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素养目标】综合探究二: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 (课件)(共39张PPT)(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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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素养目标】综合探究二: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 (课件)(共39张PPT)(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资源简介

(共39张PPT)
综合探究二:
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
知识体系
【学习目标】
以“家庭生活,法律守护”为主题进行研究,撰写一篇研究报告。
01
通过研究,初步了解课题研究的过程和方法;
02
运用科学的方法分析婚姻家庭现象,梳理社会发展脉络;
03
加深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认识,增强家庭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04
【学科素养】
政治认同:认同法律为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有力支撑,法律是婚姻关系的铠甲;
01
科学精神:理解和谐的婚姻家庭对个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正确看待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变化;
02
法治意识:通过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研究,增强家庭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03
公共参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弘扬中华优秀“孝” 文化。
04
【学习重难点】
学习重点:
熟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婚姻关系,财产关系中的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内容,培养学生的家庭责任意识,了解《民法典》的新调整。
01
学习难点:
理解婚姻、赡养的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
02
【探究活动建议】
围绕文献研究主题,以小组为单位,分小课题开展研究活动。
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
可根据小组成员的特长进行分工,根据研究内容确定参考文献,阅读并分析文献,撰写研究报告。
可走访婚姻登记机关,访谈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了解结婚和离婚的法定程序和条件,举行研讨会,讨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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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解读】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对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01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父母不辞辛苦养育我们长大成人,这份恩情我们一生都难以报答。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02
2.关于继承的规定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01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此外,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02
遗嘱的种类: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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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结婚与离婚的规定
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结婚情况: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登记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关于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裁判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
4.关于夫妻关系平等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01
夫妻人身关系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需要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
02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与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03
二、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子女成年后尚未结婚,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属于家庭的成员。
01
子女成年后,如果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则父母不再对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未结婚又没有房子,父母仍应当允许其继续居住,因为家庭成员间有生活扶助的义务。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父母强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在法律上已无抚养义务,如果双方调解不成,那么子女应当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02
当父母死亡,父母的财产应该怎么继承 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则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原则上应当是均分。
03
家庭成员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个家庭的亲属。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04
三、家庭暴力与虐待
我国民法典关于“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是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
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对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当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例如,对拒付抚养费、赡养费等情况可到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强制执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方法
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委托监护人: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
指定监护人: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探究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也在发生变化,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面临挑战。
01
未来人们的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可能发生怎样的改变?为应对这些改变,相关法律该作出怎样的调整?
02
【探究一】
改变:
网络扩展了现实社会的择偶空间,更好地满足了人们的情感需求,也改善了人们的互动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网络对良好婚姻关系的结成具有促进作用。
网络的出现和发展为家庭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网络还可以使家庭的抚育功能发挥得更加充分、全面。
网络对夫妻关系的调适提出了挑战,网络可能成为夫妻矛盾的发源地,造成家庭成员情感淡化。
