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关税征收管理 教学讲义《税务会计(第三版)》(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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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关税征收管理 教学讲义《税务会计(第三版)》(高教版)

资源简介

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务会计 授课时间:×××× 编号:5-3
教师姓名 ××× 授课班级 ×××
授课形式 讲授 课 时 1
授课项目学习任务 项目五 关税会计业务操作 任务5.3 关税征收管理
教学目标 1.掌握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知识;2.熟悉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填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
教学重点 1.关税缴纳、强制执行、退还、补征和追征的相关规定;2.进(出)口报关单的填制;
教学难点 报关单的填制,关税强制执行、退还、补征和追征的有关规定
教学场所及教具 ××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课内外作业 课内:配套实训教材×××× 课外:调查1个企业进出口业务中报关单的实际填制办法
课后体会与建议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
1.报关时间2.报关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二、关税的缴纳1.缴纳地点2.缴纳凭证3.缴纳期限三、关税的强制执行1.征收滞纳金2.强制征收四、关税的退还五、关税的补征和追征六、关税的纳税争议【课堂小结】【作业布置】
课程讲义
任务5.3 关税征收管理
【知识准备与业务操作】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
(一)报关时间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的24小时以前,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交验出口许可证和其他证件,申报出口。
(二)报关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进出口货物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②合同;③发票;④装箱清单;⑤载货清单(舱单);⑥提(运)单;⑦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⑧进出口许可证件;⑨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二、关税的缴纳
(一)缴纳地点
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关税可以在关境地缴纳,也可在主管地缴纳。关境地缴纳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哪里通关,纳税人即在哪里缴纳关税,这是最常见的做法。
(二)缴纳凭证
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申报后,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向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填发《海关进(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持《海关进(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手续。
(三)缴纳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果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关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关税的强制执行
根据《海关法》规定,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即构成关税滞纳。为保证海关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滞纳关税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权力。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类:
(一)征收滞纳金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二)强制征收
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扣缴。强制措施主要有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两种。
1.强制扣缴
强制扣缴是指海关依法自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将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强制划拨入国家金库的措施。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价抵缴
  变价抵缴是指如果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以强制扣缴时,海关可以将未放行的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销售货物所得价款抵缴应缴税款。如果该货物已经放行,海关可以将该纳税人的其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价款抵缴应缴税款。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的税款含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四、关税的退还
关税的退还是指关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五、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关税的补征是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关税。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或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关税的追征是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关税。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关税的纳税争议
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人;纳税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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