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学设计--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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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学设计--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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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设计
一、课标要求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二、教学重难点分析
1.教学重点:了解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理解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2.教学难点:认识律令儒家化与“礼法结合”问题。
新课导入:
通过图片及案例2010年云南“9·25陈荣刚案”引入新课:
2010年,云南安宁发生重大“杀子碎尸案”,在警方努力下,案情很快水落石出:被害人陈荣刚从小娇生惯养,吃喝嫖赌五毒俱全,虐待妻子孩子甚至给父亲下毒,家人最后不堪忍受将他杀死并碎尸扔到湖中。
案件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有人认为被害人罪有应得,家人不堪忍受而杀子应得到谅解无罪释放,也有人认为不管如何杀人就应该偿命,还有人提出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古代,根本就不会被定罪。
你认为呢?
讲述:如果云南杀子案发生在古代,不堪忍受的父亲作为凶手会有怎样的结局呢?根据我们时间轴的分期,每组挑选一个时期,穿越时空进行审判。如果你是那一时间主管刑狱的官员,你会如何审判?
有趣的法律
《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 食人稼一石, 问当论不当 不当论及偿稼。(男子身高不满152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睡虎地秦简》: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体肤,问夫何论?当耐。(家暴被剃关头)
《汉书》:秦法,弃灰于道者黥(qing)(乱扔垃圾被在脸上刺字)
《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
西汉惠帝六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单身罚款,当时经济凋敝,人口稀少)
《隋书·礼仪志》:书迹滥劣者,饮墨水一升。(字难看喝墨水,科举制)
讲述:中国古代的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社会经济结合紧密。
讲述:第三单元主要有两条主线,一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是防范与惩处;二教化则是教育与引导来保证社会秩序,二者相辅相成。空间上分为中西方,时间跨度比较长,从中西方古代至当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与演变,中国的法律体系演变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发端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礼法结合是其突出特征,法律与道德伦理紧密结合,这就是中华法系。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有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但其源头都是罗马法。(世界五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
中国古代法治:中国古代的“法治”:为了让君主利用刑律,强化集权,是专制王权的统治手段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法治思想的渊源
①夏商的法律原则:统治和征伐正当性——恭行天罚
讲述:法律产生的说法很多,其中有一种说法是夏商时期蕴含的法治思想,此时的法是用来进行统治和征伐的正当性,表示是上天要对方受到惩罚。《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獬豸: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是尧养的一头神兽,拥有极高的智慧,能明是非、辨忠奸。(监察、法律系统的神兽)
②奴隶制五刑
讲述:奴隶制时期的刑罚是非常残忍的,主要有五种: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ì)刑-割鼻子,膑(刖)-去膝盖骨,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杀)-死刑
2.德治思想的渊源:西周
(1)法律原则:敬天保民、明德慎刑
讲述:西周取代了残暴的商朝后,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建立了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这也是礼法的起源。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讲述:礼和刑实施的对象、目的是不同的,礼:用于部落内部,是在你还没犯错之前进行道德教化、伦理感化;刑:用于敌对部落,对已经犯罪后进行制裁和镇压具有惩罚性
春秋战国
(1)背景:东周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诸侯国寻求治国新思想
(2)争论双方:儒家和法家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早期德法之争春秋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探究】:从唯物史观角度思考,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 “铸刑书”有何深远的历史影响?
讲述: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法律是对人最低的素质要求,道德是更高层次的,公布法律反而会使人们去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钻法律空子。
讲述:事实上,周天子势衰时,周朝法律制度失去作用后,各强国在政治上争霸的同时,也在制定和公布自己的法律制度(以争霸),其中尤以郑国“铸刑书”和晋国“铸刑鼎”为典型。叔向和孔子对此提出的批评意见,并不是反对公布成文法,而是反对这些国家抛弃周朝的法律制度而代之以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旧贵族临事制刑,不豫设法;新兴地主阶级,力图打破垄断)
影响:①子产“铸刑书”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②刑书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李悝变法制定《法经》)③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第二次德法之争
具体表现: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
表格总结对两者之间的区别
主要思想
代表人物
观点:孔子:统治者①为政以德;②节用而爱人;③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孟子:统治者① 施仁政于民,②省刑罚,薄税敛”;③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民贵君轻)
商鞅在秦国颁布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韩非①君主不要谈礼义,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守法奉令;③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评价德治与法治
德治
积极: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消极:(局限性)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战国时期。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
法治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最终促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的建立。
【过渡】:如果说先秦只是思想之争,那么秦汉至隋唐则已经用法律治理天下了。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讲述:墓主人喜,把工作带进坟墓,他是一位基层工作人员,死后陪葬了很多竹简。
律:秦朝法律的主体,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与普遍适用性。(法是比较大的概念,律则是更具体一些的,田律,仓律)
令: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逐客令)
法律答问: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法律太多了,一问一答形式,让秦律更好理解和更具操作性)
廷行事:判案成例(英美法系)
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3)秦汉律令并行
2.魏晋时期:
(1)重要变化:律令儒家化
(2)原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探究】:汉承秦律,但汉律的基本精神与秦律是否一贯?
