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共22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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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共22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资源简介

(共22张PPT)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第一课 第一框
第二框
第三课 第一框
第二框
第六课
第二课第一框
第五课 第一框
第二框
第四课 第一框
第二框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侵权责任
本课复习问题索引: 小字体(综合探究、相关链接)熟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复习问题索引)
第一框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法的作用 P2熟读
2.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要素 P3-4背诵
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P5熟读
4.民法规定基本原则的含义、基本内容P6背诵
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内容、要求 P7背诵
7.姓名权的含义、要求 P8-9背诵
8.肖像权的含义、要求 P9背诵
9.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含义、要求P10背诵
10.隐私权的含义、要求、意义、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意义P11背诵
【核心突破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的关系: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含义 范围
主体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 民事权利和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 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 ①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
非法人组织: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03
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
(2)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3)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核心突破2】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规定基本原则的依据: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2.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的目的: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节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3.民法基本原则
(1)内涵: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内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判断: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核心突破3】
关于人身权利
1、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依据: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②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人身权的内容 :
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维护人身权的要求:
①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维护人身权的意义: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重点提示】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特别提醒】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核心突破3】
关于人身权利
5、正确认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称 权利内涵 法律规定
姓名权 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和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易混易错
名誉权与荣誉权不是一回事
1.主体不同。荣誉权的主体特定,仅为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享有;而名誉权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身权。
2.客体不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3.取得的程序不同。荣誉权需要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而名誉权的取得无需授予等特殊程序,是自然就享有的。
4.能否被取消、剥夺不同。荣誉权可依法被剥夺,名誉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
5.侵害方式不同。荣誉主要是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等的方式侵害,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而侵害名誉权主要是侮辱诽谤。
易混易错
2.正确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
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损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
2.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只能为自然人所有,侵害表现为公开散布。
3.区分盗用和假冒(冒用)姓名的情形。
盗用姓名:指并不自称自己就是某人,而只是以他人名义行事,往往就是为了借此抬高身份,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假冒(冒用)他人姓名:指使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往往自称自己就是某人。如假冒他人发表作品,假冒他人名称缔结合同等。
1 王某7周岁的儿子在家里玩打火机引发火灾,消防人员接警后迅速赶来。因李某的私家车停在小区消防通道,消防车无法顺利进入火灾现场,导致王某的财产损失扩大。本案中,应对王某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
①王某的儿子 ②物业公司和消防部门 ③王某 ④李某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解析】D。王某7周岁的儿子(→7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排除①)在家里玩打火机引发火灾,消防人员接警后迅速赶来。因李某的私家车停在小区消防通道(→李某的私家车挡住了消防通道直接导致王某的损失扩大→④符合题意),消防车无法顺利进入火灾现场,导致王某的财产损失扩大。→王某的儿子玩火机导致火灾,王某是监护人对火灾负主要责任,李某也要负责任→③④适合题意。物业公司和消防部门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排除②。
【解析】B。小明(12周岁)(→小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行为已经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②)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张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但生命未受到侵害→①错误),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张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小明父母支持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②③符合题意。本案中小明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张某可以要求小明的父母进行民事赔偿,但不是补偿(赔偿带有惩罚性,补偿带有补充性,本案不适合补偿应该是赔偿)→④的说法不正确,排除。
B
2.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3 农家女陈某2004年参加高考,以546分的成绩被某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外贸专业(专科)录取,却被李某顶替而未上成大学。本案中(  )
①陈某的姓名被盗用 ②客体是人格权 
③陈某的姓名被冒用 ④客体是身份权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
D
盗用姓名和冒用姓名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盗用和冒用他人姓名的区别在于:1、盗用他人姓名。这是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的行为。例如自称是某名演员的弟子,以吸引观众,擅自以某名教授的名义为自己的作品作序,以蒙惑读者等。盗用他人姓名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抬高自己的身份或牟取其他利益,2、假冒他人姓名。这是冒名顶替,即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进行其他行为。3、假冒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的区别在于:前者侵权人妄称自己既是某人,侵权人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从事活动;后者侵权人是用他人的名义为一定行为,不妄称自己就是某人。
4.某日,夏某到甲餐厅用餐,餐厅员工擅自将其品尝新菜的画面拍摄下来,并将照片作为宣传文章的内容发布在餐厅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照片中夏某的脸部和身体特征清晰可辨。夏某得知此事后,要求甲餐厅删除该照片,遭到拒绝。夏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餐厅侵害了夏某的荣誉权②甲餐厅侵害了夏某的肖像权
③甲餐厅发布的照片属于物证④夏某与甲餐厅之间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D。夏某到甲餐厅用餐,餐厅员工擅自(→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公开发布他人肖像→餐厅侵犯了夏某的肖像权→②)将其品尝新菜的画面拍摄下来,并将照片作为宣传文章的内容发布在餐厅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照片中夏某的脸部和身体特征清晰可辨(→餐厅已经构成侵权→②)。夏某得知此事后,要求甲餐厅删除该照片,遭到拒绝。夏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纠纷上诉属于民事诉讼→④)。本题讲的是肖像权而未涉及荣誉权,①错误。甲餐厅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电子版照片属于电子数据类型的证据,不属于物证,③错误。
