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4-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教学课件(共36张PPT)《审计学原理与实务(第三版)》(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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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教学课件(共36张PPT)《审计学原理与实务(第三版)》(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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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6张PPT)
审计学原理与实务
项目四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职业能力目标
掌握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目的、编制要求、规范格式和基本要素;掌握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制度和复核要求;能够完成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熟悉审计档案的所有权与保管,熟悉审计档案的保密与调阅等内容,培养学生正确填写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能力。
任务一 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含义
(一)含义
1、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注意:不仅仅是全部审计工作记录)
底稿是船,证据是船上的货物。
2、种类
①注册会计师直接编制的;
②从被审单位、有关部门取得的原始资料;
③注册会计师接受并审阅他人代为编制的审计记录。
其中②③两种是取得的。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作用
(1)审计工作底稿是连续整个审计工作的纽带;
(2)审计工作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注意:不是审计证据!]
(3)审计工作底稿是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评价或考核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的依据;
(4)审计工作底稿为审计质量控制与质量检查提供了可能;
(5)审计工作底稿对未来的审计业务具有参与备查价值。
  
(三)目的
(一)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类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和作用,可将其分为综合类、业务类和备查类三类。其特点如下表: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
(一)存在形式
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底稿的形式从传统的纸质形式扩展到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但无论底稿以哪种形式存在,事务所都应当针对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
为便于事务所内部进行质量控制和外部执业质量检查或调查,以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底稿,应与其他纸质形式的底稿一并归档,并应能通过打印等方式,转换成纸质形式的底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
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对被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
此外,底稿通常还包括业务约定书、管理建议书、项目组内部或项目组与被审单位举行的会议记录、与其他人士(如其他CPA、律师、专家等)的沟通文件及错报汇总等。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
1、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时应考虑的因素
(1)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2)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3)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做出判断的程度
(4)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5)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6)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7)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2、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项目名称
(3)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
(4)审计过程记录
(5)审计结论
(6)审计标识及其说明
(7)索引号及编号
(8)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9)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10)其他应说明事项
三、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要求
(1) 编制底稿要求:内容完整、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2)获取底稿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代为编制;提供声明等。]注册会计师要做到:
①注明资料来源;
②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③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任务二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一、复核总体要求
1. 主要复核范围
(1) 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2) 检查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是否正确。
(3) 复核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不恬当。
(4) 检查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的执行情况。
(5) 复核执业人员所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是否存在偏差。
(6) 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7) 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8) 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情况。
(9) 检查审计日记、审计总结是否完整并能反映其工作轨迹。
2. 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的复核程序
一般项目的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规模较大的项目,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制,部门负责人复核,副主任会计师或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
3. 业务报告的复核程序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完成总结报告,送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副主任会计师或主任会计师复核签发。各级复核人员逐一在复核表上签字。
二、项目组复核内容
1. 业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税务代理报告、其他查账报告)
2. 业务报告附件——报告附表及附注
(1) 常用附表
(2) 会计报表附注
3. 业务工作底稿
(1) 综合类工作底稿
(2) 业务类工作底稿
三、部门复核内容
1. 是否对项目组制订的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包括对委托单位情况是否全面了解,风险评估是否恰当,重点审查领域或项目的判断是否恰当,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是否合适,审计执行人员是否胜任,时间预算是否适宜等)?
2. 是否对项目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帮助解决了执业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已向所负责人请示并获解决?
3. 是否已审核过项目组编写的业务工作总结和工作底稿复核记录?
4. 是否对重点审查领域和重要审查项目的工作底稿进行了详细复核?
5. 经过审核是否认为项目组已充分执行了工作计划要求的审查程序?………………
四、事务所复核内容
1. 项目组、部门复核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工作底稿复核?
2. 项目计划是否经过核准?
3. 内部控制评价及风险的评估与控制是否恰当?
4. 重点审查领域是否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
5. 重大问题的请示与处理是否恰当?
6. 审定会计报表及其他附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的可能性?
7. 业务报告表述的意见或结论是否恰当?
五、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术语
(二)项目质量复核目标和定位
1. 项目质量复核目标。
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委派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
2. 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为实现这些目标而需要满足的要求
3.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
(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和适当的权威性以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应当至少与项目合伙人相当。
(2)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何应对对其客观性和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3)遵守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任职资质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有)。
4.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针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下列方面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1)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有责任根据规定,在项目的适当时点实施复核程序,以为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奠定适当基础;
(2)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责任,包括禁止项目合伙人在收到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按照规定就已完成项目质量复核发出的通知前签署报告;
(3)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某项重大判断进行讨论的性质和范围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以及在这些情形下需要采取的适当行动。
任务三 管理审计档案
一、审计档案的分类
  审计档案按其使用期限的长短和作用大小可以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1)永久性档案: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底稿。主要由综合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组成。
(2)当期档案(一般档案):记录内容在各年度之间经常发生变化,只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底稿。主要由业务类工作底稿组成。如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的底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并完成归整最终审计档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三、审计档案的所有权与保管
(1)审计档案的所有权:
审计工作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对其所作的
审计工作的完整记录。
①审计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承接该项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从一般意义上讲,审计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执行该项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2)审计档案的保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随类别的不同而不同。
①永久性审计档案应长期保存,不是永久保存
②当期审计档案应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③永久性审计档案如事务所中止了后续审计服务,其保管年限与最近1年当期档案的保管期限相同;
④ 当期档案的保存年限也不得任意缩减。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三)审计档案的保密与调阅
 1.审计档案的保密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并落实专人管理。这是因为:
(1)档案中不仅记录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2)而且记录了事务所的审计技术和方法。
(3)因此除下列情况之外,事务所不得对外泄露。  
①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可依法查阅;
②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时可查阅审计档案;
③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在下列情况下,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可以要求查阅。

A.被审计单位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
后任注师可以调阅前任注师的;
B.基于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需要,
母公司所聘注师可以调阅子公司所聘注师,
子公司不可调阅母公司的。
C.联合审计;
D.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2.审计档案的调阅
  拥有审计工作底稿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要求查阅者提供适当的协助,并根据底稿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否允许要求查阅者阅览、复印或摘录。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内容被调阅者引用后,因调阅者的误用而造成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及拥有工作底稿的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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