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何种基本险别,均可以另行加保有关的特殊附加险别。
1.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invoice number),此栏填写投保货物商业发票的号码。
2.保险单号次
保险单号次(policy number)是保险公司印制的一个与上、下套保险单前后相连的流水编号,此栏填写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号码,一般事先印在保险单的右上方。
三、保险单的内容与缮制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insured)又称保险单的抬头人。在托收项下,此栏应填出口商;在信用证项下,如果信用证合同无特别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填写方法:
(1)在CIF价格条件下,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保险单应由被保险人背书,表示索赔权利转让给保单持有人。
(2)如果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以外的某公司或某银行,保险单应直接打该公司或银行名称。如果信用证在被保险人名称前注有“To the order of”,保险单亦应照加,受益人不背书。
(3)有时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注为“To order”,则应在被保险人栏照加“To order”并由受益人背书。
(4)如果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注为“To order of bearer”,保险单可照打,或在“To order of”之后注上受益人名称。两种方式均应由受益人背书。
(5)在FOB或CFR价格条件下,如果国外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被保险人栏可注为“×××(卖方)on behalf of ×××(买方)”,卖方应按此形式背书。
(6)关于背书。如果信用证保险条款规定“Blank endorse”,或未作具体规定,则一律由被保险人做空白背书;如果信用证规定“endorsed to order of ×××”或“endorsed in favor of ×××”,保险单被保险人栏应注受益人名称,然后由受益人背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加注“To order of ×××”,“In favor of ×××”或“Please pay to order of ×××”,“Please pay in favor of ×××”或“please deliver to ×××”以及“Claims,if any, Please pay to ”,等等。
(7)如果信用证规定“Loss if any, pay to ×××”,保险单被保险人栏应注明受益人,在索赔一栏后注“pay to ×××”。
4.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按商业发票品名填写,若品名繁多,可使用统称,并保证与信用证和其他单据所述不矛盾。
5.包装单位数量
包装单位(packing unit quantity)填写最大包装件数,要求与提单相应栏目内容相同。有包装的要填写包装件数,裸装货物要填写本身件数,煤炭、石油等散装货填写净重,有包装但以重量计价的应同时填写包装数量与计价重量。
6.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已包括贸易方利润),是计收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的百分比应严格按照信用证或合同规定掌握。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应按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在无法确定货价时,应选择议付金额与发票金额中较大的投保。发票如须扣佣金或折扣,则按照扣除佣金或折扣前的毛值投保。货币应与信用证一致,托收项下应与合同货币一致。保险金额有大写和小写,大、小写应该一致。保险金额不要小数,出现小数时无论多少一律向上进位。
7.承保险别
承保险别(conditions)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保险条款填写,并注明保险条款名称。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险别,或只规定“Marine Risk”、“Usual Risk”或“Transport Risk”等,则可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中的任何一种。另外,还可以加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不能只投保附加险而不投保基本险。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险别超出了合同规定,或成交价格为FOB或C&F,应由买方投保,但信用证规定由卖方投保,此时,应与买方交涉,在买方同意支付额外保险费的情况下,应按信用证规定的险别投保;否则,应要求取消此条款。
如果信用证规定使用《协会货物条款》,包括修订前和修订后的,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现行做法,可以按信用证规定承保,保险单应按要求填制。
如果信用证要求投保转船险或无限转船险(unlimited transshipment risk),即使直达提单也必须按规定投保,以防在运输途中由于特殊原因被迫转船而使货物受损。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不计免赔率(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则保险单内可以加注免赔率条款。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适用的保险条款种类较多,国内一般采用《中国保险条款》,国际上常用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最主要的是《协会货物条款》。因此,投保的险别除注明险别名称外,还应注明险别适用的文本及日期。例如: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s of the People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l/1/1981.(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运货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承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又如:Covering Marine Risks C1ause(A) as per Institute Cargo Clause(A) dated 1/1/1982.(按照伦敦协会1982年1月1日货物A条款承保海运险A条款)。
8.货物标记
货物标记(marks of goods)栏填写装运唛头,并保证与商业发票、提单上相应栏目的内容相同。如果信用证或合同没有特殊规定,一般填写“As per invoice No.(参照×××号发票)”。但如果信用证规定所有单据均要显示装运唛头,则应按实际唛头填写。
9.总保险金额
在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一栏中,需以大写形式填写保险金额,计价货币也应以全称形式填写(如美元不能用“USD”,而应写“U.S. DOLLARS”),保险金额要精确到个位,大写金额后加上“ONLY”字样以防涂改,并保证货币名称与信用证一致。
10.保费
保费(premium)一般由保险公司填写或事先印就“As arranged”(按照约定),通常不注明具体数字,如 “As arranged”。若信用证要求注明保费,应划去“As arranged”并加盖校对章,填写“Paid”或“Paid USD ×××”。在FOB或C&F价格条件下,如卖方代买方投保,卖方可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收据(premium receipt)作为向买方收费的凭证。
11.装载运输工具
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一栏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果采用直达货轮运输,则填写船名;若中途需要转船,则填写第一程轮船名或已知的第二程轮船名,如提单上第一程船名为“DONGFENG”,第二程船名为“HONGQI”,则此栏应填写“DONGFENG/HONGQI”。
12.开航日期
开航日期(Slg on or about)栏应填写提单日如果是备运提单,应填装船日;如果能确定实际开船日,则应填开航日;如果在装船前或签提单前填写,可掌握大约日期,大约日期应掌握在开航日前后各5天之内,或填写“As per B/L”。此栏目出保单时可暂时不填,待签提单后再填。
13.起讫地点
起讫地点(From to )栏应按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填写。如果货物需要转口,应在目的港后加注“With transshipment”或“W/T”,最好注明转口港名称,如“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提单如果为买方选港,如“Option Nagoya/Yokohama/Tokyo”,保单目的港应照填;如果海运至某港口,保险保到内陆某地,如目的港是马赛,保险保到巴黎,保单目的港处可填“Marseilles and thence to Paris”。
14.保险单正本份数和字样
保险单正本(originals)份数,《UCP 600》规定,正本保险单上必须有“ORIGINAL”字样,并显示该套保险单据的正本份数。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单的份数,保险公司一般出具一套三份正本的保险单。
15.赔付地点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赔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则此栏应填写规定地点;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赔付地点,则此栏应填写目的港;如果信用证规定了不止一个目的港或赔付地,则应全部填写。
16.日期与投保地点
出单日期(date)应早于或同于提单日、发运日或接受监管日,不能晚于这些日期。投保地点应 为保险公司所在地。
17.签字盖章
一般保险单由保险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保险公司的印章。
18.其他
(1)勘查、理赔代理人。勘查、理赔代理人是指货物出险时负责检验、理赔的承保人的代理人。通常检验与理赔为同一代理人,但根据需要也可以分开。无论信用证有没有规定,保单内都应注明勘查代理人。
(2)赔付货币通常为信用证所使用的货币。如果信用证规定以另一种货币赔付,如果信用证货币为美元,赔付货币为港币,则应在赔付地点栏目之后注上“in HKD”或“in HongKong Doll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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