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票据法 课件(共46张PPT)《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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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票据法 课件(共46张PPT)《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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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票据法
“十三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第十三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支票与本票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能够了解票据法的基本理论,熟悉汇票、支票和本票,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理解汇票的追索权,能够区分票据的适用范围,能掌握各票据绝对应记载事项,能分析票据的效力,树立依法履行票据义务的意识,掌握票据权利与抗辩 。
第十三章 票据法
学习目标
引导案例
2018年1月,安徽天爱公司与振皖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振皖公司向天爱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安徽交通银行合肥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爱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此后,天爱公司签发了以合肥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201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爱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合肥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合肥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爱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振皖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爱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爱公司要求振皖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试分析并解答:
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引例解析]
1.天爱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服装厂向建行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两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爱公司同农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爱公司与振皖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与抗辩
四、票据的违造与变造
一、票据法的概念
(一)票据与票据法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包括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
狭义的票据即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货币证券,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票据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及与票据行为有关的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为票据的基础关系。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票据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一般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为宜;
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三、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即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就取得了票据权利。当事人取得票据可以从出票人处出票取得,也可以从持票人处背书或交付等受让取得,还可以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
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
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
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4、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由于票据丧失并 非出于持票人本意,票据丧失后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补救措施。
5、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一般情况下,票据权利因履行、免除、抵销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6、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二)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享有的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称为抗辩权。
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
四、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签章的伪造。
(二)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第二节 汇票、本票与支票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一、汇票
(一) 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委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缺一不可。
(二)汇票的分类
根据出票人身份的不同,汇票可分为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汇票到期日的不同,汇票分为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根据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
按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汇票可分为
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根据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
(三)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称发票,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
出票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没有出票也就没有背书、承兑、保证等附属的票据行为。
出票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四)汇票的背书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应当连续。
我国票据法还规定了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五)汇票的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五)汇票的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 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六)汇票的承兑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提示承兑和承兑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七)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包括付款提示与支付票款两个程序。
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八)汇票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行使追求权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行使追索权一般包括由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受领清偿金额等程序。
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与汇票相比,本票是自付证券,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本票作不同分类,如记名式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记名本票;远期 本票和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等。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 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票面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
(二)关于本票的特殊规则
关于本票的出票行为
关于本票的记载事项
关于本票出票的效力
关于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限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具有见票付的特点。
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1.支票的出票行为
签发支票必须开立账户,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并预留印鉴。申请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必须使用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二)支票的出票
2.支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出票地
3.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3)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4.出票的效力
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支票的付款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 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思考题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2.简述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
3.汇票背书应注意什么?
4.简述支票的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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