网络的出现还使家庭关系出现了新的变数。网络的出现呼唤着一种更平等、交流更广泛的新型代际关系。中国传统的代际关系强调下一辈对上一辈的尊重与服从,而面对新的开放性网络,对上一辈而言是一种新的挑战,需要努力才能达到新的调适。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更注重个人的生活质量和自由,不愿意结婚,或者即使结婚也不生孩子。由此,我国出现了与传统婚姻家庭不同的新型婚姻家庭模式,如单亲家庭模式、丁克家庭模式、同居模式、空巢家庭模式等。同时,离婚也成为常见的社会现象。
调整:
为了应对上述现象,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调整应以倡导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为主。
【探究二】
【探究二】
孝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孝敬父母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对“孝”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学生甲:“父母年龄大了,子女应该遵守‘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的古训,常伴父母左右,照顾他们。”
学生乙:“在外地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很普遍,子女和父母常常不在一起,法律应该规定探望父母的频次。”
学生丙:“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可以随时随地与父母沟通,没必要用法律规范‘孝’的形式。”
学生丁:“父母和子女都有自己的生活,人们对亲情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孝’无法用统一的标准衡量,用法律规范‘孝’的效果不会好。”
请结合生活中的实例,运用本单元所学知识,评析以上观点。
【探究二】
四位学生的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学生甲的观点体现了传统的“孝”观念,要求子女对父母尽赡养的义务,对父母有敬爱之心,其中更深层的表现是要顺从父母长辈的意志。但如果认为长辈的意志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并且要求子女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服从,则显然是片面的。
学生乙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来保证子女对父母的探望。生活中,我国在2012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增加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规定。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变快,子女们忙于事业和工作,会出现即使有心照顾父母也力不从心的现象,因此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学生丙与学生丁对以法律形式规范“孝”的做法都持没必要或者不支持的态度,因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愈发频繁,父母与孩子分隔两地的现象越来越多,在父母身边侍奉父母、在家为父母养老送终变得越来越困难。传统的“孝”行模式客观上无法实现,同时现代科技的发展又给年轻人提供了多样的关心父母的方式,尽孝的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现实生活中却也存在对老人进行歧视、辱骂、伤害甚至虐待、遗弃的现象,因此通过法律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是有必要性的。
【探究二】
【总结升华】
践行孝道,解读《民法典》民法典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
家风正才能民风淳、社风清,家风极大地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弘扬优良家风不仅能提高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百善孝为先,家庭观首先从家庭出发,再回归家庭。家风的好坏决定了一个家庭的兴衰,也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繁荣稳定。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家尽孝、为国尽忠。没有国家繁荣发展,就没有家庭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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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思考】
【拓展思考】我国宪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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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例解析】
【典例解析】
1.席兰与章强系夫妻关系,章强与杨华系通过酒吧认识的朋友。杨华刚离婚,心情不好,因此章强给杨华送了一套化妆品,并多次请杨华吃饭。后来章强又带着杨华到三亚游玩散心,并支付了机票、酒店、门票、餐费等各项费用。席兰发现上述支付情况后,起诉要求杨华返还上述款项。本案中( )
①章强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无效
②章强如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得到席兰同意
③因席兰诉求合情合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④如果最终诉讼离婚,席兰可多分得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因此,章强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无效;席兰诉求合情合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①③正确。
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任何一方就可以单独处分财产,而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②说法不准确。
④: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席兰最终是否可多分得共同财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由本案直接作出判断,④排除。
故本题选B。
【典例解析】
2.张某在结婚前花费70万元购置了一套婚房。婚后第二年张某儿子出生,张某的父母考虑到孙子将来的入学问题,便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过户在张某名下。六年后,张某儿子上学,全家搬至学区房居住,便将原婚房出售,此时该房市场价格涨至200万元。在这个案例中(  )
①学区房属于张某夫妇的共同财产
②出售前的婚房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③婚房增值的130万元属于张某夫妇的共同财产
④出售婚房所得的200万元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D
【详解】②④:婚房是张某婚前购买的,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出售婚房所得的200万元应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②④正确。
①:学区房是张某父母出资购买的,过户至张某名下,属于张某个人财产,而不是张某夫妇的共同财产,除非有公证或遗嘱等可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①错误。
③:婚房增值的130万元属于张某个人财产,而非张某夫妇的共同财产,③错误。
故本题选D。
【典例解析】
3.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这说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①有权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
②要承担家庭教育的责任进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③为了解未成年于女思想状况查看其微信不侵犯其隐私权
④拒绝或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A
【详解】①②:材料中,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这说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要承担家庭教育的责任进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①②正确;
③:需要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了解子女思想状况,未经子女同意,父母查看其微信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③错误;
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说法太绝对,只有犯罪行为才会承担刑事责任,④错误。
故本题选A。
【典例解析】
