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税法实务 表格式教案《税法实务(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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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税法实务 表格式教案《税法实务(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资源简介

学习单元课堂教学方案(教案)设计
第 周 项目三消费税法实务 学 时:5
学习单元名称 消费税法实务
单元学习目标 1.掌握消费税税制构成要素的基本规定 2.正确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 3.熟悉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本单元项目或学习性工作任务设计 1.消费税纳税人、税目税率 2.自产自用环节应税消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3.委托环节应税消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4.进口环节应税消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5.已纳税款的扣税
重点难点 及解决方法 重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消费征税环节的确定 学习难点解决方法:课堂教学指导与课后案例练习相结合
本单元 学习素材 1.文档图片 2.音频视频 3.动画仿真
学习 活动 组织 实施 本单元学习内容设计 时间安排 辅助学习手段
上次学习内容简要回顾 上一单元我们学完了增值税法实务,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制的核心税种,具有普遍征收、税不重征的特点。
本单元学习任务导入(或案例解析) 陈民大学毕业两年后,想买辆小汽车满足交通出行的需要。他希望买一辆大排量的SUV,但同事小吴告诉他小汽车排气量不同消费税税率也不同,还是买小排量的车更经济。陈民想知道小汽车缴纳的消费税税率与排气量的关系,还有哪些商品需要缴纳消费税?为什么要选择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本单元学习内容(含重点突出、难点突破) 1.消费税纳税人、税目税率 2.自产自用环节应税消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3.委托环节应税消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4.进口环节应税消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5.已纳税款的扣税
本单元学习内容简要小结 本单元主要学习消费税法律制度,要求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单元作业、训练、讨论 等环节安排 作业:云课堂作业
单元学习 过程反思 消费税与增值税在要素规定与应纳税额计算上存在异同,要提醒学生注意区分。
任务一 消费税认知
一、消费税学习准备
二、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消费税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二)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某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四、消费税征税环节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直接销售:
2.自产自用: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五)批发卷烟
任务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生产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1.销售额确定
2.含增值税销售额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3.特殊规定
(1)包装物及押金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征收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三)复合办法计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或=成本+利润+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计税
应纳税额=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单位税额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二)复合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或=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三)复合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单位税额)÷(1-比例税率)
(四)代收代缴消费税规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人。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委托加工业务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同时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或=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上述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任务三 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纳税。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6.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四、纳税申报
消费税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按“烟类应税消费品”、“酒类应税消费品”、“成品油”、“小汽车”、“电池”、“涂料”、“其他应税消费品”分别计算,纳税人应根据应税消费品类别分别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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