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课件(共19张PPT)高二政治《法律与生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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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课件(共19张PPT)高二政治《法律与生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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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9张PPT)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5.2.1 法定继承有顺序
江苏小伙在父亲去世后用三年时间替他还清了739万元欠款,从道德层面看,他践行了讲诚信的美好品德,那么从法律层面看,你认为他有替父还债的义务吗?
一个家庭中有哪些东西可以传承下去?
5.2.1 法定继承有顺序
家风
传统习俗
遗传基因
宗教信仰
财产
行为习惯
5.2.1 法定继承有顺序
什么是继承?
什么是继承权?
继承的是什么?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被继承的主体
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
继承的对象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怎样取得继承权?
①法定继承: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的继承权。
(前提: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等同于“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
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有以下例外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抚养 赡养 扶养(可通用)
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 从广义上来说,其泛指特定亲属以及夫妻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上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以及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
抚养、赡养、扶养
【趁热打铁】王某与刘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王某与刘某离婚,甲、乙归刘某抚养。刘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刘某与吴某居住,后刘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王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①刘某、甲、乙可以继承王某的遗产
②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③刘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④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王某
刘某


吴某

吴某前妻

+
+
+
D
×
×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情形
为了钱财不择手段!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5.2.2 遗嘱继承重意愿
怎样取得继承权?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②遗嘱继承:
(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什么是遗嘱?
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遗嘱的形式?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遗嘱的意义:
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谐。
5.2.2 遗嘱继承重意愿
P48探究与分享:
情景一: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情景二: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黄乙是黄甲的法定继承人,黄丙不是。
以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
5.2.2 遗嘱继承重意愿
遗赠抚养协议——老有所养的另一种选择
《孤寡老人去世后将房屋遗赠保姆 原意定监护人诉继承被驳回》
  高老太与曹女士的母亲曾是同事,两家常有往来,关系相处融洽。2014年,已年过八旬的高老太身体每况愈下,因其一生未婚未育,作为朋友的曹女士时常前去探望,照顾她的起居。2015年,高老太入住养老院,曹女士作为联系人跑前跑后,处理一切琐事。
  入住养老院期间,高老太认识了养老院服务人员薛女士。2017年,薛女士成了高老太的专职保姆。当时的曹女士并没想到日后会因为高老太的遗产与她对簿公堂。
  2018年,高老太与曹女士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对协议书进行了公证。曹女士称,高老太当时还立了遗嘱,约定将个人财产在其死后赠与她。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曹女士表示,成为监护人后,她更加尽心尽力,不仅帮忙联系医院、代办事项、协调高老太与医护人员关系,还帮忙垫付保姆薛女士的工资,协助高老太卖房等。后高老太与某老年公寓签订会员入住协议书和会员服务协议,曹女士作为委托代理人和保证人在协议上签了字。
  有了曹女士的帮助,高老太顺利入住老年公寓,薛女士作为专职保姆亦同时入住。在此期间,高老太与曹女士渐生嫌隙。2020年,高老太办理了解除意定监护人的公证手续,并公证撤销了遗赠遗产给曹女士的遗嘱。曹女士自此便再未过问过高老太的生活。
5.2.2 遗嘱继承重意愿
该遗嘱已失效。
同年3月,在未告知曹女士的情况下,高老太与保姆薛女士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约定薛女士保证继续悉心照顾、关心高老太,让其安度晚年,所产生的费用由高老太支付。高老太去世后由薛女士负责送终安葬。高老太自愿将去世时遗留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其他一切合法财产、合同权利及相关权益、收益等都遗赠给薛女士。老年公寓的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证明人签了名。
 
该协议签订后不久,薛女士将高老太带离老年公寓,安置在位于河北省的自己家中。薛女士称带离的原因是高老太不想火化,希望能够土葬。2020年6月,高老太去世,薛女士将其葬在自己村里。
曹女士称,自己照顾高老太长达6年之久,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和物质上的帮助,有权继承其中部分遗产。且高老太与薛女士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实为遗赠,两名见证人不符合要求,应属无效。曹女士还认为,薛女士将老人擅自带离北京,加速老人死亡,不应有获得遗赠的权利,于是将保姆薛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赠人将全部财产遗赠给薛女士的行为无效,要求继承遗赠人遗产200万元。
5.2.2 遗嘱继承重意愿
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该协议有效。
5.2.2 遗嘱继承重意愿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原、被告均认可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遗赠扶养协议为真实的。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法官认为该协议约定了遗赠人与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由薛女士承担高老太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关于高老太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的精神状态,曹女士并未举证证明高老太当时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且当时距离高老太通过公证声明撤销曹女士的意定监护人身份仅过一周,故本院认为高老太当时应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两个见证人仅在居住问题上与高老太有联系,在高老太身后遗产的处置问题上与她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作为见证人并无明显不当,且法律并未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签订需要有见证人在场。因此,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
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鉴于高老太与薛女士已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故排除了曹女士继承或适当分配遗产的可能。虽然如此,在法律规定之外,曹女士基于友善照顾和协助孤寡老人高老太生活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受到肯定和褒扬。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曹女士的诉讼请求。
遗嘱继承(遗赠)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弘扬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5.2.2 遗嘱继承重意愿
遗产处理还可以采取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样做,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习题练习】王大爷膝下有仨子女,大儿子在本地经营一家汽车维修店,女儿因一场车祸导致高位截肢,跟着老两口生活,小儿子长期定居国外,对老人不闻不问。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遗产由三兄妹平分。近年来,老两口一直住在大儿子家,大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抖,于是老两口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大儿子。2021年3月,王大爷因病逝世,小儿子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坚称这份自书遗嘱无效,一气之下放弃遗产继承,也不再承担母亲的赡养义务。
假若你是审理此案的法官,请你断断这起遗产纠纷案。
知识链接: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大儿子对父母尽到了长期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女儿丧失了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特殊照顾,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小儿子未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综上所述:遗嘱继承的部分以第二份遗嘱的内容为准,将一半财产分给大儿子。另外二分之一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由王大爷的妻子、大儿子、女儿和小儿子继承。小儿子可以放弃继承权,但必须承担母亲的赡养义务。
【习题练习】甲的父亲去世后,甲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其父的一处房产及30万元存款,该房产市价100万元。但其父生前欠生意伙伴乙150万元,尚未偿还。乙在甲的父亲去世后,找到甲,要求甲偿还150万元。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甲非借款人,无义务偿还其父的债务
②甲必须偿还其父130万元的欠款
③甲继承遗产,应清偿其父的所有债务
④甲可以全部清偿其父的债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习题练习】被继承人郑某与妻子阿霞育有一子。郑某生前立有遗嘱,将他婚前购买的 A区某房全部产权份额以及婚后所购 B区某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均指定由他的父亲继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区某房由郑某父亲继承;B区某房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郑某的遗产,由其儿子继承。对法院判决的原因,以下推断合理的是 ( )
①郑某所立遗嘱存在瑕疵,属于无效遗嘱
②案涉B区某房应为郑某夫妻共同财产
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郑某无权处分
④其子所得遗产份额符合"必留份"制度的要求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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