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素养目标】2.1保障各类物权课件(共19张PPT)-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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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素养目标】2.1保障各类物权课件(共19张PPT)-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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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9张PPT)
自主预习提示
阅读课本P12--17,找出相关内容,并划出来。
1、财产制度的含义、意义
2、财产权的含义、法律规定、类型
3、物权的含义 、内容 、原则
4、所有权的含义 、类型 、取得方式 、共有关系(财产)
5、他物权的含义、分类、意义
6、用益物权:含义、内容
7、担保物权:含义、内容
必修四
统编版
2.1 保障各类物权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法律与生活》
【学习目标】
课程标准 教学重难点 核心素养
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主要类型,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 1.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类型。 2.明确他物权的内容,并且用相关知识联系实际生活,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3.掌握2种取得方式: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政治认同:通过财产权基本知识的学习,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健全财产权保护制度。
科学精神:能够正确运用物权知识,客观分析生活实例。
法治意识:能够运用财产权的有关法律知识,依法有效保护合法财产。
公共参与:为财产保护立法建言献策。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案例一:战国时期的《商君书》里有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表明古人对财产权的看法。书中记载:“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议学任务:请简要说明人们对“ 野地”和“市场”的兔子态度不同的原因
解析:
①无主的野兔,因其所有权不确定,于是给了众人争抢所有权的动力。谁抓到,其所有权就属于谁。
②市场上售卖的兔子,因其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他人不能再争夺,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要受到法律制裁。由此可见,物品的所有权归属非常重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从法律上对各种财产权利进行确认,这就是定分止争。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1.财产制度
(1)含义: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
(2)地位: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3)意义:①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③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注: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是我国主要的财产制度。
2.财产权
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也纳入财产权保护范围。
(1)含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2)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①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②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③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要给予补偿≠赔偿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3.物权
(1)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2)分类:①所有权(自物权)②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物的分类:①不动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附着物等)
②动产(如存折、书籍、沙发、床、汽车等)
(4)物权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③公示公信原则:a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b公信原则,所谓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4.所有权
含义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只能归国家(如:森林、矿山、河流)或者集体(如:农村土地)所有外,其余财产可以由各类主体享有所有权。
类型 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
国家所有:文物、河流、矿藏、城市的土地国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等
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科文卫体设施等
私人所有:房子、车子、生活用具、生产工具等
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不动产与动产而有所不同。
①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注意:不动产的特殊情形P14相关链接)
②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注意: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通常也需要办理产权登记,如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拓展: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①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②受让人是善意的③以合理的价格④符合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赃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瑕疵)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共有关系 ①含义: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几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形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占有:对物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
使用: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
收益: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利益(孳息)。
处分:对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案例分析】——学以致用
1.张三把一台价值100万的汽车卖给了李四,李四把100万通过银行转帐转给了张三,车子让张三的妻子开出去,张三给妻子打电话,让其把车子交于李四,可是张三的妻子说她已经把车子卖给了王五。
(1)汽车的所有权应该归谁?为什么?
(2)假如李四买这台汽车时依法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这台车的所有权应该谁呢?为什么?
王五,因为王五是善意第三人,且张三的妻子已经把车子交于王五。(取得动产的方式:交付)
李四,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 2021年7月,妻子陶A背着丈夫李B,借用哥哥陶C的名义在市区买了一栋房子,房产证写的是哥哥陶C的名字。没想到一年后哥嫂闹离婚,陶A的嫂子D竟然要分割这栋房子。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2022年8月1日,陶A诉至法院。
请问:房产所有权该归谁?陶某的嫂子有权分割这栋房子吗?
解析:
①房产所有权的取得取决于依法进行房产登记。房产证写的是陶C的名字,就意味着房产所有权归陶C。
②房产登记在哥哥陶C名下,在法律上哥哥陶C是该房子的所有权人;由于该房产在陶C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陶某的嫂子D有权参与分割。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案例二:小汪的家在农村,后因父母进城开饭馆,他跟着到城里上学。为生活方便,他家在城里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农村老家还有三间房和两亩承包地。当地县政府要修公路,需要征收沿途的农村土地,其中包括小汪家的承包地。
议学任务:上述情形中,小汪家享有哪些财产权利?小汪家是否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为什么?