4.彭某与郭某订婚后因琐事发生争吵而各奔东西,不到半月后彭某发现怀了郭某的孩子,后生下小彭。由于郭某拒见母子俩,彭某被迫独自抚养小彭。2021年彭某因经济拮据再次找郭某,要求分担抚养费,郭某以孩子不姓郭为由拒绝。本案中( )
A.彭某可起诉离婚,要求郭某给付、补偿小彭的抚养费
B.郭某对小彭构成了遗弃,应依法对郭某予以行政处罚
C.郭某没有履行扶养小彭的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D.郭某欠小彭一个温暖的家,应履行对小彭的法定义务
【答案】D
【详解】D:由于郭某拒见彭某与小彭,且以孩子不姓郭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郭某没有为小彭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欠小彭一个温暖的家,必须履行对小彭的法定义务,D符合题意。
A:本案中彭某与郭某并不存在法定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之说,A错误。
B:若郭某对小彭构成了遗弃罪,则应承担刑事,而不是对其予以行政处罚,B错误。
C:“扶养”表述错误,应该为“抚养”,C排除。
故本题选D。
【典例解析】
5.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扶养”与“抚养”的区别是(  )
①“扶养”指平辈亲属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扶助
②“扶养”指的是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教育保护 
③“抚养”指平辈亲属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扶助 
④“抚养”指的是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教育保护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④:依题意知,“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依据教材知识可知,这里的“扶养”与“抚养”的区别主要是:“扶养”指平辈亲属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扶助。“抚养”指的是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教育保护。①④正确。
②:说法错误。“扶养”应该是指的是平辈亲属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扶助。②不选。
③:说法错误。“抚养”应该是指的是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教育保护。③不选。
故本题选B。
【典例解析】
1.席兰与章强系夫妻关系,章强与杨华系通过酒吧认识的朋友。杨华刚离婚,心情不好,因此章强给杨华送了一套化妆品,并多次请杨华吃饭。后来章强又带着杨华到三亚游玩散心,并支付了机票、酒店、门票、餐费等各项费用。席兰发现上述支付情况后,起诉要求杨华返还上述款项。本案中( )
①章强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无效
②章强如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得到席兰同意
③因席兰诉求合情合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④如果最终诉讼离婚,席兰可多分得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详解】①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因此,章强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无效;席兰诉求合情合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①③正确。
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任何一方就可以单独处分财产,而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②说法不准确。
④: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席兰最终是否可多分得共同财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由本案直接作出判断,④排除。
故本题选B。
【典例解析】
6.90多岁的王老汉,老伴早已经去世,有一儿一女也各自成家立业。2021年1月,老人被安置在敬老院,护理费每月3000元,刚开始,儿女每月轮流支付护理费,后来两人相互推诿,拒绝交费。如今王老汉在敬老院一年多欠费三万多。在本案中,王老汉的子女( )
A.虐待老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B.不该把王老汉安置在敬老院
C.遗弃老人,王老汉有权提请法院判决
D.虽违背道德但并未违背法律
【答案】C
【详解】AB:王老汉的子女可以把王老汉安置在敬老院,王老汉的子女的行为不属于虐待老人,AB说法错误。
C: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王老汉的子女把老人安置在敬老院,拒绝交费,该行为属于拒绝赡养和扶助父母的行为,属于遗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王老汉有权提请法院判决,C正确。
D:王老汉的子女遗弃老人,既违背道德,也违背法律,D错误。
故本题选C。
【典例解析】
7.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
材料一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教育及其支持体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2022年1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大力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有力支撑。
材料二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一年来,北京市法院在对案件的调研中发现,家庭教育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部分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成长不上心、不尽心,致使子女没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甚至出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存在“不会管”问题,部分家长教育理念落后,教养未成年子女方式失当,方法严厉粗暴,动辄对子女实施体罚;三是少数离婚的父母只顾自己的利益诉求,推卸家庭教育责任,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谈谈我国颁布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合理性。
(2)如果你是一名法官,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针对家庭教育出现的问题对家长进行劝诫。
【典例解析】
【答案】(1)①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立良法求善治;
②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③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④落实家庭教育责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2)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②父母有权对子女进行必要的约束、引导、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但体罚子女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③离婚后的父母仍有保护、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离婚为由推卸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详解】(1)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为原因意义类,设问的知识限定为法律与生活知识,需要说明我国颁布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合理性。
第二步:审材料,通过标点符号、段落等,提取材料有效信息。
有效信息①:我国正式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可联系科学立法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有效信息②:该法大力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可联系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
有效信息③: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可联系落实家庭教育责任促进未成年人的发展。
(2)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的设问知识限定为法律与生活,需要从法官的角色和角度,针对家庭教育出现的问题对家长进行劝诫。
第二步:审材料,通过标点符号、段落等,提取材料有效信息。
