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课件(共46张PPT) -中职专业《学前教育学》同步教学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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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课件(共46张PPT) -中职专业《学前教育学》同步教学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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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6张PPT)
第三章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近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演变历程。
——掌握各国政策制定和法规建设中的特点,思考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问题,树立以法治教的意识。
技能目标
——通过对发达国家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学习与了解,能够对我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完善提出见解。
——通过学习我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能够做到依法执教。
01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02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03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04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05
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CONTENTS
目录
01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特点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1965 年秋, 美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开端” 计划, 这是根据“ 向贫穷宣战” 的《经济机会法》制定实施的计划,是美国早期教育上最大众化和最成功的联邦项目之一,旨在为低收入家庭 3 ~ 5 岁的儿童服务,提高其学习技能和社会技能,并为其提供医疗健康服务等,目的在于对“处境不利者”的子女进行“补偿教育”,使贫穷家庭的儿童做好入小学的准备,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开端”计划在提高贫困儿童的学前教育入学率、缩小贫富阶层的儿童在入学准备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
1979 年和 1990 年,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儿童保育法案》(Child Care Act)和《儿童早期教育法》(Early Childhood and Education Act),对儿童的保育和早期教育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着对儿童的教育责任并应确保其健康、幸福地生活。
1981 年的《提前开始法》(Head Start Act)主要是针对未达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低收入家庭的幼童,向他们提供免费的、广泛的健康、教育、营养、社会和其他专门的服务,促进其更好地进行入学准备。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1984 年,美国幼儿教育协会颁布《高质量学前教育机构的评价标准》,对密切家园关系、进行家园合作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
1989 年,白宫与国会先后通过了《日托法案》,进一步增加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
1990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规定,1996 年至 2002 年联邦政府每年对该法授权的儿童保育服务提供 10 亿美元的拨款,促进各州和地方儿童服务的开展, 对低收入家庭儿童的早期教育给予特别关注。
1994 年的《2000 年美国教育目标法》(Goals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第一编明确规定,到 2000 年所有美国儿童都能够做好入学学习的准备。。该法把发展学前教育,使所有学前儿童做好入学准备放在全美八大教育目标的首位,并以联邦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这在美国教育立法中尚属首次,足见美国联邦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1994 年教育研究的发展、传播与促进法》(Educational Research,Development,Dissemination, and Improvement Act of 1994)明确了联邦政府在发展教育科研中的职责:“美国大多数公立学校没有使学生达到国家教育标准。联邦政府应该对教育研究的发展、传播和借鉴给予广泛支持,并支持和确保相关科研机构和人员在上述活动中对所面临的挑战做出最佳应对。”
2000 年的《早期学习机会法》(Early Learning Opportunity Act)旨在提高儿童早期发展的义务性项目、服务和活动的有效性,提高父母教育的有效性,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2002 年,《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No Child Left Behind Act)正式通过,这是基于美国儿童阅读、数学、科学水平持续下降而发起全国性的教育改革,这项改革确定了一个明确的目标:“每个儿童都应该接受好的教育,也就是说不允许任何一个儿童在学业上掉队,每个儿童必须会学习。”此法涉及学前教育方面的主要是“阅读优先项目”。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美国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还有《家庭援助法》(Family Support Act)(1988)、《全美儿童保护法》(National Child Protection Act)(1993)、《2002 教育科学改革法》(Education Sciences Reform Act of 2002)、《2003 年入学准备法案》(School Readiness Act of 2003)等,这些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是保证美国学前教育水平在世界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的重要因素。
在学前特殊教育领域,美国是当今世界公认的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早在 1968 年美国就颁布了《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案》(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Assistance Act),目的是提高残障婴幼儿和高危儿童及其家庭早期干预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联邦政府还为“第一次机会网络”(first chance net work)等实验中心及其示范干预模式提供资助,重视父母的参与和项目的评估问题。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美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特点
