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学案2023-2024学年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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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学案
1.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的顺序以及注意事项。2.遗嘱的具体形式。
3.继承要尊重死者生前意愿,又要体现公平。 4.遗嘱继承重意愿的必要性。
1.政治认同:处理继承问题需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实现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
2.科学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作为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和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3.法治意识:明确不同遗嘱形式有效性的条件。
4.公共参与:坚持情理法的统一,正确处理家庭财产关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含义,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2.明确继承要尊重死者生前意愿,又要体现公平,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意义。
3.遗嘱继承重意愿的必要性。
把握1个关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明确1个道理:家族生活离不开法。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
(1)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2.继承关系
(1)被继承人与遗产:
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继承人与继承权: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3.遗产认定
继承开始时,个人合法财产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因此,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4.继承原则
(1)贯彻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5.继承权的取得方式
(1)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含义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特点 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注意: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名词解释】代位继承:
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
【相关链接】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精神的具体体现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不均等则必须经继承人协商同意才可。民法典尊重继承人的意愿,鼓励继承人间的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2)对继承人以外的,在适合的条件下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抚养被继承人较多的人。
(3)在遗产的实际分割上,应当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前提,各继承人要按照民法典的要求,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以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体现继承人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4)在继承权的保护上,如继承人的行为违反了该原则,将会丧失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将会丧失继承权。
(5)在对民族传统上,如父母一方健在,即不分割财产的支持,按此原则,遗产可以暂不分割,待尚存父或母死亡后,各继承人再通过共同协商一并分割。
这种做法符合我国的民族传统和家庭伦理,有利于维护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家庭氛围,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1.老张因车祸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市值120万,儿子小张是其唯一继承人。事后小张又收到老张的死亡赔偿金73万元。同时,老张生前尚欠其好友老王200万生意款。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小张可以法定继承其父193万元遗产
②小张继承遗产,就应偿还其父的全部债务
③老王可能要不回全部的欠款
④小张可以全部清偿其父的债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D
【详解】①: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①错误。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②错误。
③④: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所以老王可能要不回全部的欠款,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所以小张也可以选择自愿全部清偿其父的债务,③④符合题意。
故答案选D。
2.2008年老姜与妻子离婚,独生女小姜(12岁)随母亲生活。2020年4月,老姜生病住院,妹妹姜霞一家照顾其生活,小姜去医院看望父亲两次,询问父亲有无住处,但未实际照料父亲。2022年3月,老姜去世,小姜和姜霞就遗产问题产生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因小姜的行为对老姜构成遗弃,故丧失继承权
②小姜须委托其母亲作为诉讼代理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③如老姜未立遗嘱,小姜可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④因姜霞尽到较多扶养责任,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D
【详解】①: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老姜生病住院期间,小姜虽然没有实际照料,但去医院看望了两次,不构成遗弃,故未丧失继承权。①不选。
②:小姜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不选。
③:如果老姜未立遗嘱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③正确。
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因姜霞尽到较多扶养责任,可以适当分得遗产,④正确。
故本题选D。
3.刘先生作为上门女婿与妻子育有一女。女儿2岁时,妻子因病离世。刘先生此后没有再婚,并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期间,岳父母多次口头表示要把财产留给刘先生。然而,二老离世不久,两个妻妹却以女婿没有继承权为由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刘先生腾出岳父母的房子。关于本案,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①上门女婿相当于儿子的角色,应当是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②岳父母的口头承诺属于口头遗嘱,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③刘先生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本案适用法定继承,遗产应由刘先生及其女儿、两个妻妹共同继承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D
【详解】①:民法典规定,女婿不是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无论是否上门,一般情况下,均没有继承权,①错误。
②:岳父母只是口头承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留下遗嘱,二老离世后,财产也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②错误。
③:法律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③正确。
④: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刘先生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女儿代位母亲继承。所以,本案中岳父母的遗产应由刘先生及其女儿、两个妻妹共同继承,④正确。
故答案选D。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1)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依据: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
(3)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4)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6)作用: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提醒: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7)遗嘱继承的特点,
一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二是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三是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四是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8)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合法财产日益增多。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提醒:遗嘱继承是否有效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在内容上看四点: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二是在形式上看两点:时间上最后一份有效,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有见证人。