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小汪家可以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
①商品房和农村老家的三间房的所有权
②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老家三间房的宅基地使用权
④两亩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含义: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用益物权
1.他物权的含义、类型、目的
担保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2)类型
(3)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动产和不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宅基地使用权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
(1)含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 主体 权利内涵 法律保护
土地承包 经营权 农民 ①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②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土地承包法》核心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切可以延长)
宅基地 使用权 农民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①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无期限)
建设用地 使用权 权利人 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国家的土地) 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别提示】
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②《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③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3.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1)含义: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2)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例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①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房子按揭贷款)
②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也可以进行质押担保)。(如汽车抵押给别人)
分辨抵押权和质权
(1)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如车、货物等),而质权的对象仅仅只是普通的动产或某种权利。
(2)抵押权中的债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权中的债权人只需占有质物即可。
(3)抵押权实现主要通过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注意:抵押权、质权: 债权人 抵押、质押: 债务人
归纳比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区别和联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
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占有、使用、收益、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区别
所有人的权利
分类
三者都属于法律规定的物权范畴,都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进行管理、支配和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联系
【答题模板】
解答关于所有权的试题
(1)特点:此类试题往往以所有权的不同取得方式为背景,对某种物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判断,以及阐释其背后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引导学生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维护自身的民事权利。
(2)解题方法:
熟知不同物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不动产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对于动产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依法登记;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法交付
审读材料提取信息 仔细审读材料,准确判断题目案例中的“物”是不动产还是动产
材料信息对应教材知识 将材料中的“物”与所有权取得的不同方式进行对应
综合判断、得出结论 结合材料及教材知识,综合判断某种物的所有权的归属。
课堂小结
易错易混练习:
1.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就是指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解析】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在现实买卖中交易,买方付了钱就一定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
【解析】在现实买卖中交易,买方付了钱就不一定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例如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3.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保护物权不受侵犯。(×)
【解析】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4.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打包是指抵押。(×)
【解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打包是指质押。
5.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对合法的私有财产无能为力。(×)
【解析】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2022年山东卷)刘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签约卖给汪某,但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去世。刘某之子刘某甲作为刘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将该房屋卖给李某并过户。汪某得知后,要求李某和刘某甲赔偿自己的损失。李某认为,自己与汪某素不相识,不应对汪某的损失负责。刘某甲认为,父债子偿已经过时,刘某卖房给谁与自己无关。据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①汪某无权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②汪某可主张李某未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③刘某甲既然未放弃继承该房屋,就应该向汪某承担责任
④若刘某甲与汪某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则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课堂练习
A
2.(2023·湖南高三调研)为实现“住有所居”,民法典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刘某和周某婚后在居住地共同建造了一处住房,女儿周某乙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此。周某乙离婚后,因没有地方居住便搬回娘家生活,并在其父周某生病期间悉心照料。周某在生前曾当着家人的面口头承诺,若周某乙没有地方居住时,可以住在家中。2021年,刘某认为周某乙的居住行为侵害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求其搬离房屋,因调解不成,刘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周某乙是否需要搬离(  )
A.无须搬离,因为她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B.需要搬离,因为她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无须搬离,因为她可以无限期使用该房屋
D.需要搬离,因为刘某享有对房屋支配的权利
课堂练习
A
课堂练习
材料一:2022年9月,外出打工的张某回乡,却发现自己的老房子已不复存在,而自己宅基地的大部分被村公路所占。张某把村委会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助其恢复原宅基地的使用权。
(1)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解析:张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张某的原宅基地上已修建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有权收回宅基地,终止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原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有权获得相应的损失补偿。所以法院不支持他恢复原宅基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
材料二: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做工精美的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和利息,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3年后,乙想给女儿置办嫁妆,想将饰品要回,甲拒绝,声称已经赠给姐姐,乙故以侵犯饰品所有权的名义将其告上法庭。
(2)关于此案,法院应该作何种判决?
解析:甲、乙借款合同是质押合同,质押物为乙交付给甲的饰品,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合同成立。乙没有按期还款,甲作为债权人有权将饰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能占为己有。所以法院应该判决乙尽快还清10万元债务,甲将饰品退还,或者甲可通过质押物品的处理优先受偿后,要求乙尽快清偿余下的债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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