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生活易错易混点课件(共16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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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易错易混点课件(共16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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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6张PPT)
善意取得制度:买方在不知情情况下,合法交易并支付相应价格,同样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但是遗失物、赃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情且无过失)
1
3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
善意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其他人
知识拓展: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民法典311条》【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易错提醒】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那么一车二卖,该归谁所有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以下四种一车二卖的机动车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种情形,甲将机动车卖给乙,并交付給乙,后加又将机动车卖给丙,在这种情形下机动车归乙所有。第二种情形,甲将机动车分别卖给乙、丙,均未实际交付,但是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形下机动车归丙所有。第三种情形,甲先将机动车卖给乙,再卖给丙,均未实际交付,也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形下,机动车由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乙所有。第四种情形,甲将机动车卖给乙并交付給乙,后将又将机动车卖给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形下机动车归乙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在以上第四种情形中,丙显然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为何不能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丙不能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再有一种情形就是恶意购买,即甲将机动车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又卖给丙并将机动车交付给丙。在这种情形下,既然机动车已经进行了登记,丙在知道该车的权利状况的下还依然购买,是属于恶意购买的,当然不能取得机动车所有权。
1、占有者优先(优于登记)
2、没有占有的,登记者优先
3、既无他人占有也无他人登记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优先
买车卖车最好双方到车管所确认登记人信息并最好即时交付,以免引起上述麻烦。
有效合同
①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的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欠缺相应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例如未成年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这类合同成立后,它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如果得到有形成权人的同意(追认),即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有效,反之,则溯及于自始无效。)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的效力】
注意: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合同有效
要约承诺订合同
( 1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存在违约问题,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只是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仍可能存在财产返还、赔偿责任、追缴财产等。
特别提醒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②无权代理人订立效力待定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否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③无处分权的人: 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拓展延伸】
2.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也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涉及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注】可撤销的合同,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
有以下情形合同可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
注意:与无效合同中的欺诈、胁迫有何不同
都是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无效合同损害的是国家利益,而可撤销合同损害的是当事人利益。在做题时分清楚情形。
【拓展延伸】
探究:以下案例中订立的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合同甲和乙签订协议,由乙帮忙买一只枪,报酬1000元。
无效,我国禁枪,买卖枪支,违反法律规定。
甲为了转移走私货物和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乙知道是走私货物后坚决拒绝。甲威胁说:你如果拒绝运输,小心你的小命!乙在甲的胁迫下签订了合同。
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
甲与某网店签订了购买A型号小米手机的合同,收到货时发现手机被换成了B型号。
有效,合同是双方意思表达一致情况下签订的。网店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判断下列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
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2.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3.甲年满9周岁,经过讨价还价,将自家手机卖给邻居乙。
4.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
签订了买卖合同。
5.甲以较低价格购买李某生产的盗版书籍,有书面合同。
无 效
无 效
可追认
可撤销
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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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 书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
特别关注: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
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
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赔偿和补偿的主要区别在于赔偿带有惩罚性质,而补偿带有补充性质,这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产生的性质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赔偿是由于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补偿是由于合法行为引起的。
一、赔偿与补偿的法律区别是什么
1、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所以如获得补偿,其价值一定是比相应的标的的赔偿金额要少。惩罚性是要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一定的惩处,补偿只是对行为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是不带有惩罚性的。
2、补偿是无过错形态下由于公平原则而来的。比如说张三撞死一个闯红灯的人,他无责任。但是因为对方死了。按照公平原则,还是要适当补偿的。赔偿就涉及到过错了,侵权,违约等就是赔偿了。
3、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则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4、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5、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福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6、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国家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
二、赔偿和补偿是否存在区别
补偿和赔偿的区别有: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补偿是无过错形态下出于公平原则进行的,赔偿涉及到过错责任;补偿由合法行为引起,赔偿由违法行为引起;补偿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综上所述,赔偿和补偿是存在区别的,主要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补偿是无过错情况下,出于公平原则进行的,而赔偿涉及到过错责任;补偿带有补充性质,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带有惩罚性质,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
P97举证责任倒置
订金与定金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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