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课件(31张ppt+1视频)-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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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课件(31张ppt+1视频)-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资源简介

(共31张PPT)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法)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2.1 保障各类物权
2.2 尊重知识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3.1 订立合同学问大
3.2 有约必守违约有责综合
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综合探究一
财产制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劳动法)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7.1 立足职场有法宝
7.2 心中有数上职场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8.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8.2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综合探究 企业创办之旅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民法)
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1 家和万事兴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6.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6.2 夫妻地位平等
综合探究 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诉讼法)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9.1 认识调解与仲裁
9.2 解析三大诉讼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0.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综合探究 感受司法公正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2024届高三一轮复习
考情统计与课标要求
01
考情统计
01
添加标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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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考点 2022年 2023年
人身权 山东卷18;北京卷13;辽宁卷14;海南卷18; 山东卷16;新课标Ⅱ卷22;辽宁卷18;湖北卷10、21;湖南卷13、14;浙江1月高考26;
财产权 海南卷17、19;浙江卷35; 北京卷17;辽宁卷13;湖北卷11;湖南卷14、19;
浙江1月高考33;浙江6月高考25;
签约与履约 山东卷15;北京卷14、20;辽宁卷15、19;海南卷16;浙江卷41; 山东卷14、15;新课标Ⅱ卷41;浙江6月高考31;
婚姻与家庭 山东卷14;浙江卷36; 新课标Ⅱ卷41;浙江6月高考26;
就业与创业 浙江卷37 山东卷14;广东卷15;浙江1月高考27;
纠纷解决方 山东卷15;新课标Ⅱ卷41;北京卷11;广东卷17(2);
诉讼与举证 北京卷10 ;辽宁卷14;浙江6月高考;
课标要求
01
添加标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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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评价体系与课标要求 考情概览
课标要求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高频考点:
1.父母与子女的之间的相互的权利与义务。
2.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难点: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重要且难懂、高频常考)
2.抚养、扶养与赡养的区别。(万金油陷阱)
知识脉络 1.父母子女关系:父母的权利与义务——成年子女的义务。 2.继承:遗嘱——法定继承——遗赠。
构建知识体系
02
构建知识体系
02
核心考点精讲与突破
03
◆结合视频,以“常回家看看为什么要立法”为议题,引用自己的经验或家人的感受,说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核心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03
(一)育小职责大
1.亲属关系
(1)内容: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处理: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相关链接: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核心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03
提醒: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深化拓展]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03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2)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比较: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关系
抚养 赡养 扶养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三者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者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核心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03
提醒: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亲生子女,子女无法选择亲生父母,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
[深化拓展]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对点训练
03
1.(2020·浙江·高考真题)小明八周岁时父母离异。两年后,母亲与孙某再婚,并生下女儿小玲。小明一直跟随母亲和孙某生活,直至他和小玲都成家立业。五年后,孙某病重,生活出现困难,要求小明和小玲支付赡养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孙某只能要求小玲支付赡养费
②孙某应当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③孙某有权要求小明和小玲支付赡养费
④小明对孙某的财产有继承权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小明一直跟随母亲和孙某生活,直至他和小玲都成家立业(→孙某对小明和小玲履行了抚养义务,小明和小玲有义务赡养孙某,孙某有权要求小明和小玲支付赡养费→③)。
五年后,孙某病重,生活出现困难,要求小明和小玲支付赡养费。→(民法典规规定,非婚生父母、子女享有与婚生父母、子女相同的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对孙某有赡养义务,当然也有继承孙某财产的权利→④符合题意。
孙某尽了抚养小明的义务,所以有权要求小明和小玲支付赡养费→排除①;
孙某有权(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而不是应当申请调解→排除②。
D
核心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03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必要性: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
(4)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核心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03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主要行为
①遗弃: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②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这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③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2)法律责任
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不得遗弃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核心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03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
(1)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2.继承关系
(1)被继承人与遗产
①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2)继承人与继承权: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核心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03
3.继承权
(1)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核心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03
