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11.1 认识资源税课件(共20张PPT) -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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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11.1 认识资源税课件(共20张PPT) -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大)

资源简介

(共20张PPT)
《经济法基础》
项目11 解读资源税类法律制度
项目11
解读资源税类法律制度
任务11.1 认识资源税
知识要点

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征税范围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税收优惠

资源税征收管理
任务布置
详情请参见教材
知识准备
是指对在我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
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 和
单位
个人
【提示】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注意】
(1)“进口”应税资源不征收资源税。
(2)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征税范围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类,共计5大类,
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或选矿。
具体税目和征税对象见详见教材--表11-1。
【提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视同销售,应当依照规定缴纳
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税目、税率,按照《税目税率表》执行。其中对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6种应税资源采用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他应税资源均采用比例税率。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详见教材----表11-1。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以纳税人开发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资源税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

1
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01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资源税计税依据
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4、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1 – 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2
核定销售额
(一)销售额
资源税计税依据
(二)销售数量
纳税人实际情况 销售数量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 实际销售数量
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 移送时的自用数量
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 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 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
折算比换算的数量
减税、免税项目 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为单独核算,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 不予减免或免税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
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资源税计税依据

01
02
03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资源税计税依据

04
05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应纳税额 =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 适用的比例税率
1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 =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 适用的定额税率
2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 =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 适用定额税率
3

资源税税收优惠

02
03
06
05
04
01
税收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免税
免税
减征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资源税征收管理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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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任务实施
详情请参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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