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1.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2.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3.熟悉会计档案管理4.熟悉内部控制制度5.熟悉会计机构的设置6.掌握会计核算的要求7.掌握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8.掌握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学习内容】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简称会计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三)会计部门规章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我国会计工作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的职责单位负责人,又称单位领导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人员:(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二)会计机构的设置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以及经营管理的需要等因素。(三)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之一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行政副职。(四)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三节 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的依据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各单位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三)会计核算的其他相关规定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记录文字等作了明确规定。二、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三、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会计账簿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四、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及附注。财务会计报告需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五、会计档案管理(一)会计档案的内容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二)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三)会计档案的归档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四)会计档案的移交1.单位内部会计档案的移交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2、单位之间会计档案的移交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五)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借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七)会计档案的销毁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第四节 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三)内部控制1.内部控制的概念与目标对企业而言,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2.内部控制的原则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均应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此外,企业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3.内部控制的责任人对企业而言,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4.内部控制的内容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5.企业内部控制的控制措施企业内部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6.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四)内部审计1.内部审计的概念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组织可以理解为单位,下同)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2.内部审计的一般要求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3.内部审计的作业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4.内部审计的报告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5.内部审计的内部管理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并保持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本机构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另外,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监督。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有:(1)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3)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审计独立性不同;(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4)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范围和审计报告1.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的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分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的其他规定(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即会计责任)。(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3)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即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替代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即会计责任)。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三种:(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2)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 (3)实行代理记账。(二)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计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3.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1.按需设岗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本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需要相适应。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包括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出纳以外的工作人员不得经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3.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机构内部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具体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之中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4.建立轮岗制度会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轮换工作岗位。(三)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财产物资核算;(4)工资核算;(5)成本费用核算;(6)财务成果核算;(7)资金核算;(8)往来结算;(9)总账报表;(10)稽核;(11)档案管理。会计机构中对正式移交之前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工作岗位属于会计岗位,但档案管理部门中对正式移交之后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岗位不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三、会计人员(一)会计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二)对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1)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④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三)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四)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2)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3)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会计专业职务(会计职称)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简称“会计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会计职称(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1.继续教育参加人员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2.继续教育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3.学分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4.单位责任(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四、会计工作交接(一)会计工作交接的概念与责任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工作交接的责任:(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3)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4)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法律责任;(5)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二)会计工作移交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三)会计工作交接的监交与会计工作交接要求1.会计工作交接的监交(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2.会计工作交接要求(1)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3)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4)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权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单位负责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