(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含义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特点 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核心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03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1)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依据: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
(3)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4)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6)作用: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核心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03
提醒: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有四个特点,一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二是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三是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四是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核心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03
2.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
(1)遗赠: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
(2)遗赠抚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核心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03
[深化拓展]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4)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对点训练
03
2.(2022·浙江·高考真题)钱某与妻子周某离婚,女儿小钱被判给周某。钱某后来与刘某再婚,刘某有一在外地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子小刘。钱某年迈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数十万存款,未立遗嘱。可以继承钱某遗产的有
①妻子刘某 ②前妻周某
③女儿小钱 ④继子小刘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B。钱某与妻子周某离婚,女儿小钱被判给周某。钱某后来与刘某再婚,刘某有一在外地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子小刘。钱某年迈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数十万存款,未立遗嘱。→钱某未立遗嘱,因此遗产按法定顺序继承,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钱某的再婚妻子刘某和自己女儿小钱可以继承钱某遗产。→①③符合题意。钱某的前妻不属于法定继承人,②不符合题意;法律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有继承权,但本题继子小刘已经成年,与钱某没有扶养关系,所以不能继承遗产,④不符合题意。
B
对点训练
03
3.(2023年6月浙江卷·26·3分)张某和李某系夫妻,育有二子(张甲和张乙)一女(张丙),张某、李某与张甲(残疾且失业)共同生活,2023年1月5日,张某过世,家人准备继承其遗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因张某未立遗嘱,李某可对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做出安排
②无论张某订立遗嘱还是遗赠,应当为张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③若对遗产分割有异议,张乙可以申请人民调节委员会进行调解
④若不满自己遗产份额,张丙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张某、李某与张甲(残疾且失业)共同生活(→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②符合题意)
2023年1月5日,张某过世,家人准备继承其遗产。若对遗产分割有异议,张乙可以申请人民调节委员会进行调解→③符合题意。
因张某未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安排→李某不能对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做出安排→①错误。
遗产继承纠纷不在仲裁法调整的范围内→④错误。
C
对点训练
03
3.年迈的老王和老伴由儿子小王和儿媳小李照料。因工作繁忙,小王夫妻俩雇佣保姆小刘协助照顾二老。不久,小王因车祸身亡,小李照料二老如故。后老王因病去世,留下夫妻共有住房一套、婚前玉石一枚,还有一份老王重病期间经老伴同意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载明自老王去世之日起,小刘获得该房屋居住权及玉石一枚。对于老王的遗产处置,其老伴咨询了律师,可能得到的答复
①老王老伴和小李各继承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②小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的1/4
③老王去世之日小刘即可继承玉石一枚
④老王老伴和小李均无权继承玉石
A.①④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D
解析:房屋为夫妻共有住房,老王有房屋一半的所有权,老王去世后,其遗产由老伴和小李继承,故其老伴有1/4的房产,小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的1/4,①错误,②正确;小刘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玉石,只能以遗赠的方式获得玉石,③错误;老王重病期间经老伴同意的遗赠扶养协议载明,自老王去世之日起,小刘获得玉石一枚,故老王老伴和小李均无权继承玉石,④正确。
对点训练
03
4.老王因为腿脚不好,从老家找了一位陈阿姨照顾其生活。10年后老王去世,在商量处理遗产时陈阿姨出示了王某的亲笔信,上面写明:“念陈××照顾我生活有功,百年后我将我的房产转给陈××。王××写于××年××月××日。”若该亲笔信合法有效,那么陈阿姨①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不能依法继承老人遗产②遗赠和遗嘱都属于继承,所以可以继承老人遗产③尽管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可以依法接受遗产④根据老人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是遗嘱继承人A.①③ B.①④ C.②④ D.③④
A
解析:遗嘱属于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陈阿姨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继承老人遗产,而是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老人遗产,②错误;陈阿姨是遗赠财产受益人,不是遗嘱继承人,④错误。
关键能力提升
04
5.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以案说法,以法说理,有助于增强法治意识。
甲的儿子7岁时,将一个价值900元的儿童手表送给了同学。甲要求该同学家长协助退回手表。
乙的邻居在自家阳台上搭建了鸽舍,饲养、放飞信鸽。鸽粪给乙家的窗户和阳台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放飞的信鸽也严重影响了乙的休息。乙将邻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
丙的父亲曾立有公证遗嘱,其两套房产将由丙继承。丙的父亲去世前,在神智清楚且由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其中一套房产改由丙的妹妹继承。丙父去世以后,丙要求继承父亲的全部财产。
甲、乙、丙三人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请说明理由。
甲、乙、丙三人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请说明理由。
以案说法,以法说理,有助于增强法治意识。
甲的儿子7岁时(→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甲可以要求该同学家长退回手表),将一个价值900元的儿童手表送给了同学。甲要求该同学家长协助退回手表。
乙的邻居在自家阳台上搭建了鸽舍,饲养、放飞信鸽。鸽粪给乙家的窗户和阳台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放飞的信鸽也严重影响了乙的休息。乙将邻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乙的邻居违反了处理相邻关系原则,侵犯了乙的正当权利,乙的主张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丙的父亲曾立有公证遗嘱,其两套房产将由丙继承。丙的父亲去世前,在神智清楚且由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丙的父亲最后遗嘱是其中一套房产改为丙的妹妹继承,所以丙不能继承其父亲的全部财产。),将其中一套房产改由丙的妹妹继承。丙父去世以后,丙要求继承父亲的全部财产。
【参考答案】
①甲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因为甲的儿子7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该赠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甲可以要求对方同学家长协助退回手表。
②乙的主张能得到法律支持,因为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邻居的行为产生污染物,侵害了乙的正当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③丙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为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丙的父亲最后遗嘱是其中一套房产改为丙的妹妹继承,所以丙不能继承其父亲的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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