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案一、教材分析本课是统编教材《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第1课,主要讲述了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以及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本课教材共三个子目:“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简述了中国成文法的形成过程,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梳理了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介绍在中华法系形成之后,统治者运用法律制裁和伦理教化两种基本手段,相辅相成进行社会治理。本课的知识逻辑可归纳为“四个变化”,图示如下:《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对本课的要求是:“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本课内容时间跨度长,学术性强,囊括着整整一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专门史。因此,在课堂教学设计中必须紧扣课标,重构教材,取精用弘,突出素养。二、学情分析学生通过对古代政治制度史和思想文化史的学习,已初步了解中国古代统治政策,为学习本课奠定了基础。但本课内容偏向法律专门史,生僻名词多,抽象论述远多于史实陈述,离学生的既往知识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较远。教学时需要教师营造历史情境,引导学生在唯物史观指导下,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上的一切,用辩证法的观点去把握对象的本质联系与内部矛盾,探寻历史发展的内在线索,并进一步培养法制化观念。三、教学目标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2.通过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历程,理解中华法系的特征,进一步提升时空观念和家国情怀素养。3.理解从秦朝厉行法治到汉唐礼法合一的历史变迁,以及宋元明清时期法律与教化向社会基层的渗透,进一步提升历史解释和唯物史观两大核心素养。四、教学重难点重点: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难点:礼法并用的基层化渗透。五、教学过程教师设问:在古代王朝中后期,州县官往往被称为“父母官”。这一称呼背后,蕴含着什么样的政治隐喻呢?(参考答案:地方县令相对人民,既是“严父”又是“慈母”,人民好比年幼的孩子。)图1 晚清“为民父母”匾额教师讲述并导入:古代王朝本着儒家的统治思想,对人民摆出的首先是一位仁者的面貌,这是国家保护弱者的儒家仁慈的一面。同时,国家在人民面前也摆着法家严肃的一面,君主总揽大权,人民没有独立于君权的权利,国法主要是一套犯禁惩罚的条规:违反国家关于结婚程序、继承规则、土地买卖等规定,是要受笞杖刑的。国家这两幅面孔合并起来,即所谓“父母官”,这是国家在人民面前摆出的自我形象①。可以说,“父母官”这一形象生动地概括了古代王朝进行国家统治和社会治理的基本策略:法治与教化并用。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设计意图)从学生相对熟悉的历史概念“父母官”切入,于无疑处引疑,调动学生的求知欲望。同时,把“法治与教化”这种枯燥抽象的概念,注入“父母官”名词和“为民父母”匾额这样具象性知识之中,降低了学生求知的畏难情绪,帮助学生平稳地由“旧知”走向“新知”。【学习新课】(一)东周至秦朝的德治与法治之争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材料一 随着春秋社会王政下移、礼坏乐崩,单靠礼这一单独的统治术已经无法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对法和刑的呼唤越来越强烈。子产的“铸刑书”是对传统法的一次大的调整,即将法律规范刻铸成所谓的“刑书”,使国人周知,废弃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先王”之制,对具有法律垄断权的贵族阶级来说是一次不小的冲击。二十多年后,当叔向所在的晋国开始“铸刑鼎”时,孔子强烈反对,将“铸刑鼎”与破坏贵贱等级秩序联系起来,认为将法律规范公开化破坏了“贵贱不愆”的社会秩序,“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摘编自桑东辉:《子产与孔子》,载《光明日报》,2015-08-10教师设问: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子产和孔子是什么时期的人?他们有何政治分歧?这一分歧反映出什么样的历史大变动?(参考答案:时期:春秋。分歧:子产“铸刑书”,孔子间接反对。变动:成文法诞生。)①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重版代序》,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2-3页。教师讲述:春秋时期,中国产生了成文法。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就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教师设问:结合材料一与教材第44页内容,说一说叔向、孔子为何会反对“铸刑书”“铸刑鼎”,或者说,成文法对传统政治有何冲击。(参考答案:传统法是习惯法,口耳相传,议事以制,即“按老规矩办”,法律实质上为贵族所垄断;成文法公开法律规范、照章执行,打破了贵族对法律的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和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教师追问:春秋时期为什么会发生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历史大变动?(参考答案:生产力大发展,铁器牛耕出现;生产关系大变革,井田制瓦解,封建经济开始形成;分封制和宗法制走向瓦解;新兴地主阶级开始形成。)教师追问:子产与孔子,在法治观念上有何异同?(参考答案:相同:二人都主张礼法并用。不同:子产在礼主法辅的历史基础上大力提升法的地位,事实上促成了礼与法的分离;孔子期望维护传统法律秩序,礼主法辅,德主刑辅。)(过渡)可见,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不仅是法律形式的大变动,还是德治、法治观念的大碰撞。