有效信息①:部分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成长不上心、不尽心,甚至出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联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有效信息②:部分家长教养未成年子女方式失当,方法严厉粗暴,动辄对子女实施体罚→可联系父母有权对子女进行必要的约束、引导、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但体罚子女是违法行为;
有效信息③:少数离婚的父母只顾自己的利益诉求,推卸家庭教育责任→可联系离婚后的父母仍有保护、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典例解析】
8.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某村的赵某(18岁)在母亲的强迫下嫁给了自己的表哥张某(30岁),在双方父母的操持下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按当地人的观念,这就算结婚了,因此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张某甚至还大打出手。于是,赵某在23岁那年离家外出打工,结识了28岁的王某,两人一见钟情,由相恋到领取结婚证而后生子。三年后,张某得知真相,于是张某以赵某重婚罪为由将其告到法庭。
赵某与张某、赵某与王某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请说明理由。
【典例解析】
【答案】赵某与张某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赵某与王某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本案中,赵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且是受母亲强迫嫁给表哥张某的,同时赵某和张某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之间的婚姻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因此不受法律保护,而赵某与王某的婚姻是合法婚姻,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知识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从结婚的法定条件角度分析作答。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①:某村的赵某(18岁)在母亲的强迫下嫁给了自己的表哥张某(30岁)→可联系教材知识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关键词②: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联系教材知识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关键词③:赵某与王某两人一见钟情,由相恋到领取结婚证而后生子→可联系教材知识赵某与王某的婚姻是合法婚姻,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时政信息等相结合。
【典例解析】
9.以往,我们见得最多的诉讼案件是,孩子父母一方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而被起诉。2023年2月,四川某法院审结一起八岁女儿请求探望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人父亲履行探望权义务。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四川首例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案。
探望权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破裂、家庭成员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探望权的设立,不只是为了满足父母离婚后对孩子探望的权利,也是为了方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关怀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因此,破解离异夫妻“难见孩子”的探望困境,化解离异夫妻“不见孩子”的探望不作为,都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结合上述案例,运用家庭与婚姻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难见孩子”与“不见孩子”问题的依据。
【典例解析】
【答案】民法典规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如果父母一方阻挠另一方看望孩子,则剥夺了其探望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探望子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主体、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的设问要求分析解决“难见孩子”与“不见孩子”问题的依据,需要调用育小职责大的有关知识,结合案例及相关法理进行分析。
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
关键词:探望权的设立,不只是为了满足父母离婚后对孩子探望的权利,也是为了方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关怀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可调用的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结合法理作答即可。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教材信息与材料信息相结合。
【典例解析】
1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子女签署“不赡养父母”协议 法院:法定赡养义务不可免
李某(妻子)与张某(丈夫)系夫妻,两人共生育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女儿均外嫁。丈夫张某去世后,长子和次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因已去世的丈夫张某生前由长子赡养,故妻子李某由次子赡养。生活起居、医病及以后各种事情均由次子承担,长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自丈夫张某去世后,长子对李某不尽赡养义务,女儿们长期在外极少探望。2022年8月,原告李某将四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四名被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年承担赡养费3518.3元(202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73.2元)。尊重原告李某意愿,判决李某跟随次子生活,其余三名被告在给付赡养费的同时,应定期前往李某居住处看望,四个子女均服判息诉。
结合材料,从家庭与婚姻的角度,分析本案中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
【典例解析】
【答案】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尊重父母意愿,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②本案中,长子和次子之间的赡养父母协议,不能免除其法定赡养义务。四个子女均有法定赡养义务,李某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李某自愿跟随其次子生活,次子未表示反对,对原告李某要求跟随次子生活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详解】第一步:审设问。明确题型、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
本题为依据类主观题,从家庭与婚姻的角度来分析法院的判决依据。
第二步:审材料,通过标点符号、段落等,提取材料有效信息。
有效信息①:李某由次子赡养。所有开支均由次子承担,长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自丈夫张某去世后,长子对李某不尽赡养义务,女儿们长期在外极少探望→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某的四个子女都有赡养母亲李某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尊重父母意愿,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长子与次子之间的赡养协议无效。
有效信息②:尊重原告李某意愿,判决李某跟随次子生活,其余三名被告在给付赡养费的同时,应定期前往李某居住处看望→可调用的法理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案中,原告李某自愿跟随其次子生活,次子未表示反对,对原告李某要求跟随次子生活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其他子女应定期看望母亲李某。
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时政信息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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