美国法案
01
02
03
04
05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保障教育公平
为学前教师资格提供法律保障
保证学前财政收入
建立州政府为主导的中央拨款干预机制
以项目评估推进学前教育立法
02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特点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1918 年的《费舍法案》和 1933 年的《关于幼儿学校及保育学校的报告》(简称《哈多报告》)是“一战”前英国政府颁布的与学前教育尤其是与保育学校有关的重要文件。其中,《费舍法案》规定地方教育当局要为 2 ~ 5 岁的儿童设立幼儿学校,教育内容应以活动和艺术课为主,以“儿童为中心”,使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
1944 年的《巴特勒教育法》(又称《教育法》)规定,为 5 岁以下儿童开设幼儿园或幼儿班。“以教育 5 岁以下儿童为主要目的的初级学校就是保育学校”,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正常儿童,主要是进行教育,其次是进行补偿”。
1966 年,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长普洛登女士发表《普洛登报告书》,在报告书第九章“为义务教育前的幼儿提供教育设施”中,呼吁大力发展英国的学前教育,尤其是在教育不发达的地区。
1972 年 12 月,教育科学大臣撒切尔发表《教育白皮书》,提出将“扩大学前教育”定为内阁将要实行的四项教育政策之一。白皮书肯定了《普洛登报告书》中具有实践意义的建议,并制订了实施计划,打算 10 年内实现免费学前教育,并扩大 5 岁以下儿童的教育。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以 1978 年《沃诺克报告》(Warnock Report)为契机,英国整个特殊教育政策开始向融合教育发展,提出使融合教育成为英国特殊教育的核心政策,并提出场所融合、社会融合、功能融合之分。
1997 年英国政府推出“确保开端”(Sure Start)计划,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试图通过扩大社区合作、保教一体化、咨询等手段来普及和提升学前教育和儿童保育的数量和质量。该方案为家庭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家访咨询、帮助家长理解和支持儿童的游戏、分享儿童保育和教育的经验、提供初步的社区健康服务、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和家长提供支持。“确保开端”计划进一步促进了英国学前教育的普及和质量的提高,促使英国学前教育向更均衡的方向发展。
为了适应终身教育的需要,2000 年布莱尔政府出台了针对 3 ~ 5 岁儿童的《基础阶段课程指南》,以解决各地区和保教机构之间儿童早期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差距过大的问题,保证为 5 岁开始的义务教育这一关键阶段标准课程的学习做好准备,并帮助家长、儿童和教师处理好幼小衔接的问题。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2004 年 12 月, 由英国财政部、教育和技能部及劳工部等联合发布的《家长的选择与儿童最好的开端:儿童保育十年战略》(Choice for Parents,the Best Start for Children :A Ten-Year Strategy for Children),对 21 世纪第一个十年内英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宗旨、原则、核心目标等进行了阐释与规划,这是指导英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政策。可见,英国政府已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对个体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每个孩子都重要:为孩子而改变》的基础上,专门针对学前教育与保育问题制定了深入的战略规划。
2005 年的“早期奠基阶段”规划(Early Years,Foundation Stage),通过整合 0 ~ 3 岁早期保教框架、“基础阶段”规划以及 8 岁以下儿童看护国家标准三方面的政策及其实践, 力图在英国建立一个自出生开始的统一、连续而灵活的早期教育系统,旨在促进儿童早期的全方位发展与学习,改进所有儿童的生活质量,并使处境不利的儿童在高质量的保育和教育中更多地受益,以此缩小弱势儿童与一般儿童之间的差距。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儿童法案》(Children Act,2004) 和《儿童保育法案》(Childcare Act,2006) 的颁布,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职能,明确相关重要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职能与职责,实施整合服务所需的机构重组和跨部门合作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布莱尔首相到布朗首相的政府交替后,英国新政府将原有的“教育和技能部”重组为“ 儿童、学校和家庭部”(Department for Children,Schools and Families :DCSF), 并于 2007 年 12 月发布了《儿童计划》(Children’s Plan)。这项从 2008 年开始为期 10 年的基本计划的目的是“将英国建成世界上最适合儿童和青年成长的国家”。
2003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每个孩子都重要:为孩子而改变》绿皮书,旨在通过重新评估关系儿童和青年的所有政策,进而实现人们所期待的成果。具有 10 亿英镑预算的《儿童计划》正是该政策的延伸。
2007 年 7 月, 英国新组建的儿童、学校和家庭部推出了《每个儿童的未来都重要》(Every Child’s Future Matters)规划,此规划的推出是建立在《每个孩子都重要:为孩子而改变》的基础上,首先保证孩子的健康发展,其次谈及儿童未来的发展。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2007年 12 月,儿童、学校和家庭部公布了一份针对 0 ~ 18 岁儿童基础教育发展的十年规划——《儿童计划:创造更美好的未来》(The Children’s Plan Building Brighter Futures),主要涉及儿童教育与成长、健康与幸福、家庭教育与社区环境、社会安全与政策保障等多个领域,旨在为英国儿童营造世界一流的教育与成长环境,旨在使英国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儿童成长乐园。
2008 年, 英国儿童、学校和家庭部出台《基础阶段法定框架》(EYFS Statutory and Framework),设立了连续的 0 ~ 5 岁儿童学习、发展和保育的标准。这一新型的政府框架通过对以往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的有关框架和标准《基础阶段课程指南》(Curriculum Guidance for the Foundation Stage)、《0 ~ 3 岁很重要》(Birth to three Matters)、《8 岁以下日托和儿童看护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s for Under 8s Day Care and Childminding)进行整合, 消除了英国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的法定界限,从制度上促进了保教一体化进程,并对保教综合服务进行了全面监测和督导。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2009 年 3 月,《英国儿童保护:进展报告》公布。该报告总结了以往儿童保护方面的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领导力和责任、给予儿童支持、部门合作、儿童工作者、儿童保护工作的进展以及挑战、机构和财政、立法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2009年 5 月,儿童、学校和家庭部颁布的《英国儿童保护:行动计划》指出,政府要保证所有地区能够进行最好的实践,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领导力和责任。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特点
