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契税会计业务操作 教学讲义《税务会计(第三版)》(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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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契税会计业务操作 教学讲义《税务会计(第三版)》(高教版)

资源简介

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务会计 授课时间:×××× 编号:8-5
教师姓名 ××× 授课班级 ×××
授课形式 讲授 课 时 1
授课项目学习任务 项目八 其他税会计业务操作 任务8.5 契税会计业务操作
教学目标 1.掌握契税的基本知识,确定计税依据,选择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熟悉契税的会计处理;3.熟悉契税征收管理的基本知识,进行纳税申报。
教学重点 1.契税的优惠政策;2.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3.契税的会计核算。
教学难点 契税的优惠政策的运用;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场所及教具 ××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课内外作业 课内:配套实训教材×××× 课外:选择一个企业的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核算业务实际操作
课后体会与建议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导入】从日常生活的房屋卖买中引出契税。【讲授新课】〖知识准备与业务操作〗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契税的纳税人为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二、契税的计算1.计税依据的确定2.税率的选择3.优惠政策的运用4.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契税的核算四、契税的缴纳1.纳税期限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纳税地点4.纳税申报【课堂小结】【作业布置】
课程讲义
任务8.5 契税会计业务操作
【知识准备与业务操作】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房地产类税收主要有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唯一从需求方进行调节的税种。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由权属的承受方缴纳,所说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
二、契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签约价格,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形式、定价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换,以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支付差价款的一方缴纳契税。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⑤房屋附属设施计税依据按下列规定确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征税。
2.税率的选择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3.优惠政策的运用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免征契税;
(7)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土地、房屋权属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征契税。
(8)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的,征收契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5月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一块,准备开发商品住宅,支付地价款12000000元,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5%,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契税计算如下: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土地的承受者需要就土地的价值计算契税
应纳税额=12000000×5%=600000(元)
三、契税的核算
契税核算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计提契税时,应借记“固定资产”、“开发成本”、“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实际缴纳契税款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也可以不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缴纳契税时,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契税的缴纳
1.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3.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制《契税纳税申报表》,向契税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征收机关一般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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