材料一(案情回放):甲父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甲父,甲即以杖击丙,误伤甲父,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材料二: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讲述:从董仲舒的判案依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汉律基本上继承了秦的法律,但改变了秦非常僵硬刻板的恪守法律条文,汉律儒家化。以秦律为基础,重农抑商,皇权至上,维护统治;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建立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无法律明文规定时,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标准。(春秋决狱:本原则:“原心定罪”,根据案情事实来探究当事人动机,体现经义对法律的主动渗透,法律与经义的双向融合。)
(3)过程:
①魏明帝设律博士(法律专家),专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律令儒家化。
②此后,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
讲述:尤其是晋朝特别强调孝道,汉忠孝两全,而西晋建国就不是忠,因而更强调孝。
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有不同规格的服丧规定,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也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原则。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4)目的: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3.唐朝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
①表现:唐初律删繁就简。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并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1)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2)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它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重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唐高宗时期制定的《唐律疏议》,全面而且完美地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自成一统。唐律的影响远播东南亚地区,被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家援用,由此而形成特色鲜明、独树一帜并为世界公认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唐朝臻于成熟,在宋元明清时期也有新的发展与变化,在清末修律以及民国初年从西方移植新的法律制度之后,逐渐解体。
②特点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2)礼治
①标志性法典:732年,颁布《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②在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宋朝以后的法律有什么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讲述: 规则已经形成,要想更好的加强社会治理,需要向基层民众传递这些理念,唐朝政府就推广魏晋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宋朝之后,历朝都发展出符合自身统治需要的法律体系,明清在“律”之外还非常重视“例”的编纂,“例”是对“律”的补充多是一些具体的案例作为司法实践的参考。这些法律条文多以唐律为蓝本,说明礼法结合适合历朝统治的需要,也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一脉相承。
伴随着理学的兴盛,儒学士人投身基层,家训扩展为族规,若干族规也就成为乡约,使礼法进一步向基层渗透,与律法相结合共同承载着社会治理的功能。
教化:儒学向基层渗透(使基层百姓接受儒家思想,也就是接受教化)
宋:
(1)理学的渗透
①理学发展的过程:开始、集大成者、代表、统治地位确定
②渗透的表现
A.控制教育与科举;
B.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族规、家训之中。
C.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2)乡约的约束(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此时不具备法律效力)
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的《吕氏乡约》
讲述: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此时的乡约主要还是教育乡民讲道德,带有政府的意志在。
【学思之窗】思考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 有什么特点和作用?
作用: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②有利于发展生产;③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特点:原本目的是教化百姓向善互助,后变为宣扬统治者思想,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并与法律合流,逐渐从教化手段沦为统治者的工具。(礼法融合)
明:乡约宣讲明太祖的“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乡约带有强制力;②儒学士人引用《大明律》解释六谕,不遵乡约要受处罚,甚至治罪。
清:基本延续明朝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小结: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国家统治。
讲述: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
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刑法、民法、行政诸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
以礼法并用的方式,把“天理、人情、国法”有机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之中。
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范围的司法官员。
礼法融合的原因?
讲述:秦朝推行严刑峻法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长效维系统治
汉武帝确立儒学的正统地位,儒家思想渗透入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
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及儒家官僚对法律的修订与调整
儒家思想受到重视,并不意味着放弃法治,事实上为实现社会治理的更大效果,历代统治者都强调二者的结合。(“外儒内法”)
今天我们对“云南杀子案”是怎样判决的呢?大家请看法院判决:
从判决中我们看到了法律对杀人者的惩罚,也看到法理之外对于备受煎熬的父亲的宽容。中华法系影响深远,这未尝不是古代礼法融合在我们今天法治社会的继续和发展。
同时我们也应该思考:若是被害人从小就受到道德教化,有着基本伦理道德与感恩之心,不会发生如此惨烈的案件;若是被害人从小在作恶后得到不是家人的娇惯包庇而是规矩的严惩,也不会发生后来的惨案;若是家人在被害人长大后的一系列恶行有惩戒措施而不是被迫忍受最终愤而私自动刑,也不会落到家破人亡的下场……
而且,这样的案子依然在发生,比如2016年北大吴谢宇弑母案,比如2018年湖南衡县罗某杀害父母案……到底如何才能减少这样的伦理惨案,怎样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呢?
2016年12月9日,习大大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学习上讲话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律法安天下,道德润人心。
古代“礼法并用”有其合理之处,结合法律规范与道德教化,双管齐下,更有利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有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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