英国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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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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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弱势和残障幼儿群体,改善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
逐步加大财政投入
保障幼儿教师资格的合法地位
注重学前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
注重中央与地方合作
各部门分工合作,注重绩效管理
03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特点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启示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1578 年德国颁布了《学校规程》,向从事幼儿保教工作的人员说明其责任和注意事项。到了 18 世纪,德国学前教育政策凸显出强迫教育的特征,将 5 ~ 6 岁的学龄前儿童提前纳入到学龄期教育。值得一提的是,19 世纪上半叶德国各邦的学前教育政策:首先,把幼教机构视为私人或团体的慈善设施而予以鼓励,并加强监督管理;其次,在幼儿学校及托儿所中加强对贫民子女的宗教、道德教育,把这些作为抵制当时革命运动及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再次,认为贫民幼教设施不应像英、法等国的幼儿学校和托儿所那样进行读、写、算等正规学校课程的教学,主要是给予幼儿家庭式的照料和安排,进行室外游戏以保持身体健康。这些政策倾向于“控制但不援助”,与英、法等国的“控制但援助”的政策形成了强烈反差。
1922 年,德国政府制定了《青少年法》,成立了儿童保护局来指导儿童的福利事业,鼓励举办公立、私立等各种形式的幼教机构,强调设立“白天的幼儿之家”;提出训练修女担任看护工作;要求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在此期间,幼儿园得到极大发展,成为德国学前教育中的主流。在政府颁布的幼儿园条例中,宣布了各种各样的学前教育机构,凡招收 2 ~ 5 岁儿童者均称为幼儿园。政府还规定了隶属关系,规定所有幼儿园由政府监督,隶属于教育、卫生部门,幼儿园的儿童具体由地方儿童局监督,学校教养均须经儿童局许可。凡儿童在家不能得到正常教养者,则由儿童局遣之入学或入园。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二战”之后,德国为了尽快恢复与重建教育而制定了一系列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政策。如 1946 年,民主德国《关于德国学校民主化的法律》规定,幼儿园作为非义务的教育机构, 属于国民教育体系。民主德国《德国教育民主化的基本原则》规定:保证一切儿童享有同等的教育机会,在一切教育机构里实行免费教育,并为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民主德国《关于统一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法律》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是统一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
1970 年,联邦德国的《教育结构计划》提出: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将其列入学校教育系统,把 3 ~ 6 岁儿童的教育纳入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属于初等教育范围,其中 5 ~ 6 岁儿童的教育被列入义务教育,作为初等教育中的入门阶段。之后,不仅 5 岁以上幼儿普遍入学,3 ~ 5 岁儿童入园率也迅速提高。
20 世纪 90 年代,由德国联邦政府颁布的《国家学前教育质量指导条例》于 1999 年开始实施,该指导条例由 5 个独立的计划组成, 针对学前教育的各个方面做出了规范,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学童日间托管所、教育活动的场地、机构创办者的工作等。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2004 年 2 月颁布的《托幼机构拓展法案》于 2005 年开始实施,它提出了以下目标:第一,到 2010 年,建立 23 万所全日制托幼机构,服务对象为 0 ~ 6 岁儿童。第二,对儿童进行早期教育,发展儿童的能力,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第三,为家长提供多种学前教育的服务形式。
同年,德国有关部门制定了《幼儿园教育条例》和《发展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建议书》,以保障学前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的连续性。各州也在不同程度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例,以保证当地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其中,《幼儿园教育条例》指出,教育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课程与儿童的生活环境以及兴趣相联系,以主题方式进行。幼儿园要鼓励儿童自主地、创造性地进行学习,促进他们开展合作学习,激励儿童不断尝试错误、研究和实验。
另外,德国对学前教育的许多方面都设定了标准,并由青少年福利部门监督。这些标准包括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开放时间、入托费用、班级规模、师生比例、室内和户外面积等。同时,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又会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地方标准。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特点
德国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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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立法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
家庭援助政策是德国学前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前教育师资力量雄厚
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启示
