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教案《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版)(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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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教案《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版)(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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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税收的概念及其分类
2.了解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3.熟悉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税务代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等规定
4.掌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原理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学习内容】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且较为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2.税收的作用
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特征。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和特定目的税六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类。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三类。
(3)按税法法律级次不同,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务规章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四类。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等项目。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不同,可将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行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内容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互动。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3.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4)兼营行为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中的两种或者多种。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之和)超过法律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④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针对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针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五)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3%,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9%的低税率的除外)、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低税率
低税率分以下两挡:
(1)9%
1)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2)6%
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税率为6%。
3.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劳务,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税率为零。4.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况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征收率是3%;一些特殊项目适用3%减按2%的征收率。全面营改增后的与不动产有关的特殊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一些特殊项目适用5%减按1.5%的征收率。
(六)增值税在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增值税在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1.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④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购入的,其进项税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⑥自2019年4月1日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进口货物增值税
进口货物增值税是指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不同于一般增值税在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征税,进口增值税是专门在进口环节进行征税的一种增值税。
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七)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的,需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
(八)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销售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8)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包括代销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1)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2)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或者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
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批发应税消费品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5.零售应税消费品
(1)金银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小汽车”税目下的“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
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三)消费税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批发或零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某些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纳税人。
(四)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我国消费税的税目共15个,分别是:(1)烟;(2)酒;(3)高档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摩托车;(8)小汽车;(9)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11)游艇;(12)木制一次性筷子;(13)实木地板;(14)电池;(15)涂料。其中,有些还包括若干子目。
2、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征收,即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即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即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我国目前只对卷烟和白酒(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应当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自产自用环节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一律于移送使用时,按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若为从量征收,则应按照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计算纳税;若为从价征收,则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或进口数量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纳税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l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实际征税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之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各项扣除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其他免税收入等。
4.准予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准予限额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4)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髙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6)利息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8)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0)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7.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一般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应当由该居民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方法。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四、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9项个人应税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率(预扣预缴)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率
(2)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率
(3)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率
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2.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非预扣预缴)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按年汇算清缴)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3)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五级的超额累进税率。
(4)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适用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的计算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2.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汇算清缴)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60 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5 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的稿酬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收入×(1-20%)×7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非居民个人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财产租赁所得
计算公式分别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7.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以每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也就是说,其应纳税所得额即为每次收入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④取得境外所得;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2.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1)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付给2%的手续费。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范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3)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1)开业登记(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4)注销登记;(5)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6)纳税人税种登记;(7)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发票的类型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特定范围继续使用的其他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发票的开具
(1)发票的开具的基本要求
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③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④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禁止虚开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发票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以及其他方式。
直接申报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采用数据电文申报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申报、报送到达的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规范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缴纳税款视同申报。“简并征期”则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按半年、按一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将缴纳税款视同申报。其他方式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以外的方式进行的纳税申报,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代理向税务机关进行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方式一般针对会计核算比较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款且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方式一般针对会计核算不够健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方式一般针对会计核算不够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般针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未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5.扣缴税款征收
扣缴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方式。扣缴税款征收方式针对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6.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作为代征人,代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方式。委托代征方式一般针对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
7.其他征收方式
其他征收方式包括税务机关利用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申报等来征收税款的方式。
(二)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者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的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3.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4.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品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
(l)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
(l)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不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款的退还与追征
1、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在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后才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要求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税款的追征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即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偷税、抗税、骗税等原因而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五、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涉税业务:(1)纳税申报代理;(2)一般税务咨询;(3)专业税务顾问;(4)税收策划;(5)涉税鉴证;(6)纳税情况审查;(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8)其他涉税服务。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渉税专业服务的要求
1.涉税专业服务的限制
上述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范围中的第(3)、(4)、(5)、(6)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受理为前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3.涉税报告和文书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所承办代理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
(3)税务代理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
(四)税务机关对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1)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督。
(2)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①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③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④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⑤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不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⑥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监督、审查、核实活动的总称。
(二)税务检查的内容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与权限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其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5)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七、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
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以及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二)税收违法的刑事处罚
税收违法的刑事处罚形式主要有拘役、判处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八、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1)申请人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三)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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