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学习单元课堂教学方案(教案)设计第 周 项目四城建税法与教育费附加实务 学 时:1学习单元名称 城建税法与教育费附加实务单元学习目标 1.掌握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基本规定 2.正确计算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 3.熟悉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本单元项目或学习性工作任务设计 1.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2.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难点 及解决方法 重点: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的计算 学习难点解决方法:课堂教学指导与课后案例练习相结合本单元 学习素材 1.文档图片 2.音频视频 3.动画仿真学习 活动 组织 实施 本单元学习内容设计 时间安排 辅助学习手段上次学习内容简要回顾 上一单元我们学完了消费税法实务本单元学习任务导入(或案例解析) 南京市区的一家生产型企业,2019年8月缴纳增值税100万元,消费税15万元,补缴上月份消费税5万元。另因违反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0万元。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本单元学习内容(含重点突出、难点突破) 1.城建税 2.教育费附加本单元学习内容简要小结 本单元主要学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要求掌握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的计算。本单元作业、训练、讨论 等环节安排 作业:云课堂作业单元学习 过程反思项目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教育费附加实务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建税纳税义务人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负有缴纳“二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也征收城建税。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二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二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二、城建税税率(一)一般规定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设置了三档差别比例税率,即: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二)特殊规定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二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二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三、城建税税收优惠城建税是“二税”的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如果税法规定“二税”减免时,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建税。目前城建税减免的具体规定主要有: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二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4.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四、城建税应纳税额计算(一)计税依据确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二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二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二)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适用税率五、城建税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二税”的当日,城建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二税”的当日。(二)纳税地点纳税人缴纳“二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有特殊情况,按下列原则和办法确定纳税地点: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二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建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预缴地的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二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三)纳税申报城建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与“二税”的计税期间一致。城建税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任务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一、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计征依据、计征比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对缴纳“二税”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现行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为2%。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减免规定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二税”退库的,教育费附加也可同时退库;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3%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2%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根据纳税人缴纳的“二税”确定,纳税人在申报“二税”的同时,填写《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见表4-1。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