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票据结算方式 课件(共72张PPT)-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高教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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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票据结算方式 课件(共72张PPT)-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同步教学(高教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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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2张PPT)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银行结算账户
票据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
银行卡
其他结算方式
07
网上支付
目 录
06
02
03
04
05
01
票据结算方式
4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结算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1.特征
(1)票据是债权凭证和金钱凭证。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一、票据结算概述
2.功能
一、票据结算概述
最初功能
债务抵
消功能
贴现、转贴现、
再贴现功能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四)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一、票据结算概述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一、票据结算概述
【注意】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
存在, 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的是( )。
A. 背书人 B. 承兑人 C. 保证人 D. 收款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当事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选项D中的收款人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例题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一、票据结算概述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一、票据结算概述
⑤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票据结算概述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2)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第④、⑤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一、票据结算概述
2.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一、票据结算概述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票据结算概述
【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是指提示付款期间
B.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
C.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D.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例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时效期间的规定。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和提示付款期间是两个概念,不应混为一谈,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D应为6个月。
一、票据结算概述
(六)票据记载事项
一、票据结算概述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一、票据结算概述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一、票据结算概述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票据结算概述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二、支票
(二)种类
支票按付款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二、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
二、支票
【注意】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
出票人授权补记,未
补记前的支票,不得
使用;支票上未记载
收款人名称的,经出
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2.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二、支票
3.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二、支票
(四)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依照《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支票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二、支票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二、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二、支票
(6)罚则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二、支票
2.兑付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二、支票
(3)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二、支票
【边学边做2.5】某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向李某签发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付款人为甲银行。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李某补记。李某补记后向其开户银行乙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付款时,银行发现该支票账户余额为8万元,遂予以退票,并对该公司处以10 000元的罚款,李某要求该公司赔偿2000元的赔偿金。根据所学内容,思考以上案例中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二、支票
【分析过程】
银行对该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 000元的罚款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退票,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得低于1 000元的罚款。本题中,应给予该公司5 000(100 000×5%)元的罚款,所以处以10 000元的罚款是不符合规定的。
二、支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三、商业汇票
2.分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三、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确定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商业汇票
2.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三、商业汇票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商业汇票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是
( )。
A. 背书日期 B. 付款日期
C. 出票日期 D. 保证日期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出票日期属于绝对记载事项,而且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其他三项均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付款日期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例题
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
(2)对付款人的效力
(3)对出票人的效力
三、商业汇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即收款人和付款人均可以签发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三、商业汇票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三、商业汇票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三、商业汇票
③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 “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后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三、商业汇票
【单选题】根据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A. 10日
B. 1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例题
2.承兑的效力
三、商业汇票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三、商业汇票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注意】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商业汇票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
三、商业汇票
1.背书的形式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的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商业汇票
(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粘单的使用。为了保证粘单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一位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否则该粘单记载的内容无效。
三、商业汇票
(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是无效背书。
三、商业汇票
2.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情况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三、商业汇票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规定,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包括( )。
A. 被拒绝承兑的 B. 被拒绝付款的
C.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D. 出票人存款金额不足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三种情况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例题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2.保证的格式
(1)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③被保证人的名称;
④保证日期;
⑤保证人签章。
三、商业汇票
(2)相对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未承兑)或承兑人(已承兑)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未记住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③保证人的住所,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三、商业汇票
【注意】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1)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三、商业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四、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四、银行汇票
(三)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银行汇票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7.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四、银行汇票
【边学边做2.6】 2016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使用了一张出票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的收款人为乙公司。实际结算时材料价款为110万元。征得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在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写110万元,并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表示汇票无效,拒绝办理付款。
根据上述资料,思考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四、银行汇票
【分析过程】
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应当不超过出票金额,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银行汇票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五、银行本票
【注意】本票包括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但是,在我国,本票
指的就是银行本票。所以,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五、银行本票
【注意】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五、银行本票
【判断题】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不会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正确答案】 ×
【答案解析】 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
【总结】票据的时间
总结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时效
汇票 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 6个月
再追索权 3个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不超过6个月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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