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授课计划课程名称:税务会计 授课时间:×××× 编号:7-1教师姓名 ××× 授课班级 ×××授课形式 讲授 课 时 1授课项目学习任务 项目七 个人所得税会计业务操作 任务7.1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教学目标 1.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能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和法定扣缴义务人;2.熟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能区分11类应税所得;3.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税率;4.熟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明确减免税内容。教学重点 1.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2.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确定;3.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教学难点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征税所得的分类;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运用;教学场所及教具 ××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课内外作业 课内:配套实训教材×××× 课外:选择自己身边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来分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课后体会与建议 个人所得税与大家关系十分密切,在讲授过程中可举身边的具体实例,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感到个人所得税与自己直接相关,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二、征税对象的确定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偶然所得9.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0.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11.其他所得三、税目、税率的选择1.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七级超额累进适用税率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3.稿酬所得适用税率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5.特许使用权、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适用税率四、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运用1.免税项目2.减税项目3.暂免征税项目【课堂小结】【作业布置】课程讲义任务7.1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知识准备与业务操作】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具有如下特点:⑴实行分类征收;⑵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⑶采取源泉扣税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法。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符合税法规定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具体见下表所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 判定标准 征收范围居民纳税人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注:①“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住所。②“居住时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提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仍按照满365日计算居住时间。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有其具体规定,见下表所示: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183日,下同)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1——5年 居民 √ √ √ 免税5年以上 居民 √ √ √ √(注:√代表属于征税范围,要征税;×代表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税)【提示】: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划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个标准是并列关系,有其一即构成居民纳税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3.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1)征税对象的形式和范围①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②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2)所得来源的确定①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②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③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④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⑤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⑦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3)个人所得税的税目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要区分不同应税项目,以便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共有11项,具体见下表所示:个人所得税税目应税所得项目 注 意 事 项工资、薪金所得 注意结合免税工薪:下列项目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征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承包方式分两种:①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②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得,共29项如:设计、讲学、翻译、审稿、演出等稿酬所得 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等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暂免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财产转让所得 目前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得奖、中奖、中彩等所得其他所得【提示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提示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4.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具体见下表所示: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目税 率 适 用 的 税 目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①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②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比例税率20%(8个税目)其中4个税目分别有加征、减征 ①劳务报酬所得:有加成征收规定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②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③财产租赁所得: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4个税目,均按20%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免税项目、减税项目和暂免征税项目,具体见下表所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优惠措施 具体内容免征项目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⑩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⑾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暂时免征项目 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③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④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⑤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⑥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⑦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⑧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⑨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⑩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⑾从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应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⑿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