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合同的签订 课件(共21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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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合同的签订 课件(共21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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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第一节 交易前的准备
第二节 国际贸易磋商概述
第三节 发盘
第四节 接受
第五节 合同的签订
第六节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思考与练习
第五节 合 同 的 签 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买方和卖方)自愿按照一定条件买卖某种货物达成的协议。它是根据双方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或有关法律、公约的规定而成立的。合同不仅规定了买卖的货物,同时根据双方洽商中达成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地修改合同的内容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时间
  世界各国对合同订立的时间和条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有些国家法律认为,接受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致的,接受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从上面所述内容来看,对于合同订立的时间和条件,我国规定与国际上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但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的一般做法是:凡交易一经确认或接受,一般即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买卖双方均受约束;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时应以书面合同为依据。我国政府在核准《公约》时,对《公约》所列有关部分作出了保留。因此,我们应遵循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对当事人构成的约束力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因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各国的法律对于合同的成立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但各国的要求不完全相同。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项。
  1.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要一致
  这种意思表示一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而达成的。
  2.关于对价和约因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中有关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3.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各国法律对于哪些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哪些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都有具体的规定。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各国法律都规定合同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
  5.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或事实,构成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不是自愿和真实的,合同则不成立。这些原因和事实大致有以下几种:
  (1) 胁迫(Duress)。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凡在胁迫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2) 欺诈(Fraud)。欺诈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3) 错误(Mistake)。错误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有错误。错误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三、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在当事人双方经过磋商一致,达成交易以后,一般均须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因为签订书面合同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合同成立的证据
  根据法律要求,凡是合同必须能得到证明和提供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
  2.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虽不拘泥于某种特定的名称和格式,但是,假如在买卖双方磋商时,一方曾声明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准时,即使双方已对交易条件全部协商一致,在书面合同签订之前,合同也不能生效。在此情况下,签订书面合同就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3.合同履行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涉及企业内外的众多部门和单位,过程也很复杂。
四、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即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按照一般的法律解释,除非当事人约定以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为合同成立要件之外,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在法律上同样得到承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书面销售合同的名称和形式繁多,均无特定的限制。一般有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销售协议书和备忘录等。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销售合同和销售确认书两种。
  1.合同(Contract)
  合同的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值、交货期、支付方式之外,还包括一般合同条款如保险、商品检验、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出口人草拟提出的合同为“销售合同”,进口人草拟提出的合同称为“购货合同”,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称语气。这种合同形式的特点是内容比较全面,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争议的处理均有详细规定。签订这种合同适合于大宗货物或成交金额较大的交易。
  2.确认书(Confirmation)
  确认书是合同的简化形式。确认书的内容一般包括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值、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支付方式、运输标志商品检验等条款。对于异议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一般条款都不用列入。这种格式的合同,适用成交金额不大、批次较多的轻工日用品、土特产品,或者已有包销、代理等长期协议的交易。
  上述两种形式的合同,虽然在格式、条款项目和内容的繁简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3.协议(Agreement)
  在法律上,协议和合同具有相同的含义。书面文件上冠以“协议”或“协议书”的名称,只要它的内容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具体和肯定的规定,它就与合同一样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交易洽谈的内容较复杂,商定了一部分条件,还有一部分条件有待进一步商谈,双方先签订了一个“初步协议”,在协议书里也作了协议属初步性质的说明,这种协议就不具有合同的性质。
  4.备忘录(Memorandum)
  备忘录是用来记录当时洽谈的内容,以供今后核查的文件。如果买卖双方洽谈的交易条件完整、明确、具体地写在了备忘录中,并经过双方的签字,那么,这种备忘录的性质就与合同无异。如果双方经洽谈后,只是对某些事项达成一致或一定程度的理解,并写在备忘录中,甚至冠以“理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的名称,这种备忘录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5.定单(Order)
  定单是指进口商或实际买家拟制的货物定购单。在我国外贸实践中,经洽谈达成交易后,我方制作合同或确认书寄给国外客户两份,要求其签回一份。但有的客户往往将他的定单寄来,要求我方签回。这种经洽谈成交后寄来的定单,实际上是国外客户的购货合同或购货确认书。
五、销售合同的内容
  销售合同的内容比较完整、全面,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合同的首部
  合同的首部包括开头和序言、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在规定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两点:
  第一,要把当事人双方的全称和法定详细地址列明。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这些是合同正式成立的条件。
  第二,要认真规定好缔约地点,因为合同中如对合同适用的法律未作出规定时,根据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贸易习惯的解释,可适用于合同缔约地国的法律。
  2.合同的主干部分
  合同的主干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支付方式、保险条款、检验条款、异议索赔条款、仲裁条款和不可抗力等,以及根据不同货物和不同交易情况加列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或溢短装条款、品质公差条款以及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合同的结尾部分
  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使用文字和效力,以及双方的签字。
  此外,有的合同有附件部分,附在合同之后,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 必须贯彻我国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特别要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我们既反对对方把片面维护一方利益的条款订入合同,也决不把对方不愿意接受的某些条款强加于人。
  (2) 必须符合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和真实,当事人都有订约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3) 合同内容应与洽商达成的协议内容一致,同时在条款的规定上必须严密,要明确责任、权利、义务等。切记避免订立多种解释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的条文。特别是对可能引起合同性质改变的内容,尤应慎重。如果有些条款事先未商妥,要订立书面合同时,要进一步协商达成协议才可订立。
  (4) 合同各条款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例如,在数量条款规定溢短装时,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其信用证金额就应规定有增减幅度;又如贸易术语为CFR或者FOB时,在保险条款里就应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关于签约后发生的额外费用,如运费上涨、港口封冻和绕航费等,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何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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