德国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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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积极的家园合作
教育财政地方化
04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特点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启示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20世纪初,儿童中心教育思潮在欧美兴起。日本一些受西方影响的人士,突破明治后期天皇《教育敕语》专制主义教育观的限制,提出了与西方新教育思想呼应的自由主义保育思想。1908 年,日本教育家谷本富与中村五六合著《幼儿教育法》,立足于自然主义教育原则,阐明了以游戏为中心的学前教育体系。1911 年文部省对 1900 年颁布的《小学校令施行规则》中幼儿园可附设于小学这一规则进行修改,指出幼儿园的保育内容虽为游戏、唱歌、谈话和手工技巧,但幼儿园在教育的具体内容、作息时间的安排上,可自由支配。
1926 年,文部省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幼稚园令》。该法令规定,幼儿园教育是学校教育中的一环,首次明确了幼儿园在日本教育体制中的位置;规定幼儿园是为父母都从事生产劳动、无暇进行家庭教育的幼儿所设的保育机构;幼儿园以保育幼儿身体健康、培养善良性格、辅助家庭教育为目的;其招生对象为劳动者子女,而非富裕家庭子女;放宽入园年龄的限制,不满 3 岁的儿童也可以入园等。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1947 年 3 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二战”之后最重要的两部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作为“二战”后日本教育理念的支柱,《教育基本法》被称为“教育的根本法”“教育界的宪法”。
《学校教育法》是在《教育基本法》精神下制定的,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目标, 幼儿园作为和小学、中学、大学平行的立法对象出现;幼儿园是受文部省管辖的正规“学校”的一种,以满 3 岁至小学就学前的幼儿为对象;“幼儿园以保育幼儿,在适宜的环境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为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必须达到五项目标:为了幸福的生活,培养幼儿日常必要的生活习惯,谋求身体诸机能协调发展;通过园内的集体生活,培养幼儿积极参与的态度及合作、自主、自律精神的萌芽;培养幼儿正确认识和对待周围的社会生活和事物,使之养成正确的处事态度;指导幼儿正确使用语言,培养对童话、画册等的兴趣;通过音乐、游戏、绘画以及其他活动,培养幼儿创作的兴趣。
《学校教育法》还为日本幼儿园的发展确立基本框架,以后颁布的《保育大纲》(1948)和《幼儿园教育大纲》(1956)都是根据它的基本精神而定。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日本制定并实施了三次学前教育振兴计划,旨在通过为适龄幼儿提供奖励和补助费、向幼儿园提供园舍设施完善费和园具设施完善费等一系列措施,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幼儿进入幼儿园。
第一次是在 1962 年,文部省根据政府新提出的“培养人才” 政策,制定了《幼儿教育七年计划》(从 1964 年开始)。目标是使一万人以上的市、镇、村幼儿入园(所)率达到 60% 以上。
在达到目标后,文部省又在 1972 年制定了《振兴幼儿教育十年计划》,目标是实现 4 ~ 5 岁幼儿全部入幼儿园或保育所。为此,该计划还制定了入园奖励制度,鼓励家长将子女送入幼儿园,收入微薄的家庭可减免保育费。此计划的实施大大推动了日本学前教育的发展。自此,日本学前教育水平已在世界上名列前茅。
1989 年 3 月 15 日,根据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社会生活的变化、科技的进步及学前教育的发展,日本又颁布了新的《幼儿园教育大纲》。该大纲依据“幼儿园教育是通过环境进行的”这一指导思想,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基本原则:努力促进幼儿的主体性活动;以指导游戏为中心;指导方法须结合每个幼儿的特点。该大纲还将幼儿园教学内容由原来的六个方面改为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表现。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1990 年日本颁发了《为了家庭的合作》,在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和幼儿园教育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开展家长教育和咨询指导;改革福利措施,让母亲育儿时间、父母与孩子接触时间更有保障;开放幼儿园资源为家庭、社区共享等。
1991 年,文部省制定了第三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其目标是为 3 ~ 5 岁幼儿提供充分的入园机会。由于 4 ~ 5 岁幼儿的教育基本普及,因此新计划的重点放在 3 岁幼儿的保育上。为此,政府还特别划拨专项资金,供新建或改建幼儿园之用。此外,该计划将入园奖励制度扩大到 3 岁幼儿,规定低收入家庭的幼儿学杂费减免标准。
总之,日本的三次学前教育振兴计划把学前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基础环节来抓,以提高幼儿入园率为落脚点,彻底改变了以往家庭和社会不重视幼儿教育的观念,有力地促进了日本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1997 年日本开始实施的《儿童福利法》规定,学前教育阶段的补助主要分为机构补助和幼儿津贴两部分。机构补助是指保育所的设备及各种事务费,由国家负担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都、道、府、县负担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幼儿津贴则作为福利发放给幼儿家庭。此外,政府对私立幼儿园也经常进行补助,2000 年私立幼儿园占总数的 58.7% 。政府的多项资助促进了日本学前教育,尤其是私立学前教育的发展。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2006 年 12 月 22 日,日本颁布了新《教育基本法》。新的《教育基本法》在序文部分阐述了其宗旨:“日本国民期望进一步发展民主、文明的国家,为世界和平与人类福利的进步做出贡献”,教育要“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正义”。该法将原来的“具有普遍性之文化”的提法予以删除,而提出要“尊重公共精神,培养具有丰富的人性和创造性的人;同时要继承传统,推进旨在创造新的文化的教育”。关于教育目的和教育目标方面,新《教育基本法》将之表述为:“教育的目的是完善人格,培养作为和平、民主之国家和社会的一员而具备必要素质的身心健康的国民。”“教育为实现其目的,要尊重学问的自由,努力达到以下的目标:第一,拥有广博的知识和教养,养成追求真理的态度,具备丰富的情操和道德心,并培育健康的体魄;第二,尊重个人的价值,培养和发展其能力及创造性,注重自主自律精神的培育,并重视教育与职业和生活的联系,养成崇尚勤劳的态度;第三,培养正义感、责任感以及男女平等的意识,养成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友爱互助、基于公共精神而自主参与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的态度;第四,培育珍视生命、崇尚自然、保护环境的态度;第五,培养尊重传统和文化、热爱养育自己的祖国和乡土,并致力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的态度。”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特点
