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与贸易有关的独立保函 课件(共18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贸大学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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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与贸易有关的独立保函 课件(共18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贸大学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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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8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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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与贸易有关的
独立保函
担保分为物的担保(物权担保)和人的
担保(信用担保)两大种类。在国际贸易中
涉及的担保主要是信用担保。信用担保的
主要形式是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关于备用
信用证前面已有论述。因此,本章重点讨论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独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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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独立保函概述
信用担保根据它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可分为保证和独立
保函。独立保函是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
它克服了保证的不足和缺点,可以满足贸易
方式多样化、复杂化、金额大、履约期长等
现代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独立保函
的应用十分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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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保函的含义及其特性
独立保函(Independent Guarantee)又
称独立保证、独立担保。国际商会《见索
即付独立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第2条
规定:“见索即付保函,不论其如何命名,是
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
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
保函文件规定即可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
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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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也在
第2条对独立保函进行了界定:“就公约而言,
担保是指一项承诺,在国际惯例中称之为
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是由银行或其他机构
或个人做出一项独立的承诺,担保人依受益人
的简单索款要求或提交相关单据,向受益人支
付一笔确定的款项。在需要提交相关单据提出
索款要求时,所提交的单据应同担保书中规定
的单据条款和条件相符,这些单据应表明或能够
依单据推定产生了付款义务,即因出现了债务人
违约、或出现了某一突发事件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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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国际惯例和公约对独立保函的界定
可以看出,独立保函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从属
性保函的新型信用担保方式,其含义是指,
它是一种与基础合同相分离的,一旦出具后
其效力不依附于基础合同的保证,其付款
义务仅以独立保函自身的条款和条件为依据。
换言之,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保证人依据
基础合同债务人的请求,向基础合同的债权人
做出承诺,只要该债权人提出索款要求并提交
合格的单据,保证人不能援引基础合同的任何
抗辩理由,必须向债权人支付约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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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中独立保函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保函依不同的标准可有
不同的种类。实务中常见的分类标准和种类
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按独立保函运作机构的不同,分为
直接独立保函和间接独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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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独立保函的付款条件不同,分为
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提交第三方单据付款
独立保函和提交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付款
独立保函
(三)按独立保函的用途不同,可分为
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借款保函、透支
保函、补偿贸易保函、履约保函、租赁保函、
投标保函、质量保函、维修保函、关税保付
保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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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保函的特点
(一)保证人担保的独立性
(二)保证人担保的单据化
(三)单据与担保条款的一致性
(四)清偿债务的第一性
(五)保证人审查义务的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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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直接独立保函当事人
及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直接独立保函中,保函的当事人为
受益人(基础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
(一般为国外银行),其关系人为申请人
(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在保函业务中,
他们行使各自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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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的主要义务
申请人的义务主要是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义务和偿付保证人的付款。
(一)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二)向保证人支付有关费用
二、保证人的主要义务与权利
保证人能否适当地履行其付款义务直接影响受益人的权益,同时他还应对申请人承担相应
义务。另外,保证人也享有其权利。
(一)严格履行申请人的委托
(二)审核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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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注意义务
(四)保证人的主要权利
三、受益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受益人是保函的权利人。他所享受的权利
是当索款请求与所提交的有关单据在表面与
保函条款和条件严格相符后,有权要求保证
人履行付款义务。与此同时,他也相应地履行
其相关义务。
(一)提出索款请求
(二)提交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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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间接独立保函当事人及
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间接独立保函下,申请人要求其国内
银行(称为指示行)向受益人所在国(地)
的银行(称为保证人)发出开立保函的指示。
因此,在间接独立保函中,其关系人和当事人
为申请人、指示行、保证人和受益人。
在间接独立保函中,有两个不同的委托合同,即申请人与指示行之间的委托合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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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如同直接独立
保函一样,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承担
保函义务,接受指示行委托办事。为了免于
因向受益人付款后而遭受损失,保证人一般
要求指示行提供反保函,一旦受益人向保证人
提出索款请求,保证人履行付款义务后,他有
权依反保函向指示行要求赔偿,而指示行在向
保证人赔偿之后,再向申请人要求偿付。而指
示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受益
人不能直接向指示行提出索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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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间接独立保函中,多数情况下各当事人
和关系人是相互独立的,但在有些情况下这些
关系人又是相互关联的。申请人与受益人的主
要权利与义务与前述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在此仅对指示行与保证人的主要义务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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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示行的主要义务
虽然出具保函的委托通常是由申请人自己
拟定的,指示行只起到向保证人转递该委托的
作用,但指示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保证人提交
委托的,因此,指示行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向保证人转递保函委托
(二)调查基础保函的付款条件是否满足
(三)向申请人通知反保函的内容
(四)向保证人提供反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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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人的主要义务
在间接独立保函下,外国保证人要同指示
行和受益人产生直接的联系,同时它的作为
或不作为也将影响到申请人的利益,尽管它
与申请人不发生直接的联系。因此,间接独立
保函下,保证人是否适当地履行其义务对间接
独立保函的其他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间接
独立保函项下的保证人通常应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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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指示行的委托
(二)对指示行提出合理建议
(三)审核索款请求与保函是否相符
(四)提交反保函规定的有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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