【补充法条】《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D
5.(2023全国甲,16,4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对收集客户生物特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强制客户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这一规定旨在(  
①消除证券期货业经营风险②维护经营机构信息安全
③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④规范经营机构的信息收集行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D。这一规定旨在→这是一个目的类设问。该《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对收集客户生物特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规范经营机构的信息收集行为→④),明确“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强制客户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③)。→③④符合题意。证券期货业经营风险是不可能消除的→排除①。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而不是维护经营机构信息安全→排除②。
D
6.(2023湖南,14,3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捍卫公共利益,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受到广泛关注。以下案例属于公益诉讼范畴的是(  )
①某医疗科技公司诉某健康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案②陈某在某世界自然遗产地“金顶摩崖”刻字案③孙某与某通信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④罗某侵害抗美援朝“冰雕连”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C。此题材料对解题毫无影响,直接根据设问逻辑要求来选择即可,以下案例属于公益诉讼范畴的是→抓住关键词“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捍卫公共利益,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受到广泛关注。→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公益诉讼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私利。→据此我们可以直接选择②④。①③都属于民事诉讼而不是公益诉讼,排除。
C
7.(2022·浙江·高考真题)陈某在H市白沙区某超市挑选了些糖果准备付款,由于找不到收银台,想找超市员工询问,不知不觉间走到了超市门口。保安却以为他偷窃,把他抓了起来,并挂上“小偷”的牌子当街示众。关于本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陈某已获得糖果所有权,带到超市门口不构成偷窃
B.超市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C.陈某以名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须承担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
D.陈某既可以在白沙区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H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C。保安却以为他偷窃,把他抓了起来,并挂上“小偷”的牌子当街示众。→超市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但没有侵犯陈某的隐私权,陈某应以名誉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B错误→C符合题意。交易并未完成,陈某并未获得糖果所有权,A错误;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直接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陈某的案件属于小型纠纷不符合此条件,所以不能在H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应该到白沙区法院起诉→D错误。
C
8.(2021·浙江·高考真题)某小区业主吴亮与该小区宠物店老板赵勇因服务问题发生几次争执后,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指责赵勇,使用“欺骗客户”“装疯卖傻”“人格分裂”等言辞,并用赵勇的照片作配图。这对赵勇及宠物店经营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如果吴亮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有真实成分,则并无不当②吴亮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侵犯了赵勇的名誉权③吴亮使用照片作配图的行为侵犯了赵勇的隐私权④赵勇有权要求吴亮在小区范围内消除给其带来的不良影响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D。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指责赵勇,使用“欺骗客户”“装疯卖傻”“人格分裂”等言辞,并用赵勇的照片作配图。→吴亮的言论侵犯了赵勇的名誉权→②符合题意;这对赵勇及宠物店经营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赵勇有权要求吴亮在小区范围内消除给其带来的不良影响→④符合题意。即便吴亮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有真实成分,其做法也不当→①错误。吴亮使用照片作配图的行为侵犯了赵勇的肖像权而不是隐私权→③错误。
D
5、链接时政,课堂探究
(2022.山东.18)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缘起】在现实生活中,因噪声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A 市居民甲无视其居住小区的管理规约,经常在小区的楼间空地上组织活动播放音乐,导致周围许多住户无法正常作息。
【过程】邻居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经专业测量,甲所播音乐音量昼间略低于60分贝、夜间略低于50分贝。邻居丙在个人微博上发帖公布了自己与甲交涉全过程的录音,"曝光"了甲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其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并在照片中甲的额头上加了贬损性文字;帖子发出后,大量网友拔打甲的电话对其进行指斥。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公布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逐一评析。(7分)
(3)结合材料,说明该小区居民解决噪声纠纷的做法给我们哪些启示。
(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逐一评析。(7分)
(3)结合材料,说明该小区居民解决噪声纠纷的做法给我们哪些启示。
(3)①依法行使个人权利,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1分)(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合法、遵守法律)。
②合理使用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1分)(多元纠纷解决方式)
③弘扬公序良俗,互谅互让。(道德层面如团结友爱、互助互爱)
丙对甲侵权:①丙公布录音不构成对甲的诽谤或侮辱,符合客观事实,未捏造,未侵害甲的名誉权。
(2分)
②丙丑化并公布甲的照片,侵害了甲的肖像权、名誉权。(1分)
③丙公布的是甲的公开信息,未侵害甲的隐私权(2分),但侵害了法律对甲个人信息的保护。
甲对丙侵权:甲播放音乐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界限,构成侵权。(2分)(或答侵害了相邻权、健康权、休息权、违反了相邻原则)
某地保障房主管部门拟公示信息申请人员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户籍所在地、家庭人口情况、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申请住房门牌号。
申请结果信息:申请人员的摇号结果、配租结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十九: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2023·山东·统考高考真题)某校一个学习小组围绕“政务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开展探究活动,收集到以下资料。
5、链接时政,课堂探究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法律与生活知识,就如何处理好政务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说明你的观点,并阐明理由。
【答案】①二者存在一定的冲突,政务信息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然而,政务人员在处理和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泄露公民信息以及信息公开过程中披露或提供超出必要限度的个人信息等现象,使得公民个人信息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最终导致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若公开信息不规范,将有可能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给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不良影响。
②政府部门在公开政务信息时一定要处理好“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既要兼顾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也要保护好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让信息公开变成隐私信息“裸奔”,给公民造成极大的信息安全隐患。
③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依法履职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平衡,相关部门要依法取得他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对公民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要坚持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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