日本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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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确立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
幼保双轨制
制定完善而严格的幼儿教师政策
日本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启示
日本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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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主主义教育观为学前教育指导思想
加强爱国主义、民族文化传统的教育
借鉴日本的任职资格证书制度,多渠道培养师资
加强保育员任用和培训制度建设,提高保育员的学历层次和保育水平
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扶持其健康、迅速地发展
05
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特点
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存在的问题
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展望
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1904 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 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正式公布的学校教育制度,包括蒙养院。从此,中国的学前教育在制度上得以确立。在《奏定学堂章程》中,设有《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部分,将公共学前教育机构定名为蒙养院,保育教导 3 ~ 7 岁儿童,共分蒙养家教合一、保育教导要旨及条目、屋场图书器具、管理及人事四章。这是我国第一部学前教育法规。
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幼教法规。如1939 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幼稚园规程》规定:幼稚园收受4~6足岁的幼稚儿童,予以1年或2年之保育,以 120 人为限,并规定视地方情形分为半日制、上下午半日二部制。
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如 1952 年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1979 年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 试行草案)》、1981 年教育部的《幼儿园教育纲要( 试行草案)》、1989 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89 年的《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 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 年修订)和 2001 年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3 年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 2006 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
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特点
中国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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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学前教育法律体系趋于完善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逐步兑现国际条约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承诺
我国香港地区没有单独的学前教育法律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前教育立法
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存在的问题
中国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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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缺失,影响了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立法的内容缺乏责任主体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现有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
现有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
中国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展望
中国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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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完善学前教育立法体系
建设学前教育法律保障体制
强化政府行政管理责任
建立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提升学前教育师资法律地位
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相结合制度
1.(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保障教育公平。
A. 美国 B. 英国 C. 德国 D.日本
答案:A
2.( )在学前教育中注重中央与地方合作。
A. 美国 B. 英国 C. 德国 D.日本
答案:B
3.( )学前教育师资力量雄厚。
A. 美国 B. 英国 C. 德国 D.日本
答案:C
4.( )的学前教育实行幼保双轨制。
A. 美国 B. 英国 C. 德国 D.日本
答案:D
5.判断:我国港澳地区没有单独的学前教育法律。
答案:√
课堂习题
1.讨论:美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对我国学前教育的启示
2.讨论:英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对我国学前教育的启示
3.讨论:德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对我国学前教育的启示
4.讨论:日本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对我国学前教育的启示
5.谈谈我国学前教育与法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的措施
师生互动
请根据当前中国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实际,就你感兴趣的话题,撰写一篇调查研究报告。
师生总动员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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