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车船税会计业务操作 教学讲义《税务会计(第三版)》(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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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车船税会计业务操作 教学讲义《税务会计(第三版)》(高教版)

资源简介

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务会计 授课时间:×××× 编号:8-4
教师姓名 ××× 授课班级 ×××
授课形式 讲授 课 时 1
授课项目学习任务 项目八 其他税会计业务操作 任务8.4 车船税会计业务操作
教学目标 1.掌握车船税的基本知识,确定计税依据,选择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熟悉车船税的会计处理;3.熟悉车船税征收管理的基本知识,进行纳税申报。
教学重点 1.车船税的优惠政策;2.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3.车船税的会计核算。
教学难点 车船税的优惠政策的运用;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场所及教具 ××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课内外作业 课内:配套实训教材×××× 课外:选择一个企业的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核算业务实际操作
课后体会与建议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导入】从日常生活的车船使用中引出车船税。【讲授新课】〖知识准备与业务操作〗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纳税人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二、车船税的计算1.计税依据的确定2.税率的选择3.优惠政策的运用4.应纳税额的计算三、车船税的核算四、车船税的缴纳1.纳税期限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纳税地点4.纳税申报【课堂小结】【作业布置】
课程讲义
任务8.4 车船税会计业务操作
【知识准备与业务操作】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辆外),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具体包括:
(1)车辆为机动车。即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客车、商用货车、挂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2)船舶为机动船、非机动驳船和游艇。机动船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气垫船、拖船等;非机动驳船是指依靠其他力量运行的驳船。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2012年1月1日实施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二、车船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辆、整备质量吨位、净吨位和艇身长度四种,具体规定如下:
(1)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按辆计税。
(2)商用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吨位计税。
(3)机动船舶按净吨位计税,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税。
(4)游艇按艇身长度计税。
2.税目与税率的选择
车船税对应税车船采用幅度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辆船舶分别规定了税目和税额幅度,具体见下表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 注
一、乘用车 1.0升(含,发动机汽缸排气量,下同)以下 每辆 60元至3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每辆 300元至54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每辆 360元至6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每辆 660元至120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每辆 1200元至24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每辆 2400元至3600元
4.0升以上的 每辆 3600元至5400元
二、商用车 客车 每辆 480元至144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三、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四、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不包括拖拉机
五、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六、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至2000元
3.优惠政策的运用
1)法定减免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2)拖拉机。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3)捕捞、养殖渔船。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船舶。
(4)军队、武警部队专用的车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5)警用车船。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7)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8)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2)特定减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的计算按照计税依据不同,其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2)商用货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适用单位税额
(3)挂车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适用单位税额×50%
(4)机动船舶应纳税额=净吨位×适用单位税额
(5)拖船、非机动驳船应纳税额=净吨位×适用单位税额×50%
(6)游艇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单位税额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三、车船税的核算
车船税的会计核算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该科目贷方登记本期应缴纳的车船税税额;借方登记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船税税额。企业分期计提车船税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车船使用税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交而未交的车船税。
四、车船税的缴纳
1.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4.纳税申报
(1)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当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4)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枪、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枪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6)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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