随着成文法的诞生,二者的争论不但没有停止,反而更加激烈。2.从“儒法争鸣”到“一断于法”材料二《孟子》中记载了孟子与其学生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学生问:“舜做天子后,假如其父杀人,舜的法官该怎么办呢?”孟子回答:“抓起来就行了。”学生又问:“难道舜不阻止法官吗?”孟子说:“舜怎么能阻止呢?法官是按职责办事。”学生问:“那舜又该怎么办呢?”孟子说:“舜应当放弃天子之位,毫不顾惜。然后偷偷地背上父亲逃到海边住下,一辈子都很快乐,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掉。”-摘编自《孟子·尽心》,转引自2015年新课标全国卷II第40题教师设问: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孟子的法治观念。(参考答案:治国需要法治;权力不能干预执法;当法律与人伦冲突时,维护人伦。)材料三 从法治的立场出发,法家根本上否认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价值。法家认为,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法的功用在于禁恶而非劝善,用法来达到一种社会秩序而不是使人道德高尚。法家只关注人有没有犯罪,至于人们是因为“中心悦而诚服”还是由于“畏威而远罪”,则大可不必过问。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但并不是全盘否认道德的价值。在他们看来,一些基本的、有利于君主统治的道德规范还必须遵守。韩非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关健英:《先秦法家的法治精神内涵》,载《北方论丛》,2004年第3期教师设问:根据材料二、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战国时期儒家、法家在德治法治问题上的异同。(不同: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相同:旨在维护君主统治。)教师讲述:据《史记》记载,商鞅第一次见秦孝公,说之以“帝道”,即效法尧、舜无为而治,秦孝公“时时睡,弗听”;第二次召见时,商鞅说之以“王道”,即以德治国、仁义无敌,秦孝公很不耐烦地回应“久远,吾不能待”;第三、四次召见时,商鞅说之以“霸道”,即以法治国、富国强兵、以力取天下,秦孝公始称善,甚至“公与语,不自知跶之前于席也”,不自觉间主动凑近商鞅去倾听。后来的结果大家早就知道了,商鞅变法后,秦国逐步强盛,最终灭六国,统一天下。于是,战国时期的儒法争鸣局面被一刀斩断,“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于是急法,久者不赦”①。教师设问:在战国时期的儒法争鸣浪潮中,历史为什么会选择法家思想?(参考答案:儒家思想有利于教化民众,但法家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教师讲述:秦朝厉行法治,但短命而亡。后世王朝吸取秦朝刑法严酷、暴政而亡的教训,再也没有王朝公然宣布“一断于法”了,法家学派也由此式微。(过渡)那么,以法治国就这么退出中国历史舞台了?非也!(二)西汉至明清王朝的法治与教化1.汉唐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材料四 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订,纯本于法家精神。商鞅之秦法,固不待论,即萧何所制汉律亦全袭秦旧,为法家一系相承之正统。-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29-330页材料五 唐律与礼的关系极为密切:第一,唐律的修撰以礼为指导原则。第二,唐律的条文大多源出于礼。今传唐律共十二篇,五O二条,绝大部分律条本身,或直接、或间接地源出于礼。所谓“直接源出于礼”,就是说,唐律的有些条文,特别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是直接从礼的有关原则演变而来的,有的干脆照搬礼典,有的则是演绎礼文。所谓“间接源出于礼”,指的是那些为了惩罚非礼而制定的律条。第三,唐律的实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为礼所左右。古代法律的实施,有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对律文的解释,一是律文的具体执行。唐律有统一的、官方的解释,这就是《唐律疏议》,它完全以礼为理论基础。至于礼在唐律的具体执行中发生的影响,也是很明显的。律条无文时,可以据礼处断;律条有文时,可以用礼解释;律条与礼冲突,难以附会时,可以弃律从礼。-摘编自刘俊文:《唐律与礼的密切关系例述》,载《北京大学学报》,1984年第5期教师设问:根据材料四、五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从西汉到唐朝,古代法律发生了什么重大变化。(参考答案:汉律“一断于法”;唐律“一准乎礼”。)教师讲述:从汉律“一断于法”到唐律“一准乎礼”,这个历史变化过程,学术界称之为“法律儒家化”。材料六 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讲究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因此制定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礼。法家则讲一赏一刑,反对有别,认为亲亲爱私则乱,不因人而异其法,太史公所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之于法”者也。所谓“儒法之争”主体上是礼治、法治之争,更具体言之,亦即差别性行为规范及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摘编自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28-329页教师设问:根据材料六和教材第45-46页内容,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参考答案:见表一。)①《史记·商君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38页。表一 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时期 西汉 东汉 魏晋南北朝 唐朝经过 引经决狱 以经注律 引礼人律 一准乎礼方式 引儒家经典古老判例 或某种原则作为判案 依据 汉儒主动介入律学, 采用训诂学方法分析 汉律,阐发法制 将儒家的礼与法律结 合,强化君权、父权、 夫权 礼作为法的编纂、判定、量 刑的原则、依据、标准影响 法律的部分解释权开 始儒家化 利用注解使法律解释 权大规模儒家化 开始直接引用儒家礼 教填充法律 法理被儒家伦理占据,法律 彻底儒家化教师引导学生分析:第一,汉武帝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然而当时的汉律依然是法家系统,而且不可能全盘推倒重来。