【知识拓展】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4)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2.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
(1)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
(2)遗赠抚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区分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性质 是遗产继承,通过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方式获得其部分或全部遗产。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附条件的遗赠、是有偿的接受赠与。
主体 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主体。
4.被继承人李某于2022年死亡,留有婚前住房1套、个人存款100万元。李某在2018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长子李大继承。2020年又立下打印遗嘱一份,确定遗产归三个子女所有,立遗嘱人处有李某的签字,证明人处有护工耿某及次子李二的签名。李大在未办理李某遗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孙某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的妻子认为两份遗嘱均无效,相关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李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李某的第二份遗嘱有效
C.李某的妻子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 D.李大与孙某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C
【详解】A: 对于同一份遗产,存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形,一般会按照公证过的遗嘱的内容处理。若是都没有进行过公证,那么此时就需要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断各遗嘱的效力。本案中第二份遗嘱中证明人处有护工耿某及次子李二的签名,李二是继承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因此第二份遗嘱无效,第一份遗嘱没有失效,A错误。
B:继承人作为遗嘱的见证人,遗嘱是无效的,B错误。
C:本案中,第一份遗嘱有效,李某的全部遗产由长子李大继承,李某的妻子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C正确。
D:本案中,第一份遗嘱有效,李某的全部遗产由长子李大继承,李大与孙某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D错误。
故本题选C。
5.王某妻子早年去世,王某独子小王因工作繁忙无暇照顾王某。王某的邻居小李对王某照顾较多,于是王某与小李达成扶养协议,“由小李照顾王某的生活起居并负担王某的后事,王某将自己的全部遗产赠与小李”,该协议经过了公证。后来,小李在王某生病期间对其不管不问,小王回家照料王某。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因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故小王难以获得王某的遗产
B.遗赠扶养协议是王某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过有关部门公证,故该协议有效
C.若小李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义务,则小王无权获得王某的遗产
D.小李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小李无权获得王某的遗产
【答案】A
【详解】本题为逆向选择题
A: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王某的邻居小李对王某照顾较多,于是王某与小李达成扶养协议,不属于遗嘱继承,A说法错误但符合题意。
BCD:遗赠扶养协议是王某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过有关部门公证,故该协议有效,若小李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义务,则小王无权获得王某的遗产,小李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小李无权获得王某的遗产,BCD说法正确但不符合题意。
故本题选A。
6.钟家兄妹均拒绝赡养89岁高龄父亲钟某。钟某不得已,只好与村民委员会达成遗赠扶养协议:钟某将其个人所有的价值150万元房屋遗赠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钟某生养死葬。钟家兄妹在钟某去世后,力争遗产继承权。对该案例解读正确的是( )
①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而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②钟某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使自己晚年生活得到保障
③敬老是义务,钟家兄妹因未赡养父亲钟某才丧失了遗产继承权
④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钟家兄妹的主张得不到法律支持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C
【详解】①: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要和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①不选。
②:因子女拒绝赡养,钟某不得已与村民委员会达成遗赠扶养协议,以使自己的生活得到保障,②入选。
③: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故钟家兄妹的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③不选。
④: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故钟家兄妹的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④入选。
故本题选C。
课本P45探究与分享
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参考答案:
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小潘的还债行为属于诚信履行义务的体现。小潘根据其父的临终嘱托,坚持偿还60多万元债务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由材料可以看出,小潘的偿债范围超过了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但是,小潘坚持偿还了所有欠款,值得赞扬。
课本P48探究与分享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在身份上,黄乙是黄甲的儿子,属于黄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黄甲的房屋。;黄丙是黄甲的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因为黄甲的遗嘱中写明将存款赠与侄女黄丙,故黄丙属于受遗赠人。
(2)民法典第一千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材料中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因此,该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应以谢某最后的口头遗嘱为依据处理谢某的遗产。谢某最后的口头遗嘱对以前谢某所订立的自书遗嘱进行了变更,其中冲突的部分理应按照最后的口头遗嘱进行处理,即东边两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北边一间房仍归女儿继承。
1.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对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解析】对于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2.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解析】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
【解析】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4.遗嘱人订立遗嘱后不可以变更或撤销。(×)
【解析】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遗嘱。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法律认定为准。(×)
【解析】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老人李某74岁,亲笔写下遗嘱:“两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  )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未经公证,无效
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思维建模]
审设问 本题设问需要结合选项才能明确为判断评价类选择题
审材料 1.从“亲笔写下”“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可判断为属于自书遗嘱。 2.从遗嘱中的内容可判断并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情形。
析选项 男女继承权平等是法定继承的原则,A不选;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必须有见证人,自书遗嘱不需要,B不选;公证不是遗嘱生效的必经程序,C不选;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体现意思自治,D正确。
定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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