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电子商务法 课件(共27张PPT)-《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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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 电子商务法 课件(共27张PPT)-《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7张PPT)
项目一
电子商务法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了解电子商务
认识电子商务法
熟悉电子商务主体
了解电子商务
01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活动通常会包含电子合同的签订或商品订购、电子支付、商品送达三个主要阶段,只要在三个阶段中的任意一个或几个阶段使用到信息网络,便可视为进行了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来说仍是一种商务活动,需要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而非简单的信息传递。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1.时空优势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相对固定,当人们想要购买商品、享受服务时,必须来到特定的交易场所,在有限的时间里进行交易。而电子商务是在由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的虚拟市场中进行的,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只要能够连接到互联网,便可随时随地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易。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2.速度优势
在电子商务平台中,消费者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所需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
01
线上售前、售后服务也十分便捷,提高了沟通、磋商与签订合同的效率;
02
有了物流配送等行业的加持,即使买方与卖方相隔千里,商品交换也能够快速完成。
03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3.成本优势
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了解商品信息,可以降低信息的获取成本;
01
商家只需在交易平台发布商品信息,便可以让广大消费者选购商品,省去了传统市场营销模式中的店铺租赁、办公设备购置、经销代理等费用,可以降低营销成本;
02
买方和卖方直接进行交易,消费者线上购买、线上支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03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4.信息优势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了数据的传递速度,信息的搜集变得方便快捷,信息的保存、整理和运用也更加合理、高效。商家能够通过网络快速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及市场的发展动向,并及时调整营销策略,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相应地,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搜集、对比相关信息,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
三、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虽然电子商务有着种种优势,为商务活动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电子商务的虚拟环境不同于传统商务环境,会产生很多传统商事法律难以调整的新问题。
1
2
3
4
5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
电子支付的结算
电子合同的签订
电子商务的税收和跨境业务
6
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
电子商务的交易保护
7
电子商务交易的纠纷解决
认识电子商务法
02
一、电子商务法的定义
电子商务法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电子商务法,仅指调整电子交易关系的相关规范。
电子商务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具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各种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则、协议、示范、规定等,确认了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电子商务的行为。
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在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包含了交易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主要的社会关系有以下几种:
电子商务活动中平等的交易主体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
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主体与提供数据电文服务的中间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
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主体与附属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
电子商务活动中被管理者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活动中,在信息传递、物流、资金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都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信息传递
物流
资金转移
信息传递是指电子商务活动中各个主体之间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信息收集、传递、储存、检索、分析等;
物流是指商品从产地到销售地再到消费者手中的转移过程;
资金转移是指交易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
三、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之所以需要对上述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如下问题。
图1-2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及要解决的问题
01
确认交易主体的身份
03
保障交易行为的有序进行
02
确认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
四、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技术性
1
安全性
2
开放性
3
五、电子商务立法
(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
1.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重点在于对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规范,内容包括了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要求、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效力、电子证据、数据电文发出与接收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等问题。
2001年12月12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签名的定义、技术特征、行业适用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内容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五、电子商务立法
(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
2.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纲要中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和政策的实施方案,为电子商务国际协约的订立打下了基础。同年,美国众议院法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草案)》。2000年,克林顿政府签署通过了草案,使之成为正式法案,这是美国第一部统一的电子签名法。
3.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
欧盟委员会在1997年发布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次年通过了《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紧接着在1999年颁布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这部指令文件是欧盟对电子签名立法的基本建构,也是各成员国重要的立法基础。
4.亚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新加坡政府在1998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法》,主要内容有电子签名的效力、电子合同的签订规范、认证机构的设立规则及义务等。韩国在199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基本法》,其中包括电子通信信息、电子商务安全、电子商务促进、消费者保护几部分内容,涉及面很广,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五、电子商务立法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标志着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的正式启动。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法》使得电子商务活动中一些新出现的问题能够有法可依。
五、电子商务立法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立法的电子商务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也有关于电子商务的内容,规定合同可以是数据电文的形式,对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合同成立的条件和时间地点也都有明确的叙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修订中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行,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罪等。
五、电子商务立法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
在行政法规方面,我国的相关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务院关于电子商务的行政法规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涉及电子商务活动的部门规章也有很多,包括《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涉及电子商务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熟悉电子商务主体
03
一、电子商务主体的定义
电子商务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从主体的法律属性上来看,电子商务主体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参与度来看,又可分为直接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直接主体和为直接主体提供辅助服务的间接主体。
二、电子商务直接主体
电子商务直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双方,即电子商务消费者及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电子商务消费者
电子商务消费者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自然人是指在线自然人用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则是指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在内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组织。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中推定电子商务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电子商务直接主体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
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电子商务直接主体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
1.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准入
市场主体登记
取得行政许可
公示相关信息
电子商务经营者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电子商务直接主体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义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且还要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以及健全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电子商务网站的设立
审查平台内经营者身份资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二、电子商务间接主体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
图1-3 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图
1.货物配送机构
在电子商务的实体货物交易中,货物的转移仍然需要沿用过去的送货方式,即通过货物配送机构来进行。
2.银行等金融机构
银行及与银行有关的金融机构是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参与者。
3.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为了防止交易中的欺诈等不法行为,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第三方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来为签名人的身份和资信状况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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