于是,以董仲舒为首的西汉儒生,发明了“引经决狱”的审判方式,开辟了法律儒家化新道路。第二,东汉儒生更进一步,主动介入律学,律令章句学盛行。律章句是汉儒采用训诂学的方法分析汉律,阐发法制,我们称为“以经注律”。就是说,法律一经颁布不能随意修改,经学大师用儒家经义来解释现行法律条文,这些注释之言或经过朝廷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或通过改变司法官的法律意识而在司法中悄悄发挥作用。第三,魏晋南北朝开始“引礼人律”,即直接把儒家礼教内容引入律令。亲属间相犯,视血缘亲疏而有轻重之分,是魏晋南朝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原则。特别是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确立以后,使得依伦常定罪量刑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所谓“五服”是根据亲疏等差关系而形成的五种丧服制度,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如亲属间相犯,根据服制所定的亲疏有区别地定罪量刑,从而加强了礼在刑法中的比重。“准五服以制罪”表明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法律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和夫权的维护。第四,唐律“一准乎礼”,礼法合一。《唐律疏议》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和中华法系的确立,唐律成为后代王朝创制法律的蓝本,并对日本等儒家文化圈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过渡)在法律儒家化完成的时代,统治者是如何运用法律与教化两大武器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呢?2.宋元明清的法律与教化教师设问:阅读教材第46-47页相关内容,完成表二的基础知识梳理。表二 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朝廷 儒士唐朝 颁布《贞观律》《永徽律》①》 颁行《②》 /宋朝 编纂《③》《天圣令》 南宋后期确立程朱理学为正统思想 创建程朱理学 通过④⑤⑥,向社会广泛传播理学元朝 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⑦ /明朝 颁布《大明律》 在乡约中宣讲明太祖的“⑧”清朝 颁布《大清律例》 在乡约中宣讲⑨和⑩-[美]黄仁宇著:《万历十五年》(增补本),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25页材料十 关于民事诉讼,清代官方表达的图像之一是,县官们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一般是像父母亲处理孩子们的争执那样,采取的是调处的方法,用道德教诲子民,使他们明白道理,不都依法律判案。然而,诉讼案件档案显示的却是不同的图像:衙门处理纠纷的时候,要么让庭外的社区和亲族调解解决,要么就是法官听讼断案,依法律办事。县官本身极少在庭上进行调解。-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重版代序》,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4-6页教师设问:根据材料九、十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在面向社会基层和普罗大众进行司法实践时,法律与教化是如何并用的。(参考答案:既然礼法已经合一,依照法律条文判案,就是实践礼法并用;当法律条文不足或案情不清时,依照儒家伦理判案;正式审判之前,鼓励亲族调解,即在县官“听断以法”前多多发挥亲邻“调处以情”的作用。)(3)宋代儒士:基层教化的先行者教师讲述:前面两点,我们主要从朝廷角度来梳理法律与教化的推进,现在我们把视角从“庙堂之高”转向“江湖之远”。宋代以来,法律与教化发展的一大趋势,就是逐步深人社会基础。其中,宋代儒士在教化乡里方面作出了开创性的卓越贡献。如教材所举的两大方面:一是以朱熹为代表的儒士,通过授徒、书院讲学传播理学;二是以吕大钧为代表的儒士,用乡约教化乡里。(4)明清乡约:法律与教化的基层合流材料十一 宋代乡约组织是乡村士大夫缙绅阶层提倡、制定并付诸实施的,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以士大夫礼仪标准为尺度,企图达到“敦教化,美风俗”的作用,目的是为了探索出更加适合宋代乡村社会发展的自治化组织。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文本式乡约-《吕氏乡约》。-吕建康:《宋代乡约组织社会职能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教师设问:根据材料十一并结合教材第47页“学思之窗”以及所学知识,指出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参考答案:宋代乡约以教化为主,主要宣讲儒家道德礼仪;明清增加了宣讲国家法律的内容。)教师引导学生分析:乡约原本是儒士主导、教化乡里;明清王朝加强对乡约的控制,教化与法律合流。总之,经过朝廷的立法制礼、司法实践,儒士的基层教化,宋元明清时期,法律与教化一步步向社会基层渗透,普通民众逐渐被卷入古代王朝用法律和教化织成的社会治理巨网。教师引导学生小结:法律制裁和伦理教化历来是统治者进行社会治理的两种基本手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约束社会的规则;教化是国家提倡的政教风化,在中国古代主要就是传播儒家伦理道德和统治阶级所提倡的社会风尚,以及普及国家政令。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教化自成一体,以“礼法合一”闻名。但这“礼法合一”也是发展变化的:夏商西周的习惯法是以奴隶主贵族的“礼”为主;春秋时期成文法诞生,儒法争鸣,出现德治、法治的大讨论;秦朝一度“一断于法”;从西汉中期到唐朝,经历漫长的法律儒家化过程,“礼法合一”的中华法系形成;宋代以降,法律与教化逐步向社会基层普及,使“礼法合一”的法律与教化从国家制度层面逐步深人民众日常生活,最终融合成中国人的共同民族文化心理。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